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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教授:《民法总则》答疑解惑

 余文唐 2017-12-16

我校民法研究室主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谭启平教授担任讲座主持人。谭老师以精心准备的“'梁'师益友”为题,对梁慧星教授的艰难求学之路、卓越学术贡献、感人尊师言行等进行了介绍,让在场师生深受教益,也让大家对梁慧星教授于中国民事立法和中国民法典编纂所做出的贡献有了深刻的了解,同时也知晓了梁慧星教授与西南政法大学的“不解之缘”及与西政师生的深情厚谊。

在梁慧星老师开始回答问题前,当民商法学院王勤劳老师代表师生们向梁慧星老师献上鲜花时,全场响起长时间的热烈掌声,场面温馨感人。

答疑

大家风范

当日,学术报告厅座无虚席,气氛活跃。在近三个小时的时间里,梁慧星教授采取现场答疑的方式,回答了老师和同学们提出的近二十个问题。

梁慧星教授渊博的民法学理论知识、对《民法总则》有关条文体系化、科学化的解读、对《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条文熟记于心,让大家领略了学术大家的风采,享受了一场高水平的学术盛宴。

精彩答疑

问题一:《民法总则》第153条如何理解?

强制性规定可以分为禁止性规定(效力性规定)和命令性规定(管理性规定),但只有违反禁止性规定才导致法律行为无效。

区分禁止性规定和命令性规定的判断标准:

(1)禁止性规定:第一,禁止性规定规范的对象是行为;第二,禁止性规定的法律效果,或者直接规定行为无效,或者常以“不得”、“禁止”等语言表述。

(2)命令性规定:第一,命令性规定是为主体设定资质要求或行政许可;第二,虽然规定行为,却为某一类行为附加特殊的程序,如招标投标。

问题二:《民法总则》第185条如何理解?

185条的适用范围是开放的。构成要件有二:一是侵害英雄烈士等的人格利益,二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没有造成近亲属精神痛苦这个要件。因此,本条是公益诉讼,诉权归人民检察院(将来可考虑纳税人诉讼)。其中,认定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要综合权衡侵权行为和历史研究自由、文学艺术创作自由、人民群众了解权的关系。

问题三:《民法总则》第9条“绿色条款”如何理解?

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经济上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造成环境极大的破坏,这是《民法总则》规定本条的合理性所在。其意义在于:首先,宏观上讲,每个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都有义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其次,具体而言,它将为民法典侵权责任完善侵害自然环境的侵权责任提供立法依据。

问题四:《民法总则》第10条“民法的法源”如何理解?

第10条虽然仅规定两项法源,并不等于只有两项法源,还应当包括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和法理,共五个层次。

(1)作为法源的法律,首先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具体规定,如法律行为成立、生效、无效、解除、撤销以及规定有权、无权、有责、无责等具体规定;其次是指某些原则性条文,例如诚信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等。

(2)习惯是指民事习惯,它的范围比交易习惯要宽。

(3)当前裁判实务中,司法解释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可以在民事案件裁判中引为裁判的依据。但严格地讲,作为法源的司法解释是指填补法律漏洞、创设新的规则的司法解释,如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创设的情势变更原则,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创设的预约合同规则。

(4)指导性案例只能参照适用不可直接作为裁判依据。其中,填补法律漏洞、创设新的规则的指导性案例才具有法源地位。

(5)在没有法律、习惯、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的前提下,法理可以作为民事案件裁判的依据,如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提字第71号案。

问题五:《民法总则》第11条如何理解?

第11条是特别法优先的法律适用原则。需要注意的是,本条需要与新法改变旧法原则协调适用。中国之前的民事立法体系是单行法体系,《民法通则》相当于基本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当于特别法,它们规定不一致时特别法优先适用。但《民法总则》属于立法的改变,凡是本法对《合同法》等规定改变了的,《合同法》等相应的规定不再适用。

问题六:《民法总则》制定后最大的遗憾是什么?

《民法总则》是国家的意志、人民的意志,是政治行为,要尊重它,贯彻它。当然,《民法总则》并不是完美无缺,如第144条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无效需要类推适用第145条的规定,第184条需要协调刑法上的过失伤害罪以弥补法律漏洞。

问题七:请梁教授介绍一下《日本民法典》修改对我们《民法总则》的借鉴、参考意义。

日本民法典债法修改提上日程后,日本学术界抱极大的希望,成立了分别由内田贵和加藤雅信领导的两个课题组,起草了两套草案。而日本的立法体制是由法务省下的法制审议会审议法律案,待成熟时以法务省的名义提交内阁,内阁再提交到议会。由于此次法制审议会吸收了众多企业界代表,并且采纳了一致同意原则,因此学界提出的诸多先进方案均被删除。从这个意义上讲,《日本民法典》修改对《民法总则》的借鉴、参考意义并不多。

问题八:李建国副委员长在《民法总则(草案)》说明中只谈及把《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延长为三年,是否意味着没有改变《民法通则》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间?

《民法总则》制定时是将诉讼时效作为一个法律制度进行整体考虑的,是在《民法通则》基础上加以修改完善,绝不能设想为只是将《民法通则》进行部分修正。因此,《民法总则》实施后,《民法通则》关于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不再适用。

问题九:《民法总则》中“善意相对人”与之前法律文本中“善意第三人”这两者之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在民法理论上,第三人是指双方当事人之外与双方当事人之一方有特殊关系的那个人,如《合同法》64条中的履行辅助人。善意是不知道,恶意是知道。善意无需主张者举证,适用善意推定规则,由异议方反证证明为恶意。发生善意恶意问题的第三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连锁交易,一种是一物二卖。而《民法总则》第61条第三款、第65条规定是“善意相对人”是指和法人订合同的对方,适用范围有严格限制。

问题十:《民法总则》第111条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意义。

随着网络化、电子化的发展,个人信息实际上已经脱离了隐私的范畴,因此《民法总则》需要专门规定。鉴于有关方面建议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十多年,但一直没有制定出来,因此,第111条为将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提供了最基础的立法依据。同时,本条也为人民法院认定某些行为无效,追究滥用收集个人信息的人的侵权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以上是我们整理的答疑环节部分要点,梁老师讲座实录文字整理稿稍后将在学校科研处网站发布。

梁教授言辞精辟,引经据典,对大家关心的内容都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同学听得聚精会神,重点处埋头速记。

这是一场知识的交响乐,智慧的华尔兹!

校团委官方QQ对讲座进行了全程实时直播,短时间内,QQ空间里视频点击率超过5500次,转发量近200条,点赞量达12500次,获得好评如潮。

尾声

圆满谢幕

梁教授亲切地称同学们为“考官”,称自己为“考生”,每回答一个问题都谦虚地以“谢谢”结尾。这恰好印证了俄国哲学家别林斯基的名言:“一切真正的和伟大的东西,都是纯朴而谦逊的”,也正是梁教授想传达给每一个西政学子的。

资料来源:民商法学院

文稿整理:应建均

编辑:杨晓虹、李冠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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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郭浏婷 审核:宋龙华 吴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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