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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箱定频虚假宣传为变频 家电商城欺诈被判三倍赔偿

 实用法律604 2017-12-14

认为家电商城将定频冰箱宣传为变频冰箱构成欺诈,消费者张先生将某电器有限公司北京马甸第二商城(以下简称第二商城)、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款并三倍赔偿。北京二中院终审驳回电器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第二商城、电器公司向张先生退还7499元货款,并赔偿22497元;张先生将所购冰箱退还第二商城、电器公司的判决。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张先生在第二商城花费7499元购买了一台美的对开门电冰箱。产品手册中,该系列冰箱描述为“双系统倍鲜技术”即“冷藏、冷冻分别独立循环制冷,制冷快、不串味、高保温、奢享倍鲜新境界”,“i-AUTO精准双变频”即“压缩机+风机=双变频精密联动,i-AUTO全程自动智能监控,比普通变频更精准,节能、保鲜更出色”。

后张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第二商城的导购向自己介绍,该款冰箱为双变频冰箱,自己因此购买了该产品。后经查证,该款冰箱为定频而非变频,二被告上述行为已构成欺诈,故请求判令二被告退还货款,三倍赔偿并赔偿4500元误工损失费。二被告辩称,涉诉产品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商城及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商城及公司对涉诉商品的个性特点做了概括描述和具体描述,产品手册中并未宣传该冰箱为变频冰箱,张先生不可能认为冰箱为变频冰箱;张先生诉讼请求中误工损失无任何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电器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终审判决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在第二商城购买诉争冰箱,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第二商城销售的诉争冰箱本为定频冰箱,但其销售场所展示的宣传手册上却将诉争冰箱描述为“双变频精密联动”、“比普通变频更精准”的变频冰箱,且张先生在购买诉争冰箱后向导购人员及美的公司客服人员确认时,得到的答复仍为变频冰箱。第二商城销售诉争冰箱时,存在故意将定频冰箱宣传为变频冰箱的情况,且该虚假宣传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第二商城在销售诉争冰箱时存在欺诈行为。电器公司销售的诉争冰箱不符合其宣传手册描述的质量状况,故张先生要求其退货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作者:李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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