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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理论与排斥论证

 百科知识博览 201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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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理论与排斥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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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理论与排斥论证

叶峰

作者简介:叶峰(1963- ),男,福建福州人,首都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研究方向为数学哲学,心智哲学,逻辑学,E-mail:fengye63@gmail.com。北京 100089

人大复印:《科学技术哲学》2017 年 07 期

原发期刊:《自然辩证法通讯》2017 年第 20171 期 第 11-20 页

摘要:钟磊最近发表的一篇论文提出,伍德瓦德的干预主义(interventionism)因果理论预言没有向上、向下因果关系,因此可以拒绝金在权关于心物因果关系的排斥论证,保留心智属性的独立因果效力。本文就钟磊对伍德瓦德的干预主义的理解以及钟磊的论证策略提出几点疑问,与钟磊商榷。本文还提出,用因果理论来反驳金在权的排斥论证这种一般性策略很难有说服力。

钟磊最近发表的一篇论文提出,[1]伍德瓦德(James Woodward)的干预主义(interventionism)因果理论预言没有向上、向下因果关系,因此可以用来反驳金在权(Jaegwon Kim)关于心物因果关系的排斥论证,保留心智属性的(独立于物理属性的)因果效力。本文假设读者已熟悉钟磊的论文以及金在权的排斥论证,这里仅仅极为简要地概述一下与本文讨论相关的一些内容。

考虑这个标准的因果关系图(见图1)。为本文讨论之便,这里考虑这样一个具体例子:P1是某个神经元比如C-fibre126的激活;M1是右手拇指灼热的疼痛;假设P1是实现M1的神经元活动之一,而且另外有P1*=C-fibre127激活、P1**=C-fibre128激活等等也会实现M1;M2是缩右手动作;P2是实现M2的一个神经元-肌肉活动,而且另外有P2*、P2**等等也是实现M2的神经元-肌肉活动①。

因果理论与排斥论证

图1

向上因果

金在权关于心物因果关系的排斥论证提出,以下4个命题互不相容,因此我们必须放弃其中一个:

(1)M1因果地导致(causes)M2;

(2)P1因果地导致M2(即向上因果);

(3)M1与P1有互相独立的因果效力(非还原的物理主义);

(4)M1与P1之间对于结果M2不应该是真正的过决定(overdetermination)的情形。

金在权的论证的目标是接受(1)、(2)、(4)但拒绝(3),即质疑非还原的物理主义。

钟磊的论文提出,依伍德瓦德的干预主义因果理论②,(2)不成立,即不存在向上因果P1→M2,因此这可以阻止金在权的论证,同时保留(1)、(3)、(4)。钟磊的论文有一小节专门介绍伍德瓦德的理论。钟磊所认为的,使得P1→M2不成立的具体理由是:[1]

(Z1)“倘若一个干预使得P1缺失,那么P2会缺失。但M2是由物理属性多重实现的。在某些情形,虽然P2缺失,M2依旧会出现,由于它会被另一个物理属性P2★实现。因此,即使一个干预使得P1缺失,M2还是会出现。(if an intervention were to make P1 absent,then P2 would be absent.But M2 is multiply realized by physical properties.On some occasions,although P2 is absent,M2 is still present by being realized by another physical property P2*.So,even if an intervention were to make Pl absent,M2 could still be present.)”

钟磊同样试图用伍德瓦德的理论来论证也不存在向下因果M1→P2。

这里需要注意,钟磊的论证是要否认所有P1→M2、M1→P2这种向上、向下因果关系,只要其中的M2、M1是多重可实现的。他不是仅仅否认某些特殊例子中的向上、向下因果关系存在。他的理由(Z1)是一般性的,其中只假设了因果关系P1→P2以及M2的多重可实现性,没有对P1、P2、M1、M2等假设其它条件。就钟磊反驳金在权的排斥论证的策略来说,这样一般性地否认所有向上、向下因果是必要的。因为,只要在一些典型情境中P1→M2、M1→P2这种向上或向下因果关系存在,金在权的排斥论证就已经可以达到质疑非还原的物理主义这一目的。

钟磊的论文中提到的因果关系的具体例子是一个鸽子的例子。在那个例子中,假设一只鸽子被训练得会去啄一个物体当且仅当那个物体是猩红色的,会去碰一个物体当且仅当那个物体是红色的。猩红色是红色的一种,啄是碰的一种。这里,“看见红色”相当于M1,“看见猩红色”相当于P1,“碰”相当于M2,“啄”相当于P2。钟磊认为,在这种情形下,看见猩红色是啄的原因,看见红色是碰的原因,但是

(Z2)看见猩红色不是碰的原因。

即不存在向上因果关系P1→M2。钟磊认为,这是因为,如果猩红色不出现而是出现另一种红,鸽子还是会去碰,因此,依前面的理由(Z1),看见猩红色(P1)不是碰(M2)的原因。

本文将就钟磊的(Z1)和(Z2)提出一些疑问。本文将提出,钟磊有可能误解了伍德瓦德的干预主义因果理论的一些技术性的细节。这是因为,如本文下面第二小节将要详细说明的,钟磊认为应用干预主义因果理论可以得出结论(Z2),但事实上,伍德瓦德在自己的论文中提到过一个类似的鸽子例子,而如果用在钟磊的鸽子例子上,伍德瓦德在那里的结论似乎是:根据干预主义因果理论,看见红色和看见猩红色都是碰的原因。这与钟磊所得到的结论(Z2)正好相反。而且,伍德瓦德在自己的论文中也明确讨论过钟磊否认因果关系P1→M2的理由(Z1),而伍德瓦德明确地拒绝了这个理由,明确地说不能由此否认因果关系P1→M2存在。同时,伍德瓦德还明确地说过,至少在许多情形中,上面的标准因果关系图中的M1、P1同时是M2、P2的原因。也就是说,伍德瓦德是明确地承认,在许多情形中存在P1→M2、M1→P2这种向上、向下因果关系。这也与钟磊的结论正相反。

