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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五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审讯突破点

 anyyss 2017-12-13


 毕惜茜 著 

一、经济犯罪嫌疑人审讯对策

一般来说,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由于受到文化程度、家庭背景、生活环境等方面的影响,认知水平较高,思维清晰敏锐,情绪较稳定,贪利动机明显,表现在犯罪实施上既有智能性、专业性又有一定的隐蔽性。

 

审讯对策

(1)选配经验丰富,熟悉经济犯罪相关专业知识、法律的人员担任审讯人员。一方面,由于经济犯罪的专业性较强、科技化程度较高。另一方面,由于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侥幸心理较为突出,因而,他们在审讯中往往也会有态度傲慢、狂妄自大、盲目自信等行为表现,并且还会积极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来对抗、干扰审讯。


(2)选准突破口。经济犯罪案件具有共同作案、连续多次作案的特点,一般来说,应以熟悉、了解两个或多个犯罪单元情况的嫌疑人作为审讯突破的重点对象,他们要么负责查询网银账户、分拆资金,要么负责银行开户等,突破他们后就可以查明两个以上犯罪环节的事实。突破时要分化其与集团主犯和一般人员的关系,强化其对主犯的怨恨和对一般人员的猜疑心理,适当使用侦查中所获证据,鼓励犯罪嫌疑人走坦白从宽之路。


(3)注重调查取证。①从封存、审查账目、产品入手,收集证据材料。②鉴定。经济案件中的鉴定主要包括税务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和物证技术鉴定。③询问证人。收集证人证言,是查处经济犯罪案件常用的取证措施。经济犯罪案件的犯罪线索中,很多是来源于知情人的控告或举报。


实践中常见的使用证据、说服教育、攻心感化、利用矛盾等策略方法都适用对经济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具体使用哪一种策略方法还需要因人而异,因案而定。



二、命案犯罪嫌疑人审讯对策

命案是指包括刑法第223条故意杀人,第233条过失杀人,第234条第2款故意伤害致死,即包括了所有“对犯罪中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类型。总体来说,命案犯罪嫌疑人由于受到文化程度、家庭背景、生活环境等方面的影响,认知水平低,思维方式简单,负向情感突出,犯罪动机多样,表现在犯罪行为上既有预谋性也有情境性。

审讯对策

(1)使用证据。要消除犯罪嫌疑人的偏见,引起犯罪嫌疑人的注意和正确的理解,使犯罪嫌疑人产生认知的不协调,并注意使用证据、提供信息的方式方法,使这种信息不协调导致的压力越来越大,最终改变犯罪嫌疑人的拒供态度。

 

审讯中巧用证据并不等于简单地将证据正面出示给贿赂犯罪嫌疑人看,让犯罪嫌疑人承认犯罪事实,而是要通过巧妙使用案件中有限的证据,改变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态度,突破口供,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

 

使用证据方法主要有明示法、暗示法、连续法、补充法和分解法。


(2)说服教育。

①提供信息要实事求是。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说服教育时,审讯人员必须依据法律政策,实事求是,既不超过法律承诺,也不显现出没有信心。


②说服教育要晓以利害。教育必须使人们认识到后果的严重程度,从而在人们内心产生威胁与压力,而不得不听从劝告、转变态度以消除心理上的负担,达到内心的安宁。


③要从正反两方面进行说服教育。


④提出要求要循序渐进。

 

(3)利用矛盾。在审讯时要反复审讯,从中发现不一致之处。如间歇重复审讯,同一问题,隔一段时间再问一次;同一问题从不同角度反复审讯;纵横交叉审讯,打乱问题的时间顺序、时间的发展顺序,使犯罪嫌疑人不能顾及太多,从而暴露其中的矛盾。

 

(4)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求生心理,趋利避害,瓦解其心理防线,犯罪嫌疑人的一切言行都是受其特定心理支配的。

 


 

三、女性犯罪嫌疑人审讯对策

总体来说女性犯罪在犯罪总数上占少数,但近年来缓慢上升。由于女性犯罪嫌疑人具有认知窄、情感丰富、细腻、起伏大、意志薄弱、爱钻牛角尖等特点,因此,对她们的审讯应根据其生理和心理特点,采取相应的审讯策略和方法。

