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和双方为公民的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流程 (一)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和双方为公民的案件范围 1.原告或者被告一方为三人以上的案件,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原审人民法院受理的三件以上的劳动争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一方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案件,其中三件以上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可以作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2. 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案件,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和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受理流程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和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 当事人直接到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到原审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 申请再审材料应包括:再审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一、二审裁判文书(提交复印件),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身份证明(当事人是公民的提交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证据材料(提交复印件)等。 原审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再审材料及时接收并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其补充或改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再审申请人释明原因。 2. 当事人选择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原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 当事人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收取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再审材料后,应向当事人做好判后答疑工作。 3.判后答疑由立案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由原承办案件的审判庭负责具体答疑工作。 判后答疑应当制作笔录并按要求填写判后答疑表,笔录及答疑表均应由再审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4. 经判后答疑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的,将材料退回当事人,并在判后答疑笔录及答疑表中予以说明。 在判后答疑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且当事人申请出具调解书的,立“申”字号案件,裁定再审后出具调解书。 经判后答疑当事人仍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需由再审申请人在判后答疑笔录中明确并签字确认。 5.移送材料应包括:案件移送函,一、二审卷宗,申请再审材料,判后答疑笔录,判后答疑表。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详情请查询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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