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日期:2007-04-13] 被告人王甲是被害人王乙的父亲。王乙脾气不好,经常打骂妻儿和父母。一日,被告人王甲请几个外地人在家粉刷墙壁,王乙打了孩子和媳妇以后,就开始骂几个做活的,把人家吓跑后,又去踢电视机。王甲情急,从背后揪着王乙的头发,把他按倒在地。当王乙的母亲来劝时,王乙将其一脚踢倒,还对王甲说:“你把我放掉,不然一家死在一起!”王甲想起这个逆子平时的种种恶行。气愤难当,拿起锄头砸向王乙的后脑壳致其死亡,事后遂去派出所投案自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害人王乙对王甲进行威胁并乱骂,王甲将其砸死,属于防卫过当,且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甲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刑法对各种具体犯罪都规定相应的刑罚,但这些刑罚都是相对确定的。针对具体发生的犯罪,法院还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裁量。在实践中,还常常要根据犯罪的不同情节,分别给予从宽或从严的处理。这里所说的情节,主要指法定量刑情节,另外还有酌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应当或者可以从宽或从严处罚的情节,如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等。对于法定量刑情节,法院在决定对犯罪人量刑时必须考虑,并且制作判决书时必须明确引用法律的有关条款。酌定量刑情节,是指在法定量刑情节以外的由法院灵活掌握的影响对犯罪人处刑轻重的情节,比如犯罪动机、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等。在我国刑法中,从宽处罚包括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从严处罚就是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62条的规定,从重、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从重或从轻判处刑罚。我国刑法中对于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大部分规定的是多个刑种,很多情况下对于某一刑种(特别是有期徒刑)还规定一定的量刑幅度,有时某个犯罪还有几个量刑幅度。所以,从重、从轻处罚的具体情况是:第一,如果法定刑有几个刑种,从轻就选择较轻的刑种,从重就选择较重的刑种。例如,《刑法》第301条对聚众淫乱罪规定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个法定刑种,如果行为人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便具备了该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按该条规定来看,对行为人就应选择“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刑种。第二,在一定的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就是确定较低的刑罚或刑期,但不能低于该量刑幅度的下限;从重处罚就是确定较重的刑罚或刑期,但不能超过该量刑幅度的上限。如“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就是6个月以上5年以下,从轻处罚最低可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从重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5年,但是不得突破这个幅度。第三,如果某个犯罪规定了几个量刑幅度,就应首先根据具体发生的这个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确定相应的幅度,然后在此幅度内从轻或从重。如关于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这个规定,故意杀人罪就有“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个量刑幅度,如果犯罪情节较轻,就在后一个幅度内处刑。 至于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63条的规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而所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就是在法定最低刑种以下来选择适用相应的刑种,以及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的量刑幅度内确定相应的刑期。例如,某个犯罪,根据其具体的社会危害性,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判刑,如果犯罪分子有法定减轻情节,就可以减至3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刑法中所说的“以下”、“以上”,都是包括本数在内的。也就是说,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都可以是最终确定为3年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害人王乙有明显过错,被告人王甲是在激愤之下将王乙打死,属于情节较轻,在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规定中,应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同时,王甲属于防卫过当,又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刑法》第20条规定,对防卫过当的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防卫过当和自首,都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法院以被告人王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就体现了减轻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