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实施工作的意见 成办发〔2017〕24号 签发时间:2017年8月3日 签发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确保我市征地实施工作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切实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法定主体 市政府是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属武侯区行政区域部分,下同)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五城区以外各区(市)县(含成都高新区不属武侯区行政区域部分,下同)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 (二) 实施主体 市国土局是五城区征地实施主体,五城区各国土分局负责承办本区征地实施的具体工作;五城区以外各区(市)县国土部门是本区(市)县的征地实施主体,负责承办本区(市)县征地实施的具体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征地实施工作。 征地实施工作要在严格履行“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程序后,再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由市和区(市)县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后,按规定及时在被征地所在社区(村)和组(社)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发布[其中,征收乡镇(街道)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发布],同时在国土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同一批文批准征地范围内的同一个组(社)的征地,原则上应该按照批准范围、批准面积一次性整体实施,不得拆分成多个项目、多个时段实施。 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应成立由区(市)县国土部门、乡镇(街道)、社区(村)、组(社)干部和3~4名村民代表组成的联合调查登记工作组,负责征地补偿登记工作。联合调查登记工作组应对被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农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附属设施、企业建(构)筑物等逐一进行入户调查。调查登记数据要经联合调查登记工作组成员及权利人双方签名认可,在被征地所在社区(村)和组(社)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集中张榜公示。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市和区(市)县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后,按规定及时在被征地所在社区(村)和组(社)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发布[其中,征收乡镇(街道)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发布],同时在国土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土地征收法定主体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后,国土、人社、公安、民政、地税、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依法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范围内的耕地占用税征收、社会保险、补偿安置费用兑付及撤销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村民小组建制等工作。 严格落实资金预存制度,认真做好社保资金测算、缴纳和管理工作。征地实施工作经费可按征地直接费用的3%~5%计提,纳入征地总成本单独核算,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由审计部门组织对征地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结算。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国土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 各区(市)县要认真落实征地实施项目备案制度,按月进行网上信息填报和更新,确保征地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准确地反馈至备案信息系统,凡未按要求完成备案的土地,其出让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审查不予通过。涉及征收承包土地的,征地实施主体应及时将征收土地及相关信息报农业部门备案,由农业部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手续。 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快征地实施工作,征地批文下达满一年时,征地实施率(启动征地实施面积与批准用地面积的比率)须达到60%,下达满两年时须达到100%。对征地实施率未达到要求的区(市)县,扣减一定的建设用地报征规模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各区(市)县政府完成征地补偿后,应及时开展住房拆迁安置工作,应结合区域特色,积极探索住房安置方式的多元化和市场化,切实解决好被征地群众的住房安置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超期过渡。采取建房安置方式的,住房安置过渡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4个月。安置小区建成并投入使用后由所在的乡镇(街道)负责管理。 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各区(市)县要对新启动的征地实施项目配备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对征地实施中的法定程序履行、协议签订、纠纷调处等进行全程指导。要进一步探索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工作机制,完善征地实施工作中的合法救济渠道及群众诉求反映渠道;要进一步探索建立健全征地司法强制搬迁程序机制。 各区(市)县要建立并妥善保管征地工作档案,按照政府信息制作、收集、保管等有关规定形成征地政府信息,详尽准确反映征地实施工作全过程。同时要遵循方便查询和利用的原则,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及时依法公开征地信息。 市国土局及其征地事务机构要履行好对全市征地实施的监督管理责任,定期对各地征地法定程序履行情况、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执行情况、各项补偿安置费用支付情况及住房安置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停当地建设用地报批和经营性用地出让。 各区(市)县政府要严格落实征地实施工作责任制,对征地实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虚报冒领征地拆迁款、倒卖征地社保指标等损害国家、企业、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和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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