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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10大重病13种慢性病患者可申办特殊疾病待遇

 风调雨顺629 2017-12-15
2012年06月01日 11:57   来源:重庆日报   陈波
    5月31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已于5月25日颁布,10大重病和13种慢性病被纳入特殊疾病管理病种,参保居民患上这些病需长期治疗的,均可申请办理享受特殊疾病待遇。该办法从区县加入市级统筹之日起施行。

     23类病症纳入特殊疾病管理

    据了解,此次《办法》将特殊疾病分为了重大疾病10种和慢性病13种两大部分,其中重大疾病不仅囊括了血友病、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等病种外,还增加了唇腭裂等新病种。

    慢性病则不仅含有高血压病、糖尿病、冠心病等常见病外,还增加了甲亢等病种。

    参保居民如患病需申请特病待遇,应向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经过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符合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准入标准,才能享受。

    需要注意的是,已确定为特殊疾病的参保居民,如新增某项特殊疾病病种应重新申报。对各区县在参加市级统筹前,已办理完特殊疾病资格认可手续,但不属于此次公布的特殊病种范围内的人员,按照锁人头、锁病种、锁标准的原则,继续执行原特殊疾病待遇。

    特殊疾病患者需到指定门诊定点就医

    按照规定,特殊疾病实行门诊定点就医。原则上由患者在居住所在地就近分别选择1所二级医院和1所一级医院作为本人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其中重大疾病患者可换1所市内三级医院,如患有三种以上特殊疾病的,还可增选1所医院为本人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慢性病原则上不到三级医院门诊治疗,确因病情需要的,须凭本人选定的二级定点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到1所三级医院进行门诊治疗。

    此外,特殊疾病患者就医时,其选定的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须经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批准。

    患多种慢性病可增加报销限额

    据了解,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医药费报销实行与住院相同的报销比例和起付线,其起付线一年计算1次(一年内到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以最高等级计算),封顶线与住院合并计算,直至当年的报销封顶线;儿童重大疾病住院和门诊的累加封顶线一档10万元,二档15万元。

    在渝高校大学生和儿童其他特殊疾病医保待遇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此外,特殊疾病中的慢性疾病门诊医药费不设报销起付线,实行按比例、限额的办法。每次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60%、三级40%,年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1000元,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疾病的,每增加一种,年报销限额增加200元。

(责任编辑:单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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