注意,这里不讨论是否存在向上、向下因果关系这个一般性的哲学问题,这里仅仅是讨论怎么理解伍德瓦德自己的干预主义因果理论的技术性推论,即:在技术上,伍德瓦德的干预主义因果理论是否应该蕴涵存在P1→M2、M1→P2这种向上、向下因果关系?是否应该预言(Z2)?以及是否应该蕴涵(Z1)是否定一个因果关系存在的理由?对这些关于伍德瓦德的理论的技术性问题,钟磊的结论似乎与伍德瓦德自己的结论相矛盾。因此似乎有理由认为,钟磊可能是误解了伍德瓦德的理论的一些技术细节,因此,在应用伍德瓦德的理论时,得出了与伍德瓦德自己的结论相矛盾的结论。也就是说,钟磊可能是根据自己的一种全然不同的对因果关系的理解,而不是根据伍德瓦德的干预主义,来提出理由(Z1),得出结论(Z2),以及一般性地否认P1→M2、M1→P2这种向上、向下因果关系。

然后,本文第三小节将尝试进一步分析钟磊提出的理由(Z1)及其结论(Z2)背后所蕴含的(事实上不同于伍德瓦德的)对因果关系的理解。本文将提出,可能由于钟磊对伍德瓦德的理论的一个技术性细节的忽略,以及由于他在陈述理由(Z1)时忽略了伍德瓦德的理论中的“其它变元保持不变”这个条件(或类似地,用可能世界表达的那些因果理论中的“离现实世界最近的”这种条件),钟磊的理由(Z1)及其结论(Z2)背后所蕴含的对因果关系的理解,即他的“双向条件因果性概念(dual condition conception of causation)”,其实是原始的休谟式的充分且必要条件因果关系这个因果概念,而这种对因果关系的刻画,由于太狭隘并有太多的明显的问题,已经被各种当代主要因果理论放弃(或更准确地说是超越)。绝大多数科学家及哲学家应该都不会认为只有满足钟磊的双向条件的关系才是因果关系。当代因果理论都可以表达那种充分且必要条件因果关系,但它们一般同时也都可以刻画其它稍弱一些的因果关系,如因果关联性(causally relevant)、充足因果(sufficient cause)、直接因果(direct cause)与辅助因果(contributing cause),以及类型因果(type causation)与实例因果(token causation)等等③,其中包括各种情境中的向上、向下因果。认为只有满足钟磊的双向条件的关系才是因果关系,以此来否认存在向上、向下因果,这可能达不到规避金在权的排斥论证这一目的。

最后,本文第四小节将对因果理论与金在权的排斥论证的关系作一些一般性的讨论。本文试图说明,有各种各样的因果关系(包括强弱不等的因果关系,直接因果与辅助因果、以及类型与实例因果等等),而当前的因果理论都是描述性的,而非规范性的,是尝试刻画我们直观上所认识的种种因果关系。因此,只要金在权的排斥论证中所假设的、满足论证中的那些条件的那种特别的因果关系是真实的,一个因果理论就应该尝试去描述那种因果关系。相反,提出一种因果理论来刻画其它某种不满足排斥论证中的那些条件的因果关系,这无助于反驳排斥论证。正面地反驳排斥论证只能是去分析、批评排斥论证中所假设的那种特别的因果性概念,不能靠提出一种新的、不相干的因果性概念。

二、对伍德瓦德的可能的误解

伍德瓦德自己在论文中提到过那个鸽子例子,它源于雅布罗(S.Yablo)。[5]在伍德瓦德(及雅布罗)的例子中,鸽子是被训练得去啄一个物体当且仅当那个物体是红色的,同时并没有训练鸽子区分猩红与其它种类的红色。这与钟磊的鸽子例子稍有不同,这里的“啄”相当于钟磊的例子中的“碰”。然后,伍德瓦德明确地说([3],p.235),根据他的干预主义理论中刻画因果关系的条件(M),以下两项因果论断都是真的(“If we adhere to the characterization in M,then both(3.2.1)and(3.2.2)are true”,标号是伍德瓦德原文中的标号):

(3.2.1)猩红目标的出现因果地导致(causes)鸽子去啄;

(3.2.2)红色目标的出现因果地导致鸽子去啄。

搬到钟磊的鸽子例子上,(3.2.1)显然意味着,猩红目标的出现会因果地导致鸽子去碰,即存在钟磊例子中的向上因果P1→M2。伍德瓦德针对(3.2.1)和(3.2.2)两者所给的理由是:

“在两种情形都存在一个干预(即将目标的颜色从猩红改变为非红色的一个干预)它会改变鸽子是否去啄。(since in both cases there is an intervention(namely one that changes the color of the target from scarlet to a non-red color)that will change whether the pigeon pecks.)”

