支付 2016-08-24 阅读量:256 第12条 计量和估价(Measurement and Evaluation) 本条共3款。 [12.1] 分包工程的计量(Measurement of Subcontract Works) 分包工程应依据主合同第12.1款[工程计量]和第12.2款[计量方法]进行计量。不管当地的惯例如何,计量应该是分包工程每部分净的实际工程量。 工程师和承包商对分包工程进行计量时,应通知分包商参与协助,如分包商未能参加计量,则视为其接受工程师所作的计量结果。 当以记录形式进行计量时,承包商应通知分包商与他一起审查计量记录,并与工程师达成一致;如分包商未能参加,则应被视为接受承包商与工程师达成一致、或视为认可的记录。如果分包商不同意上述记录,应在审查后7日内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将此通知转给工程师;否则,视为分包商已经接受该记录。 如果承包商未发出通知,或者发出的通知不合理,则承包商应与分包商协商并就计量达成一致;否则,承包商应就计量结果作一个合理的决定并告知分包商,同时附上支持材料。 [12.2] 估算工程量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Quantity Estimated and Quantity Executed) 分包合同的工程量表或者其他费率和价格表中所列的工程量,都是估算工程量,而不是要实施的实际工程量。当工程量的增减不是按13.1款做出的指示引起的,而是由工程量超过或少于上述列表中载明的工程量引起的,则承包商不需要发布指示。 [12.3] 分包合同的计价(Evaluation under the Subcontract) 承包商应与分包商协商并就分包合同价格达成一致,分包工程各项工作的计价应根据12.1款商定的计量结果和主合同第12.3款[估价]中第二段和第三段的规定进行。如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承包商应在考虑分包商的意见和相关情况后做出一个公平合理的估价,并通知分包商,附上支持材料。 本条解析: 承包商是按照计量的实际工程量向分包商进行支付的,而实际工程量有可能高于或低于估算的工程量,因此分包商在报价的时候,应该根据图纸仔细核算实际施工时可能需要完成的工程量,据此来做出合理的报价。 第13条 分包合同的变更和调整(Subcontract Variations and Adjustments) 本条共6款。 [13.1] 分包工程的变更(Variation of Subcontract Works) 分包工程只能通过发布承包商的指示进行变更。在整个主包工程接收证书颁发之前,承包商可以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分包商递交建议书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如果分包商不能及时获得执行变更所需的物资,他应立即通知承包商并附上具体证明材料,承包商应取消、确认或更改自己的指示。 [13.2] 分包合同变更的计价(Valuation of Subcontract Variations) 每项分包工程的变更都应按12.3款进行估价,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变更的估价应从分包合同价格中增加或扣减。如果承包商在分包工程竣工之后指示变更,则变更估价时应考虑,分包商为执行变更重新向现场调集资源以及/或留在现场所合理发生的、附加的费用或责任。 [13.3] 要求提交分包合同变更的建议书(Request for Proposal for Subcontract Variation) 如果承包商或工程师在指示分包合同变更之前要求一项建议书,分包商应尽快给予书面回复,给出不能同意的理由或提交建议书。承包商收到上述建议书后应尽快予以答复。分包商在等待建议书的答复期间,不应延误任何工作。 [13.4] 因立法变动引起的分包合同的调整(Subcontract Adjustment for Changes in Legislation) 如果在分包商递交报价书之后,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或者对法律的解释发生变动,使分包商遭受了延误和/或发生了费用,分包商有权索赔工期和/或费用。 [13.5] 因费用波动引起的分包合同的调整(Subcontract Adjustments for Changes in Cost) 当主合同第13.8款[因费用波动而调整]适用时,分包合同价格也应根据劳务、材料等投入物费用的涨落,按照主合同13.8款中第三段所述公式和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调整数据表里的数据进行调整。 [13.6] 分包合同的计日工(Subcontract Daywork) 如果分包合同中含有计日工表,承包商可以指示以计日工为基础实施变更。此类工作应按照计日工表进行估价,并采用主合同第13.6款[计日工]中设定的程序。 第14条 分包合同的价格和支付(Subcontract Price and Payment) 本条共11款。 [14.1] 分包合同价格(The Subcontract Price) 分包合同价格应根据第12.3款确定。分包商应支付其应支付的所有税费,分包合同价格不应此类税费进行调整,除非主合同价格做出了此类调整。 分包商应在承包商提出要求后7日内提供分包合同中各包干项价格的分解表,供承包商处理分包商月报表时参考。 [14.2] 分包合同预付款(Subcontract Advance Payment) 如果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有提及预付款,则承包商应按附录中写明的货币与比例分期向分包商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保函的币种和金额与预付款相对应,在预付款还清之前,分包商应保证预付款保函一直有效,但金额可随预付款的偿还而减少。 预付款应按14.6款的规定,从对分包商的期中支付(不包括预付款及保留金的扣减与偿还)中按百分比扣减的方式偿还,每次偿还20%,直至还清。如果在接收分包工程前或终止分包合同前尚未偿清预付款,分包商应将未还清的余额立即支付给承包商。 [14.3] 分包商的月报表(Subcontractor’s Monthly Statement) 分包商应编制并向承包商提交月报表及相关支持文件(包括当月进度报告),详细说明他认为自己有权得到的款额。每期月报表应在主合同第14.3款[申请期中支付证书]规定的承包商应提交月报表日期的7日前提交,承包商应将此日期告知分包商。 [14.4] 分包商的竣工报表(Subcontractor’s Statement at Completion) 分包商应在主合同第14.10款[竣工报表]规定的承包商提交竣工报表日期的7日前提交分包商竣工报表;如第10.3款[由承包商接收]适用,则应在整个分包工程被接收后的28天内递交该报表。 [14.5] 承包商申请期中支付证书(Contractor’s Application for Interim Payment Certificate) 在分包商向承包商提供月报表后,承包商应将每期分包商月报表中申请的金额体现在他编制的下一期承包商支付申请中。 涉及任何分包商的月报表,并且如果分包商提出此类要求时,承包商应通知分包商,并提供承包商已将下一期报表提交给工程师的日期和收到该下一期报表的期中支付证书日期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承包商未能提供工程师是否/以及何时签发了此款期中支付证书,那么此款期中支付证书应被视为,在主合同第14.3款中规定的承包商报表提交截止日之后的第35天已经签发。 [14.6] 分包合同的期中支付(Interim Subcontract Payments) 承包商有权按照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载明的保留金比例从当期分包商支付申请中扣留保留金,直到达到附录中载明的保留金上限(如果有)。 承包商在收到分包商月报表或者分包商竣工报表的70天内,应向分包商支付上述报表中包含的款额,以及他认为分包商有权获得的其他金额。 但是存在下述理由时,承包商有权在事先通知分包商后,扣留或推迟支付该月报表的任何金额: 一是如果报价书附录中规定了最小支付额度,而分包商月报表中的款额加上承包商认为分包商有权获得的金额(扣除保留金等)少于该额度。但是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承包商最终报表中所包含的分包商月报表款额; 二是分包商月报表所包含的款额未得到工程师的认可,且仅针对未签发支付证书部分的金额,且未签发证书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行为或过失造成的; 三是工程师已经对分包商月报表中的款额签发了证书,但是业主未将该款额全部支付给承包商并且仅仅涉及此未付款;或承包商根据分包合同认为分包商月报表的任何金额不应支付,和/或根据第3.3款[承包商与分包合同有关的索赔]承包商有权扣除任何金额时。 如果业主是由于承包商主合同项下的行为或失误,和/或业主破产、无力偿还债务、进入清算程序等没有对承包商进行支付,则承包商无权依据本款(c)段的规定推迟或扣留支付分包商月报表中的任何款额。 对于承包商扣留或推迟支付的款额,应在他从业主处收到任何支付后7天内支付给分包商,该支付包含涉及此款额的一笔金额。 如果分包商有义务提供分包合同履约保证,则承包商在收到该保证之前,不应向分包商支付任何款额。 [14.7] 分包合同下保留金的支付(Payment of Retention Money under the Subcontract) 如果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载明了保留金比例,则承包商应在收到业主付款后的14天内,向分包商支付分包合同项下的保留金。 如果第10.3款[由承包商接收]适用于整个分包工程时,承包商应在接收后28天内将保留金的前一半支付给分包商;如果适用于分包工程的一部分时,承包商应在接收后28天内就该分包合同项支付一定百分比的保留金,该百分比应该是估算的该部分价值除以估算的最终分包合同价格的40%。 在分包合同缺陷通知期期满7日内,承包商应将尚未支付的保留金支付给分包商。但如果此时根据第11条[缺陷责任],尚有任何工作需要完成,承包商有权在此类工作完成之前扣留该工作的估算成本。 [14.8] 分包合同的最终支付(Final Subcontract Payment) 分包商应编制一份最终报表草案,并在分包合同缺陷通知期期满后28天内提交给承包商。该草案应列明分包商认为应最终支付的分包合同价格总额及应属于他的其他一切款额,并提供证明材料。 在分包合同缺陷通知期期满56天内,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支付分包合同最终应付的剩余价款。 [14.9] 分包合同下延误的付款(Delayed Payment under the Subcontract) 如果承包商未能支付根据第14条他应当支付的任何金额,则主合同第14.8款[延误的付款]应适用,延误期应被视为自第14条规定的支付日期开始。 如果承包商依据第14.6款中的(c)段延期支付或扣留,他应支付给分包商相应的融资费。该融资费的支付,应在承包商向分包商支付以往延期或扣留款项之后的14天内,或在他收到业主支付的包含该笔款额在内的金额之后的7天内,以较早者为准。 [14.10] 承包商责任的停止(Cessation of the Contractor’s Liability) 自主合同履约证书签发之日起,且承包商已将该日期立即通知了分包商,承包商不再就分包合同或执行分包工程造成的或与之相关的问题或事件,向分包商负责。除非在此日期前,分包商依据第20.2款[分包商的索赔]发出了索赔通知。 在主合同履约证书载明的日期之后,分包商履行了任何剩余未履行的义务,仍有权获得相应的支付。 [14.11] 分包合同支付的货币(Subcontract Currencies of Payment) 分包合同的价格以及根据第14条应当支付的任何款额都应按照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规定的币种进行支付。 本条解析: 1.本条内容涉及到许多报表的提交日期和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间限制,为了使读者更清晰的了解本条内容,“分包合同2011版”提供了“第14条中支付事件的典型顺序”流程图,如图1所示。 2.关于14.6款,专用条件指南中补充到,该条款规定,只有在承包商根据主合同得到了支付,分包商才能得到支付,也即通常所说的“背靠背”条款。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给分包商的期中付款可能延迟到业主向承包商支付之后。但是,也应该注意到这不是“附条件支付”条款。因为根据14.8款的规定,不管业主是否向承包商进行了付款,承包商暂扣或延迟向分包商付款只能持续到分包合同缺陷通知期结束56天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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