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养老保险司: 为妥善解决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已基本建立了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的机制。 2009年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明确了实施范围、地区之间资金负担、累计参保人员在各地的参保权益、待遇领取地的确定等政策。 我部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和经办规程,统一规范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经办操作流程,基本实现了“无论在哪里干,基本养老保险接着算”。 具体到您个人的情况,建议详询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办理。 网友提问: “如果从公司离职了,生育保险可以正常领取吗?怎么领” 人社部医疗保险司: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如果从公司离职,中断参保缴费之后不能正常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如果离职后,被新的用人单位聘用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可继续享受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待遇; 如果离职后灵活就业,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可以通过医疗保险解决生育医疗费用。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由于各地政策规定有一定差异,如果您还有其他具体问题,可以咨询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