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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介绍|PE实务

 奔跑在成长路上 2017-12-13

根据《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整理

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经湖北省政府批准,由省级财政出资400亿元发起设立,引导基金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若干支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共同构成规模为2000亿元的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以下简称“长江产业基金”)。母基金再通过设立子基金或重大项目直接投资的方式,力争带动约10000亿元的社会投资,支持湖北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原则: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

特色: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

思路:整体设计、分期募集、政府让利、滚动发展


一、管理机构


(一)湖北省政府设立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对省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基金管委会日常工作以及成员单位工作协调、对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跟踪引导基金和母基金运行情况等。

(三)基金管委会设立专家顾问委员会。发挥支持、智库和内部监督作用。

(四)基金管委会设立政策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母基金设立方案及基金管理团队甄选。

(五)省财政厅与省长江投。共管账户管理政府出资。

二、投资原则


(一)引导基金


1.投资要求


1不得作为单一投资人直投:引导基金不得作为单一投资人直接投资具体项目。

2不得保本:母基金可进行结构化安排,引导基金根据需要以不同层级的投资人参与母基金,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3不做第一大出资人:引导基金在母基金的出资占比根据基金定位、募资难度等因素差异化安排,原则上不做第一大出资人。


2.存续期限


引导基金存续期为10年。存续期满,如需延长存续期应当由基金管委会报省政府批准后,按合伙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


3.引导基金业务限制


1)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二)母基金


1.投资要求:母基金一般通过设立子基金的方式开展投资,如有重大项目,经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同意,可根据协议约定开展直接投资。

2.出资方式:母基金采取认缴制,各出资人应根据合伙协议(章程)和投资决议,以及子基金的发起情况和直接投资的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出资。

3.存续期限:母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引导基金存续期。(引导基金存续期一般为10年)

4.名称及注册地:母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应注册在湖北省境内(海外子基金除外)。母基金名称原则上应包含“湖北”及“长江”字样。


(三)子基金


1.投资限制:子基金不得投资其他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

2.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引导基金存续期。(引导基金存续期一般为10年)

3.名称及注册地: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应注册在湖北省境内(海外子基金除外)。子基金名称原则上应包含“湖北”及“长江”字样。

4.投资总额要求:长江产业基金及其出资子基金在湖北(含支持湖北企业在省外投资、并购项目和被投资的省外企业在湖北新增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累计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规模的5倍。

三、投资决策


母基金须由发起人向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对设立方案开展尽职调查,由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决策,并经基金管委会核准后实施。


引导基金投资事项在提交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之前,应提交政策审查委员会进行政策目标审查,凡被政策审查委员会否决的事项,不得提交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

四、收益分配


(一)分配原则


引导基金从母基金中提前分配、退出清算所获得的资金应及时缴入引导基金托管账户,用于滚动发展。当引导基金盈利积累较多时,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不定期分配。


(二)风险和利益补偿


在政府出资已分配所得的分红部分中计提一定比例的资金,主要用于对政府主导的外溢性强、投资期长、风险性高、收益率低的基金进行适当的风险和利益补偿,以及奖励考核优秀的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支出纳入预算管理。


(三)风险准备金


母基金在每次收益分配时可根据后续项目风险情况,按照协议约定预留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


(四)责任与亏损承担


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母基金承担有限责任。

母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母基金管理人以其对母基金的出资承担亏损,不足部分按照协议约定分担。


(五)政府出资让利安排


引导基金中的政府出资可通过适当让利的方式,引导长江产业基金加强对湖北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资。具体让利方案由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会同省长江投制定,报基金管委会审定。

五、风险控制


(一)基本原则


长江产业基金及其出资子基金应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二)银行托管要求


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应由具备资质的银行托管,托管银行对基金账户进行动态监管,确保资金按照约定方向支出。


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全国性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湖北省地方法人银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内部稽核监控、风险控制、业务隔离、信息保密等工作制度健全,且相关制度能够得到有效实施;近3年内无重大过失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出资形式及跟投要求


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管理人应对其管理的基金以现金出资。鼓励基金管理机构的经营管理团队对其主导的具体投资项目进行跟投。


(四)基金运行情况报告义务


1.引导基金托管银行


应定期将引导基金托管情况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和省财政厅报告,并及时报告引导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


2.母基金管理人


应按季度向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报告母基金及子基金运行情况,并及时报告母基金、子基金法律文件变更、资本增减、管理机构变动、清算与解散等重大事项。


3.产业基金管理公司


应定期收集母、子基金托管情况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和省财政厅报告,并及时报告母、子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


应按季度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和省财政厅报告长江产业基金运行情况,并按年度报送长江产业基金总体运行情况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


(五)引导基金退出


1.引导基金一般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

2.如存续期未满,但引导基金已达到预期目标,则鼓励引导基金以资产证券化、其他出资人回购、基金份额转让等方式退出,加快周转,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率,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我省产业。

3.当母基金或子基金出现违法违规或违反协议等情况时,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并要求相应基金管理人整改。如基金管理人不按要求整改,则应终止基金运营,且引导基金出资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即可选择退出。

4.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在母基金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即可选择退出母基金:1)母基金方案确认(以基金管委会核准之日为准)6个月以上,仍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的;2)引导基金出资拨付母基金账户6个月以上,母基金仍未设立子基金或开展投资的;3)母基金未按协议约定投资的;4)母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变化的;5)经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协议约定和违反本《基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情形的。


(六)母、子基金终止运营并清算情形(符合一条即可)


1.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或合伙人要求终止,并经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

2.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


(七)母、子基金管理应当退任的情形(符合一条即可)


1.管理人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管理人丧失管理能力或者严重损害基金投资者利益的;

3.按照基金合伙协议约定,持有基金三分之二以上权益的投资者要求管理人退任的;

4.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管理人退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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