显然,对于钟磊的鸽子例子,基于完全同样的理由我们应该得出,猩红目标的出现会因果地导致鸽子去碰,即得出(Z2)的否定,因为,一个将目标的颜色从猩红改变为非红色的干预会改变鸽子是否去碰。这里的要点是:要使得因果关系存在,并不需要所有将目标的颜色从猩红改变为非猩红的干预,都会改变鸽子的反应行为,只要有一个这样的干预(即一个将目标的颜色从猩红改变为非红色的干预)会改变鸽子的反应行为就行。

这是伍德瓦德的理论所规定的,钟磊似乎正是误解了这一点。伍德瓦德在这篇论文中是这样表述他的理论中关于变元X何时因果地导致Y的条件(M)([3],p.222):

(M)X因果地导致(causes)Y,当且仅当存在一些背景情境B,使得某个(单个)改变X的值(而不改变其它变元的值)的干预倘若发生,则Y的值也会改变。(X causes Y if and only if there are background circumstances B such that if some(single)intervention that changes the value of X(and no other variable)were to occur in B,then Y would change.)

这里伍德瓦德特别强调了“某个(单个)”。他说的不是“每一个,或任何(every,any)”。这里对(M)的英文表述可能还是会有歧义,但他将(M)应用于鸽子例子时,很显然他指的不是“每一个”。伍德瓦德在他的更早的著作([2],p.59)中对他的条件(M)的表述要更明确些,那里说的是:“……存在一个可能的对X的干预,它将改变Y或Y的概率分布(there be a possible intervention on X that will change Y or the probability distribution of Y)……”这里是完全没有歧义地强调“存在一个可能的”,而不是“对所有的”。

这在直观上也是合理的。因为,伍德瓦德的因果条件(M)要确定的是变元X是否对Y有因果关联性(causally relevant),即有因果影响。他要排除的是这样的情形:不论如何通过干预来改变X的值(只要遵从干预的那些条件,比如,干预不能经由绕过X的其它路径影响Y),都不会改变Y的值。如果是这种情形,X与Y就没有因果关联性([3],p.227)。一个例子是这样的:假设X的值为“抽烟”或“不抽烟”,Y的值为“得肺癌”或“没得肺癌”,Z的值为“有肺癌基因”或“无肺癌基因”。假设实际情况是:Z是X与Y的共同原因。此时,在保持Z(以及其它变元)的值不变的前提下,不论如何通过干预来改变X的值,都不会改变Y的值(即:如果有肺癌基因,则不论抽不抽烟总是会得肺癌,而如果无肺癌基因,则不论抽不抽烟总是不得肺癌)。这就是属于Z是X与Y的共同原因,而X与Y虽然统计上相关联却没有因果关联性的那一类情形。如果用钟磊的例子,伍德瓦德的因果条件(M)要确定的则是二值变元“猩红”(其值为“出现”与“不出现”)与二值变元“碰”(其值为“发生”与“不发生”)之间有没有因果关联性。显然,只要某一个改变变元“猩红”的值的干预会确定地改变“碰”的值,就足以说明前者对后者有因果影响。而要说明前者对后者没有因果影响则需要证明:不论怎么干预变元“猩红”的值,只要其它变元的值不变,都不会改变“碰”的值。显然,二值变元“猩红”对二值变元“碰”有而不是没有因果影响。

伍德瓦德在他的论文([3],p.235)中讨论了雅布罗[5]、李斯特(C.List)和孟吉斯(P.Menzies)[6]等人对这个鸽子例子的分析,那显得对(3.2.1)有所保留。但他的目的不是否认因果论断(3.2.1)。他是要说明因果论断(3.2.2)也成立,而且能比(3.2.1)提供更完备的因果信息,是某种意义上更好的因果论断。也就是说,就提供因果解释来说,(3.2.1)过于狭隘(specific),不够充分,而且可能误导人,让人误以为它是提供了对所有可能的原因的完备描述,即让人误以为如果不是猩红鸽子就不会去啄。但这些都是关于(3.2.1)与(3.2.2)之间的语用特征上的差异,不是在否认(3.2.1)语义上为真,不是否认“猩红”与“啄”有因果关联性,或前者对后者有因果影响。否认“猩红”与“啄”有因果关联性似乎很荒谬。

有因果影响或因果关联性的确是比较弱、比较基本的要求,但伍德瓦德的干预主义条件(M)正是刻画这个较弱的因果关联性。伍德瓦德明确说过:“如果X与Y有因果关联性,则X因果地导致Y(if X is causally relevant to Y,then X causes Y)”([3],p.227)。也就是说,这个较弱的因果关联性就是他的缺省的因果关系概念。在此基础上可以再增加条件刻画其它更强的因果关系。比如,如果X与Y有因果关联性,而且所有使得X的值等x的干预都能确定地使得Y的值等于y,那么X=x就可说是Y=y的充足原因。如果更进一步,所有使得X的值不等于x的干预都能确定地使得Y的值不等于y,那么X=x就可说是Y=y的充分且必要的原因。这些都是对因果关系的进一步要求。本文后面将会说明,钟磊自己对因果关系的理解正是这种充分且必要因果关系。伍德瓦德的干预主义可以刻画这种充分且必要因果关系,但伍德瓦德没有说,只有这种充分且必要因果关系才是因果关系。

当然,我们这里更关心的问题也许是:金在权的排斥论证需要哪种因果关系。显然,至少M1与P1都是M2的充足原因就够了,因为这样我们就不得不考虑M1与P1之间对于结果M2是否为过决定的两个充足原因这个问题。不难看出,(3.2.1)、(3.2.2)中的因果关系都是充足因果。特别地,排斥论证不需要M1与P1都是M2的充分且必要的原因。所以,就我们在排斥论证中所关心的那种因果关系而言,伍德瓦德的结论(3.2.1)似乎也是与钟磊的结论(Z2)相矛盾。

