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专项验收的要求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同步开展。在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建设单位应在完成建设项目自主验收的基础上,编制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专项验收报告,并在公示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批环评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见附件 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现场踏勘后出具验收意见,需要开展相关技术审查的,可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开展。 近日热点: 环保部:要将影响恶劣的环评单位、技术评估机构和人员清除出环评市场 浙江温州:环评机构和专家相互打分 水平不够的专家拉入“黑名单” |
|
来自: houyongshun > 《文件夹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