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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问答: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落实监督责任不力应受到什么处分?

 治墨之剑 2017-12-14


问: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落实监督责任不力应受到什么处分?

答:《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应当予以问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来宾市科技局原纪检组长陈某某因单位公款旅游问题被问责。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市科技局及其所属二层单位12名党员干部,借出差北京、西安、成都、桂林等地参会之机到景区游览,公款报销旅游费用共计3.04万元。2017年1月,陈某某因落实监督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点评】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主力军。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聚焦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对“探头”作用发挥不力、能发现问题没有发现、该报告处置而不及时报告处置以及执纪违纪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激发担当精神、落实监督责任,向党和人民交上改进作风、严明纪律、惩治腐败的优秀答卷。

【延伸】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落实监督责任如何着力

http://www./Web/Main/Content_Read.aspx?Content_id=9364

 

编辑:谢世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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