另外,伍德瓦德在他的论文[4]的脚注1中还明确拒绝了钟磊的(Z1)那样的否认因果关系的存在性的理由。伍德瓦德在那里是讨论李斯特和孟吉斯的一个论证。[6]如果用本文第一节引言中的那个例子,李斯特和孟吉斯的那个论证是说:倘若P1不出现,某个P1*、P1**等还是会出现,因此M2还是会出现,因此P1不是M2的原因。这与钟磊的(Z1)是一样的理由。伍德瓦德拒绝了李斯特和孟吉斯的这个论证,他说,没有一个后备机制(back-up mechanism)保证,倘若P1不出现,另外一个实现M1的P1*、P1**等一定会出现。所以这里的要点还是,只要有一个使得P1不出现的干预会使得M2不出现,就可以说P1与M2有因果关联性。伍德瓦德在同一脚注中明确承认,在这种情形下可以有向上因果关系P1→M2。

其实,在伍德瓦德的理论中,对这种例子可以有两种不同的因果图设置,哪一种更合适要依赖于真实例子中的其它一些因素,但它们都保证存在向上因果P1→M2。一种设置是将P1、P1*、P1**等等作为独立的变元。本文引言中的例子假设P1、P1*、P1**等等代表不同的神经元的激活,因此它们是互相独立的,适合这种设置。钟磊的论文中提到了干预主义因果理论中的“所有其它变元保持不变”这个条件,但在提出否认因果关系P1→M2的理由(Z1)时钟磊没有提这个条件。这里我们特别需要考虑当P1、P1*、P1**等等是独立变元时的这个条件。特别地,我们可以将P1*、P1**等等的值都固定为“不出现”。这是因为,依伍德瓦德的条件(M),要使得X与Y的因果关系存在,只要在某个背景下,改变X的值将改变Y的值,不需要在所有背景下如此。所以我们可以选定P1之外的其它独立变元P1*、P1**等等的某些值,而不用考虑它们的所有可能值。我们甚至可以将所有其它(即除P1外)会最终导致M2出现的因素也都固定为“不出现”,因为它们在原来的真实事件中也都没有出现。(如果原来的事件中除了P1外还有其它一个会导致M2的独立因素存在,那么这个例子就真是一个过决定的情形,即除P1外的另外一个独立因素也是M2的充足原因。)这样固定了除P1外的其它变元的值以后,显然,假设一个干预只是使得P1不出现而所有其它变元保持不变,那么,因为P1*、P1**等等已经被固定为“不出现”,应该就没有任何会导致M2出现的因素存在了,因此M2应该是不出现的。所以,依据干预主义因果理论的那个条件(M),因果关系P1→M2是成立的。

另一种设置是将P1、P1*、P1**等等作为单个低层变元X的不同的值。这相应于P1、P1*、P1**等等是同一个神经元的不同程度的激活这种情形,即它们不是互相独立的,一个发生了其它所有的就都不可能发生。这些X的值是实现M1的值,X应该还有一些不实现M1的值,如Q1、Q1*等等。相应地,可以认为,有一个高层变元Z以M1与~M1为值,代表“M1出现”与“M1不出现”这两个事件。也就是说,低层变元X的值P1、P1*、P1**等等实现高层变元Z的值M1,而低层变元X的值Q1、Q1*等等实现高层变元Z的值~M1。同时,有一个高层变元Y,它的值可以有M2与~M2,代表“M2出现”与“M2不出现”等事件。显然,依伍德瓦德的条件(M),低层变元X是高层变元Y的原因,因为,X的值由P1变为Q1将改变Y的值。这里,低层变元X不是表达事件P1发生的二值变元,前者可以理解为后者的细化。如果将P1本身视为取值“出现”或“不出现”的二值变元,对变元P1应用条件(M),结果也是一样的,因为将X的值由P1变为Q1的干预正是一个将变元P1的值由“出现”变为“不出现”的干预。用伍德瓦德自己的话来说,因为没有一个后备机制保证将P1的值由“出现”变为“不出现”的干预一定使得X的值由P1变为某个P1*、P1**等等而不是变为Q1,所以,存在一个将P1的值由“出现”变为“不出现”的干预会改变Y的值。因此,依伍德瓦德的条件(M),P1也是Y的原因。

伍德瓦德还在他的论文多处表达了类似的判断,包括直接地承认钟磊所否认的向上、向下因果。比如,他的论文([3],p.227)中讨论了这样的例子。假设一个平台的情况是:它会坍塌,当且仅当重量超过1000kg的物体放在它上面。然后考虑“这个物体的重量1600kg使得平台坍塌了”这个因果论断。伍德瓦德明确地说,依据他的理论的条件(M),这个因果论断是真的。显然,倘若这个物体的重量不是1600kg而是1300kg,平台还是会坍塌,所以这与钟磊的鸽子例子中“倘若目标不是猩红鸽子也可能去碰”这种情况是一样的。所以伍德瓦德的这个结论也与钟磊的结论相矛盾。伍德瓦德也承认,“重量超过1000kg是坍塌的原因”是对这里的因果关系的更完备的描述,但这不等于否认重量1600kg也是坍塌的原因。他的论文([3],p.228)在这个例子后面紧接着的讨论中说:“当其它情况相同时,一个更好的因果解释会提出更详细、完备、准确的(因果)依赖模式,即指出所有那些因素,它们使得(当通过干预)改变那些因素,将带来被解释项的现象的改变。”这不是否认那些每个因素都是被解释项的现象的一个原因。它只是说,如果可以列举更完备的原因更好。

又比如,他的论文([4],p.2)的引言是这样陈述他的论文的目的:

“这篇论文捍卫这样一种观点:一个随附关系中的高层属性和低层属性可以是同一结果的原因。比如,我得出,假如心智属性M1随附于物理属性P1,而且心智属性M2随附于物理属性P2,那么,在适当的条件下,M1和P1两者都是P2(以及M2)的原因。(It defends the view that both supervening properties and the properties on which they supervene can be causes of the same effect.For example,I conclude that when mental property M1 supervenes on physical property P1 and mental property M2 supervenes on P2,then under the right conditions both M1 and P1 will be causes of mental property P2(and of M2).)”

