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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一例一休说的究竟是什么?

 xxcc140 2017-12-13

台湾从2016年10月,吵到2017年12月的「一例一休」修法,真不是几句话可以说清楚的。2016年10月,在民进党推动下的「一例一休」修法通过,算是第一阶段,本以为王子与公主就可以快乐过一辈子了,结果是,劳工不买单,雇主大骂实施困难,弄成了两面不讨好。一年来,要求修法的呼声太高,民进党只好在2017年11月,硬著头皮再度自己去年修改强行通过的法,这算是第二阶段。而第二阶段到2017年12月12日,还没搞定,最快也要到2018年初,才能完成修法,而这样的修法结果,可能还是有很多人不满意。

「一例一休」

「一例一休」指的是台湾劳工每周有「例假」及「休息日」两日得以休息,不过「休息日」相当于凭空创造的新名词,仅是「工作缩短后多出来的休息时间」,并不属于法定的有薪假,不算真正的假日。例假日,指的则是一定要放假的日子。

至于法定的有薪假有哪些呢?台湾《劳基法》中明订的有薪假仅有「例假」、「休假」和「特别休假」三种, 雇主如果要求劳工在有薪假期间上班,必须发2倍工资。其中例假必须要在有 「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时,雇主才能要求劳工出勤;而休假日停休的门槛略低,除了上述特殊状况外,若通过劳资协商也能要求劳工于休假日出勤。

· 例假:劳工每7日中至少应有1日之休息,作为例假。

· 休假: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

· 特别休假:劳工在同一雇主或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每年应依劳工年资给予特别休假。

2016修法

原来劳工一年有七天的'国定假日',但多数已经每星期上午天班的上班族是没有的,因为,这七天假等于挪到'周休二日'去了。但在2016年10月的修法中,劳工的这七天假也没有了。于是,很多劳工很不满意。

另外,依劳动基准法第24条规定,劳工于法定休息日出勤工作时,工作时间在2小时以内者,工资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另再加给1又1/3以上,工作2小时再继续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另再加给1又2/3以上。休息日的工资计算,4小时以内者,以4小时计;逾4小时至8小时以内者,以8小时计;逾8小时至12小时以内者,以12小时计。

这个加班多给钱的新规定,立意其实是好,让老板知道,要求员工休息日来加班,得多给钱。但是,对于老板来说,这笔帐一算,不得了,宁愿不要员工加班,或另外聘请临时工,都比付这加班费便宜。

所以,修法以后,物价上涨以外,原来需要靠加班费多赚钱的劳工,反而没有机会赚到钱了。老板为了避开处罚与加班费,宁愿休息、关门,也不落实新法。

因此,2017年11月底,民进党主导的立法院,又强行要修改「一例一休」,各种立法院外的抗争、立法院里的战斗,都抢尽了媒体版面。

最后会通过怎样的修法?要到2018年才能确定,而二次修法通过以后的影响,则可能要2018年中以后才能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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