 

审讯对策

(1)感化为主。女性犯罪嫌疑人一般感情都很丰富,思念牵挂多,我们要及时抓住其思念子女、亲人或期盼家庭早日团圆的特有心理特点,动之以情,加大力度,唤起其家庭责任感和感情责任观,促使其供述犯罪行为。

 

(2)审讯开始阶段要注意铺垫,以“聊”为主,注意女性犯罪嫌疑人心理和情绪的变化,注意缓解压力和紧张,不要急于求成,以谈社会、谈家庭、谈感情,不谈案情的聊天为主,拉近双方的距离,消除其戒备,待时机成熟再谈案情。


(3)充分考虑到女性犯罪嫌疑人自尊心、虚荣心强的特点,最好采用说服、教育、启发的方法,利用女性犯罪嫌疑人依附性、从属性强和容易受暗示的心理特点,晓之以理,言语委婉,使其悔悟;避免言语过激,导致女性犯罪嫌疑人过于激动或自暴自弃而一言不发,守口如瓶。


 

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讯对策

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呈现出犯罪成员日益低龄化、团伙犯罪突出、抢劫犯罪明显增加、犯罪手段成人化、暴力化、犯罪方式智能化、在校生数量增多等特点,多数未成年犯罪不是偶发的,而是长期越轨生活的结果。


审讯对策

(1)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审讯中要着重对其进行政策、法律和人生观的教育,以启发引导为主,改变其错误认识,帮助其重获自尊感。


(2)审讯中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的执行与完善

审讯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审讯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易受暗示性分析。在审讯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避免使用暗示性方法,防止审讯对象因认知特点而易于受到引导性的暗示的影响。


(4)注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查证


(5)重点审查未成年人案件是否有教唆犯,是否是胁从犯、从犯


五、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审讯对策

职务犯罪嫌疑人的特点。具体来说:认知水平高;由于社会地位高,被审查后的标签效应和失去社会支持的被抛弃感,情绪低落,易产生悲观倾向;患得患失,有着很强的防卫归因;意志方面,在审讯中具有较强的对抗,表现为顽固,这些都是由其优越感对刑罚后果的恐惧造成的,一旦打破这一防线,容易全面瓦解;贪利动机突出,补偿心理。

 

审讯对策

(1)熟悉案情,制订计划

职务犯罪属于智能性犯罪,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在作案时利用职务便利,很少留下有力的证据。


(2)与犯罪嫌疑人建立交流和沟通的关系

首先要与对方建立沟通和交流的关系,消除对立,缓和对立。侦查人员年龄、审讯者的身份等方面的因素在首次审讯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侦查人员的年龄是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从心理学上来讲,陌生人之间更容易接纳经历相似或者年龄偏大的交流者。侦查中也是如此,审讯者的身份、威望和年龄对审讯能产生积极的影响。


(3)根据不同的案件采用不同的审讯方法

对于受贿案件应注意是否存在嫌疑人替人揽过的情况,审讯中要注意抓住嫌疑人供述的矛盾之处。可先就事实清楚、数额较小的问题进行审讯,然后针对有疑问的事实或关键情节进行追问。此类案件的另一特点是有相对人——行贿人的存在,可利用行贿人来攻破受贿嫌疑人,使用对共同犯罪人的审讯方法一般可收到效果。


对行贿的嫌疑人,除了利用其与受贿人之间的矛盾各个击破外,还可先从法律攻心入手,即暗示其如能积极配合,可利用我国《刑法》第390条的规定,即“行贿人在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条件往往可使对方打消顾虑。

 

对于挪用公款案件,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与贪污犯罪嫌疑人相近的特点。但此类案件还有一大特点就是刑罚没有死刑。对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除了使用前述审讯方法和技巧外,还可以向其暗示此类行为在处理上与贪污贿赂相比有其“宽大性”,从一定程度上打消犯罪嫌疑人的恐惧心理。

 

对于隐瞒境外存款案件,此类案件的嫌疑人有些认为财产存于境外不易被查获,故侥幸心理较重。对此类案件的嫌疑人应当向其指明申报境外存款是法定义务而非个人隐私,不如实申报要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我国法律又规定“情节较轻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只由其单位或上级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促使其坦白交代,争取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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