这是明确承认有向上、向下因果。又比如,同文的第16页他说:

“如此看来,当对M1的干预带来M2的改变,不仅画一个从M1到M2的箭头是恰当的,画一个从M1到P2的箭头也是恰当的,因为P2也在对M1的干预下改变。(Looking at matters this way,it seems that it is appropriate not only to draw an arrow from M1 to M2 when interventions on M1 are associated with changes in M2,but also to draw an arrow from M1 to P2 in such cases,since P2 will also change under interventions on M1.)”

这是明确承认向下因果。再比如,在同文的第17页脚注17中,伍德瓦德讨论了由P1→P2,再经由随附性关系P2→M2传递而成为因果关系P1→M2这个问题。伍德瓦德提出,只要随附性是合理的,我们就不得不接受这种传递,而如果否认这种传递,那么视网膜或皮肤上的物理变化(P1)就不会是疼痛或视觉经验的原因,只要P1也导致了一些疼痛或视觉经验随附于其上的大脑事件。伍德瓦德认为这是我们想回避的结果。所以他这里是明确认可了有大量的向上因果P1→M2。刺激视网膜(P1)会同时导致大脑皮层的神经元活动(P2)以及这些神经元活动所实现的看见某个颜色等心理事件(M2),这是几乎所有科学家和哲学家都会承认的。似乎很难想象一个成熟的因果理论会否认这其中的向上因果。

总之,伍德瓦德自己关于鸽子例子、理由(Z1)、以及向上向下因果的判断似乎都不同于钟磊的判断。注意,这里不是讨论这些判断在哲学上是否合理这个问题,这当然是可争议的问题。这里关注的仅仅是一个技术性问题,即伍德瓦德自己的理论在技术上是否蕴涵了钟磊的结论(Z2),或蕴涵了(Z1)是否定因果关系存在的理由,或蕴涵了向上、向下因果关系不存在等等。有理由认为,钟磊有可能是误解了伍德瓦德的理论。也就是说,钟磊似乎不是依据伍德瓦德的干预主义理论来得出(Z2)以及否定向上、向下因果的存在性,而是依据自己的某种完全不同的对因果性的理解。

下一小节将尝试分析钟磊自己的对因果性的理解。在此之前我们注意一下,钟磊在此前的文章[7]中曾试图论证说,反事实条件句因果理论也可以拒绝向上因果P1→M2。那个论证似乎也有同样的问题。以本文引言中的那个例子为例,在现实世界中P1出现,P1*、P1**等不出现。钟磊在那篇文章里似乎假设了,在离现实世界最近的P1不出现的世界中会有某个P1*、P1**等出现,因此还是会有M2出现。但是,离现实世界最近的P1不出现的世界应该是P1、P1*、P1**等等都不出现的世界,而不是P1不出现但某个P1*、P1**等出现的世界,因为前者与现实世界只有一个差异,即在P1上的差异,而后者与现实世界除了在P1有差异还在另外某个P1*、P1**等上有差异(即P1不出现但某个P1*、P1**等出现了)。至少,当P1、P1*、P1**等是不同的神经元的激活时,这是显然的,因为,P1、P1*、P1**等等都不出现的世界与现实世界只相差一个神经元的激活与未激活,而P1不出现但某个P1*、P1**等出现的世界与现实世界至少差两个神经元的激活与未激活。至于M1出现或不出现这一点,这不应该计入对可能世界之间的距离的估计,因为M1是必然地随附于低层属性P1、P1*、P1**等等,它不是从比较可能世界之间的相似性的角度来说独立的因素,我们不能重复计算它。所以,在离现实世界最近的P1不出现的世界上,M1应该是不出现的,因此M2也应该不出现。所以,反事实条件句因果理论应该也能预言P1→M2这种向上因果,至少在某一类情形中是如此。这里背后的直观与干预主义因果理论背后的直观其实是一样的。干预主义因果理论中“所有其它保持不变”这一条件应该是要与“离现实世界最近”这个条件达到同样的效果。

三、双向条件因果性概念的问题

钟磊将他所考虑的因果性概念称为“双向条件因果性概念(dual condition conception of causation)”。他似乎又认为这就是伍德瓦德的干预主义因果性概念。在他的论文中([1],p.344)他将干预主义因果性的条件概括为(其中X、Y为代表属性的二值变元,X=XP指属性出现,X=Xa指属性不出现,(对Y一样):属性X因果地导致属性Y,当且仅当

(N1)倘若一个使得X=XP的干预发生(因果图中的其它相关变元被固定),则Y=Yp而且

(N2)倘若一个使得X=Xa的干预发生(因果图中的其它相关变元被固定),则 Y=Ya

这里他没有说这是他自己提出的因果性概念,而是把这两个条件说成是干预主义,而且说伍德瓦德有类似的表述。由这两个条件钟磊得出否认因果关系P1→M2的理由(Z1)。这有两个问题。

