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步式量刑步骤 作者:陈其象律师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782 更新时间:2010/12/5 “三步式”量刑方法和量刑步骤:
一、确定量刑起点: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起点刑); · 什么量刑起点? · 什么是基准刑? · 什么是宣告刑? 【陈其象律师提示】
量刑三个步骤:确定起点刑【定罪事实】→基准刑【定罪剩余的其他犯罪构成事实】→宣告刑【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 ①确定量刑起点是量刑的基础、最基本的步骤,是确定基准刑的前提和基础;
②确定基准刑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的,量刑情节进行调节的基准;
③确定宣告刑是量刑的最终结果(量刑过程落脚点。
【法条链接】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五、附则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采用连乘的方法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对其他的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后适用情节的调节比例,再次进行调节。这主要是因为最高法院在河北廊坊千人培训班的领导讲话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理解与适用》,要求各地法院对总则规定的上述13种罪中量刑情节先采用连乘的方法,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然后再对罪前、罪后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对修正后基准刑进行调节。在办案系统软件也是采用这种连乘的计算方法设计的。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5)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重复评价。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一人犯数罪,总和刑期不满十年的,决定执行的刑期减少幅度一般不超过总和刑期的15%;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决定执行的刑期减少幅度一般不超过总和刑期的20%;总和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决定执行的刑期减少幅度一般不超过总和刑期的25%;总和刑期超过二十五年的,可以决定执行二十年。
(5)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
(6)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
(7)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我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适用缓刑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的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五、附则
1、本细则适用于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
2、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3、各中院、基层法院对本细则尚未规定的其他情节.需要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的,经所在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适当的调节此例适用后,报省法院备案。
4、本细则自二0—0 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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