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诊所从许可制改为备案制,开设中医诊所将不受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限制,我省明确,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中医诊所,仍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审批管理,实行审批管理的中医诊所更名为中医(综合)诊所。 日前省卫计委公布《关于做好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上述信息。 通知提出,《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中医诊所,可自主选择举办诊所的管理方式:一是仅提供《办法》规定的中医药服务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前,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管理,也可以按照备案要求管理(注销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按《办法》规定进行备案);二是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办法》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中医诊所,仍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审批管理,实行审批管理的中医诊所更名为中医(综合)诊所,设置应符合《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 根据《中医诊所基本标准》要求,中医药治疗率要达100%。诊所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3年,身体健康;或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身体健康。开展中药饮片和中成药调剂服务的,服务区域应当相对独立;开展中医非药物疗法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治疗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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