首先不难看出,(N1)、(N2)与伍德瓦德的条件(M)不同。钟磊显然是把(N1)、(N2)中的“倘若一个使得X=Xa的干预发生(If an intervention that sets X=Xawere to occur)”理解为“对每一个可能使得X=Xa的干预而言,倘若它发生”。但我们前面已经看到,这与伍德瓦德的条件(M)完全不同。伍德瓦德将他的条件(M)应用于鸽子的例子得出(3.2.1)的时候,或应用于“这个物体的重量1600kg使得平台坍塌了”这个例子的时候,显然不是要求对每一个那样的干预,而是只要求对某一个。伍德瓦德的著作[2]的第2.5节专门解释了这一点,他的论文和著作中还有大量的例子都可以佐证这一点。而且前面也说过这在直观上是合理的。

其次,(N1)、(N2)中是提到“因果图中的其它相关变元被固定”,但钟磊将它们应用于分析因果关系P1→M2而得出(Z1)的时候,完全没有考虑究竟哪些相关变元可以被固定,以及被固定了什么值,比如P1*、P1**等等是不是其它相关变元。

前面已经提到,其实可以有两种因果图设置,即将P1、P1*、P1**等等作为独立变元的设置,以及将P1、P1*、P1**等等作为单个低层变元X的不同的值的设置。对两种设置都可以由伍德瓦德的条件(M)得出存在因果关系P1→M2。对前一种设置,使得我们可以得出存在因果关系P1→M2的,正是被钟磊忽略的“其它变元被固定”这个前提,而对后一种设置,正是只需考虑一种改变P1的干预这一点使得我们可以得出存在因果关系P1→M2。

由于这两个问题,钟磊用(N1)、(N2)所刻画的因果性概念其实成了休谟的最原始的充分必要条件因果性,即A→B要求的是:所有具有A属性的事件后面一定会跟着具有B的事件,而且所有具有B的事件只会跟在前面具有A的事件后。在钟磊的鸽子例子中,“看见红色”→“碰”与“看见猩红”→“啄”的确满足这样的充分必要条件。但这是日常生活及科学中极少见的,相当人为地设计出来的因果关系情形。绝大多数普通的因果论断都不满足这样的条件。

比如,依钟磊的理由(Z1),我们不能说抽烟是肺癌的原因,因为,倘若你不抽烟,你还是可能抽雪茄或以其它方式吸入尼古丁,还是会导致肺癌,所以“抽烟导致肺癌”不能满足条件(N2)。这里,“抽烟”对应于“看见猩红”,“吸入尼古丁”对应于“看见红色”,“肺癌”对应于“碰”。问题是,可能有比尼古丁更大类的致肺癌的物质,即尼古丁可能只是致肺癌的物质中的一种。假如是这样,那么我们也不能说吸入尼古丁会因果地导致肺癌,因为倘若没有吸入尼古丁,还是会吸入其它致肺癌的物质,所以“吸入尼古丁因果地导致肺癌”还是不能满足(N2)。结果将是,我们根本无法作出任何一个关于肺癌的原因的论断(直到我们把致肺癌的所有可能的原因都研究透了,包括地球上不存在的某种潜在的致肺癌物质)。

在任何一个直观上成立的普通因果关系A→B中,一般来说都会有其它相近的A*、A**等也会因果地导致B,而且,A所能导致的结果一般也都是B的一个子类,不会穷尽B的所有可能实现。比如,子弹射中心脏导致死亡,这是最普通的因果关系。但显然可以有很多其它导致死亡的原因(如子弹射中大动脉、头部等),而子弹射中心脏的死亡也只是实现死亡的一个子类。所以,如果钟磊的理由(Z1)成立,那么我们也应该否认子弹射中心脏导致死亡这种因果关系。这样就几乎找不到什么成立的导致死亡的因果关系了。比如,我们根本无法确定一个身体区域D使得,“倘若子弹射中D就会死,而且倘若子弹没射中D就不会死”。况且,即使找到这样一个区域,还是会有“子弹没射中D但被吓死了”这种可能,所以条件(N2)还是不能被满足。因此根本无法对什么是死亡的原因下任何判断。(除非你将A定义为“死亡的所有可能的原因”,然后说A是死亡的原因。)

同样,以上面引言中的例子为例,假设可以由(Z1)得出P1(即神经元C-fibre 126的激活)不是M2(即缩右手)的原因,那么我们同样可以得出,M1(即右手拇指灼热的疼痛)也不能是M2的原因,因为,倘若一个干预使得M1不出现(即没有“右手拇指灼热的疼痛”这个事件发生),显然M2还是可以出现,比如,还可以有M1*=“右手拇指刺疼”,M1**=“右手食指灼热疼”等等情况,会使得M2出现。而且不难看出,对任何一个我们直观上所认为的M2的原因A,都可以有相应的A*、A**等等,使得假如一个干预使得A不出现,A*、A**等等还是会出现,而且会使得M2出现。因此我们将无法举出M2的任何原因。

事实上,在钟磊的文章中,除了那个鸽子的例子,他没有举出任何其它有意思的、自然的例子来说明,他的因果理论可以断言什么因果关系存在。因为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事情一般都不会是像那个鸽子例子那样,是人为训练、设计的结果,使得我们可以轻易地举出充分且必要的原因。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因果关联一般都无法满足双向条件(N1)、(N2)。

