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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信息: (一)政府补助的种类、金额和列报项目; (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三)本期退回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第四章衔接规定 第十八条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 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 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 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 助》同时废止。 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政府补助会计处理规定与本准则不 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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