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旅游景区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试行)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旅游景区的反恐怖防范原则、目标等级、重要部位、常态与非常态措施、应急预案,以及防范系统建设、验收、维护等相关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旅游景区的反恐怖防范分级管理和旅游景区管理单位反恐怖防范工作。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国家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基本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 《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 GB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 12663《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7565《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T17775《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 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B 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96《出入口控制系统设计规范》 GB 50526《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A 25《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A 69《防爆毯》 GA/T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308《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36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368《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394《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A/T594《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 GA/T644《电子巡查系统系统技术要求》 术语和定义 反恐怖防范 是指为避免恐怖袭击(爆炸、劫持、撞击、纵火、施放核生化物质等)或伤害,运用电子科技技术和产品、防护设施和设备、管理制度和措施等,探测、延迟和应对恐怖威胁的行为。 反恐怖防范目标 是指为避免恐怖袭击或伤害,综合运用技防、物防、人防措施予以防范的单位、建筑、工程或区域。 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 是指反恐怖防范目标的各个组成部分中,对生命、财产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社会公共安全有显著影响的关键部位。 反恐怖防范系统 是指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针对常态和非常态形势下反恐怖防范需求,而运用的电子科技技术和产品、防护设施和设备、管理制度和措施等,构成的综合的反恐怖防范体系。 技防(技术防范) 利用各种电子信息设备组成系统或网络以提高探测、延迟、反应等能力及防护功能的反恐怖防范手段。 视频监控系统 利用视频技术探测、监视设防区域并实时显示、记录现场图像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入侵报警系统 利用传感器技术和电子信息技术探测并指示非法进入或试图非法进入设防区域的行为、处理报警信息、发出报警信息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出入口控制系统 利用自定义符识别或模式识别技术对出入口目标进行识别并控制出入口执行机构启闭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停车库管理系统 对进、出停车库(场)的车辆进行自动登录、监控和管理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电子巡查系统 对巡查人员的巡查路线、方式及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的电子系统。 公共广播系统 为公共广播(包括应急广播)覆盖区服务的所有公共广播设备、设施及公共广播覆盖区的声学环境所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防爆安检系统 检查有关人员、行李、货物是否携带爆炸物、武器和其他违禁品的电子设备系统或网络。 监控中心 安全防范系统的中央控制室。安全管理系统在此接收、处理各子系统发来的报警信息、状态信息等,并将处理后的报警信息、监控指令分别发往报警接收中心和相关子系统。 物防(实体防范) 用于反恐怖防范任务的目的、能延迟恐怖袭击事件发生的各种实体防护手段(包括加固建筑、构筑物,增设屏障、器具、设备、改进防护系统等)。 人防(人力防范) 执行反恐怖防范任务的具有相应素质的人员或人员群体的一种有组织的防范行为。 安保力量 为实施安全防范所培植的系统操作、管理、维护人员和响应报警事件的专门人员和队伍。 保安员 保安服务公司派驻或者反恐怖防范目标单位自行招聘的,专门承担门卫、巡逻、守护、安全检查、秩序维护、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职能,并具有保安员证的安全保卫人员。 常态反恐怖防范 日常性的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采用一般性、常规性措施的反恐怖防范。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是指在重大节日、重要时段等特殊时期或者针对恐怖事件所采取的有针对性的较常态更为严密的措施进行反恐怖防范。 旅游景区 是指具有吸引国内外游客前往游览的明确的区域或场所,能够满足游客游览观光、消遣娱乐、康体健身、科考求知等旅游需求,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并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的地域空间。 封闭式旅游景区 封闭式旅游景区是指有独立围墙或有门票销售,相对封闭的旅游景区。 开放式旅游景区 开放式旅游景区是指呈全开放、不销售门票,除封闭式旅游景区以外的旅游景区。 旅游景区管理单位 是指某一区域、范围旅游景区的管理部门或者经营、服务单位。 反恐怖防范原则 旅游景区管理单位反恐怖防范既要重视目标单位个体的防护、系统的整合和全局的协调,又要符合旅游景区的实际。 旅游景区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景区的反恐怖防范工作负责。 景区反恐怖防范应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监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 反恐怖防范目标等级 根据旅游景区的规模、遭受恐怖袭击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政治影响等要素,结合山东省范围内旅游景区的数量、开放性程度、管理状况、游客人流量,参照封闭式旅游景区等级(5.1),对旅游景区进行反恐怖防范等级划分,共三个等级。 一级封闭旅游景区为Ⅰ级目标; 二级封闭旅游景区为Ⅱ级目标; 三级封闭旅游景区、开放式旅游景区为Ⅲ级目标; 封闭式景区等级 一级封闭式旅游景区 日均人流量10000人(含)以上的封闭式旅游景区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旅游季节日均接待1500人次以上的国家级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 二级封闭式旅游景区 日均人流量5000人(含)至10000人的或旅游景区内有城市标志性建筑物的封闭式旅游景区。 旅游季节日均接待1000人次以上的省级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 三级封闭式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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