而且,即使是对这个鸽子例子,钟磊的双向条件因果性概念其实也会带来一些问题。比如,假设鸽子的视觉机制与我们人类的视觉机制很不相同。比如假设鸽子其实将某种在我们看来不属于红色的、极为少见的色调C看成与红色非常相近。因此,训练鸽子每当看见红色物体都会去碰以后,鸽子自然地对那种极为少见的(在我们看来非红色的)色调C的物体也会去碰。但假设我们不知道这一点,因为训练中没机会用到那种极为少见的色调。或者假设鸽子能够区分某两种我们肉眼无法区分的色调A和B,而且鸽子将其中一种色调A视为与红色非常相近,将另一种色调B视为与红色很不同,因此鸽子对A会去碰而对B不会去碰。那么,依钟磊的双向条件,在这两种情形下我们都不能说看见红色因果地导致碰。我们作关于碰的原因的因果判断时,必须把那种极为少见的色调C,或那种我们无法识别的色调A包括进去。这实际上意味着,在我们完完全全地了解鸽子对所有色调(包括我们肉眼无法区分的色调)的认知能力之前,我们无法作任何正确的关于鸽子看见什么颜色的物体会导致它去碰的因果判断。这似乎很荒谬的。在自然的情境中,充分且必要的原因经常是非常难搞清楚的。还有,假设在原来的例子中我们继续训练这只鸽子,使得鸽子看见黄色物体时也去碰。那么依钟磊的论证我们将不得不说,看见红色不再是碰的原因了,因为如果红色不出现而是出现黄色,鸽子还是会去碰。但依我们通常的理解,已经建立起的看见红色导致碰这一因果关系,不会因为看见黄色也去碰了而消失掉了。

所以,如果认为只有钟磊所理解的这种双向条件因果关系才是因果关系,这似乎很不合理。如果在一个情境中我们很容易确定某个结果的满足双向条件的原因,即充分且必要的原因,那么在对那个结果提出因果解释时,我们的确应该提出那个充分且必要的原因,因为那是对原因的最完备、准确的描述,否则我们就有有意误导的嫌疑。但问题是,在绝大多数自然的情境中,确定满足双向条件的原因是非常困难的(如果不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常常很自然地只是举出一个充足原因。用那种很特别的、条件苛刻的、自然情境中极为少见的双向条件因果性来否认向上、向下因果关系存在,这似乎不是有意义的做法。

另一方面,前面提到,刺激视网膜(P1)会同时导致大脑事件(P2)和心理事件(M2),这种因果关系应该是所有科学家和几乎所有哲学家都承认的因果关系,其中包括P1→M2这种向上因果。所以,与钟磊的双向条件因果理论不同,干预主义、反事实条件句因果理论等目前流行的因果理论都可以预测这其中非常明显的向上因果存在。这应该不奇怪。否则,很难想象这些因果理论会受到那么多人的认可,会被一些科学家用来作为寻找数据中的因果关系的模型,而不是被认为是属于异常的、不实际的、出于某种哲学上的奇思异想的因果理论。

这里还需要澄清一点。李斯特和孟吉斯([6],p.480)也讨论过鸽子例子,以及类似于本文引言中的P1→M2的例子。他们同意雅布罗的判断,[5]即在他们所考虑的鸽子例子中(即不同于钟磊的例子),出现猩红不是啄的成比例的原因(proportional cause)。所谓“不成比例”指的就是,猩红作为啄的原因过于狭窄,因为其它的红色也会导致啄。同样,P1也不是M2的成比例的原因。但是李斯特和孟吉斯也同意,出现猩红是啄的充足原因(sufficient cause),P1是M2的充足原因,虽然不是成比例的原因。所以他们的因果概念也是很不同于钟磊的双向条件因果性。他们没有像钟磊那样完全否认在那些典型的心物因果关系的例子中P1对M2有因果效力,甚至是充足的因果效力。他们不会说,只有A是B的成比例的原因的时候我们才能说A因果地导致B。

四、因果理论与排斥论证的关系

只要承认P1对M2有充足的因果效力,我们就必须考虑,这一点是否就足以使金在权的排斥论证成立。换句话说,要使得金在权的论证成立,而且能对非还原物理主义带来严重挑战,只要在上面引言中的(1)—(4)中定义一个清晰的因果概念,而且非还原的物理主义者对这个因果概念不得不接受(1)—(4)。不需要依这个因果概念所提出的因果解释是某种意义上最好的、最完备的因果解释,尤其不需要它是那种成比例的因果性,或充分且必要因果性。金在权所假设的因果概念有这些特征:(i)为适应非还原物理主义者的一些想法,假设属性具有因果效力,结果是由原因属性的效力导致的;(ii)为保证P1→M2,作为原因的属性的效力应该可以充足地导致结果出现,但不必是唯一可能充足导致结果出现的效力,也不必是所谓成比例的,或可作为最佳因果解释的原因。(i)使得非还原物理主义者乐于接受(3),因为这是心智属性不等同于物理属性的一个保证。(i)和(ii)似乎是清晰、明确的,而且非还原的物理主义者对这个因果概念似乎不得不接受(1)—(4)。如果一个因果理论不能容纳这个因果概念,那么我们似乎应该说,那个因果理论模拟了某些因果概念但不能模拟这个因果概念。金在权的论证不应受此影响。

钟磊的论文中提出,我们关于因果关系的直觉可能是不可靠的。但在这里说我们的直觉不可靠可能不恰当。因为所讨论的那些因果理论都更像是语言学中的句法理论而不是像物理理论。假如某个句法理论不能预测某一类我们直观上认为合句法的语句,你不能说我们的直觉不可靠,只能说这个句法理论还不全面,没有概括我们的所有句法直觉。同样,那些因果理论的目的似乎正是用数学-逻辑模型来模拟我们直观上对因果关系的理解、使用,包括模拟各种类型、各种程度的因果关系。如果这样一个因果理论不能模拟某个直观上清晰的因果关系,那么我们只能说那个因果理论还不全面,不能说直观不可靠。也许那些理论的提出者是期望用那个理论所能表达的种种因果关系概念,来替代直观上的因果概念,但那也是以那些理论概念确实能够刻画各种直观上清晰、合理的因果关系为前提。否则还是只能说那个理论还不完备。

当然,有可能我们直观上所接受的某个因果概念其实只是表面地、具有欺骗性地清晰,而其实有严重问题,有可能它所想指称的那种因果关系其实是子虚乌有的。但如果我们真的认为金在权所设想的那种因果关系是子虚乌有的,那我们需要提出一些论证。反事实条件句因果理论、伍德瓦德的干预主义因果理论、李斯特和孟吉斯的理论等等理论的基本做法,似乎都是构造数学—逻辑模型来模拟我们直观上对因果关系的种种理解、使用,都是以能够成功地表达直观为目的。即使一个这样的理论真的不能容纳金在权所假设的因果关系④,仅仅依此似乎不能证明金在权所设想的直观上的因果关系是子虚乌有的,既然直观上多数人都认为它确实存在,而且它似乎也是科学中常用的。要证明金在权所设想的因果关系是子虚乌有的,应该是试图直接指出那其中有什么问题,比如,指出它与我们已接受的某些科学或形而上学理论其实有冲突,或从形而上学的角度去论证那里所设想的所谓属性的“效力”有问题,等等。

笔者认为,在这方面,伍德瓦德以及李斯特和孟吉斯等人回应金在权的排斥论证的策略也是不够的。他们没有像钟磊那样用一种特异的因果概念来完全否认所有向上因果关系P1→M2。他们的策略其实是想说:M1对M2的因果效力与P1对M2的因果效力之间,既不是过决定,也不会互相排斥,又是不等同的,因此,上面引言中的(1)—(4)都可以成立,其实没有互相冲突。伍德瓦德在他的论文[4]的末尾承认,如果把因果关系理解为一种实在的物理过程,那么(1)—(4)的确是会互相冲突,但他认为我们可以拒绝这种对因果性的理解,而是接受用反事实规律性刻画的干预主义因果性。他提出,在基础物理学中我们其实不需要那种实在的因果性概念。对于干预主义因果性,(1)—(4)就都可以成立,不互相冲突。

但问题是,非还原的物理主义正是想强调,特殊科学中的因果性是真实的,而又不能还原为底层的物理规律性。所以,指出基础物理学中不需要那种实在的因果性这一事实,无助于非还原的物理主义。而另一方面,我们在特殊科学中对因果性的直观理解,一般是把因果关系理解为一种实在的关联,而不仅仅是反事实规律性。比如,一个医学研究者想找出癌症或阿兹海默症的原因,她想找的是一个真实的、可以物化的、很实在的关联机制,而不仅仅是一些反事实规律性。干预主义的因果图以及条件(M)等,也许可以帮助她找出那些真实原因,但如果一个干预主义因果理论家对她说,因果关系仅仅就是在于那些在种种干预之下的反事实规律性,她可能不会满意。她显然想要找的是可以保证那些反事实规律性存在的、可以实现那些反事实规律性的、真实的因果机制。

所以,如果我们回到金在权的排斥论证,问题就是:M1→M2与P1→M2是否是基于两个不等同的,又同样真实的因果机制。直观上应该不是,因为这应该不是过决定的情形。但如果是同一个因果机制,那么M1与P1就似乎没有互相独立的因果效力,因此就不是互不等同的属性。这个论证还是很有力的。

①钟磊的论文对金在权的论证作了很好的重新表述,读者可参考钟磊的论文及其中所引的进一步参考文献。

②见[2]、[3]、[4]。更多参考文献请见钟磊的论文。

③见[2]中对这些因果关系的干预主义刻画。

④注意:前面已经说明了,反事实条件句因果、伍德瓦德的干预主义因果、李斯特和孟吉斯的理论等等事实上都能容纳充足因果性(sufficient cause),包括P1→M2这种向上因果关系。这是对一个合理的因果理论的基本要求。

参考文献:

[1]Zhong,L.'Sophisticated Exclusion and Sophisticated Causation'[J].Journal of Philosophy,2014,111:341-360.

[2]Woodward,J.Making Things Happen:A Theory of Causal Explanation[M].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

[3]Woodward,J.'Mental Causation and Neural Mechanisms'[A].J.Hohwy.,J.Kallestrup(Eds)Being Reduced:New Essays on Reduction,Explanation,and Causation[C].New York:Oxford,2008,218-262.

[4]Woodward,J.'Interventionism and Causal Exclusion'[EB/OL].preprint,http://philsci-archive./id/eprint/8651(2016.4.10).

[5]Yablo,S.'Mental Causation'[J].Philosophical Review,1992,101:245-80.

[6]List,C.,Menzies,P.'Nonreductive Physicalism and the Limits of the Exclusion Principle'[J].Journal of Philosophy,2009,106:475-502.

因果理论与排斥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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