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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的基本步骤及计算

 仇宝廷图书馆 2017-12-17

量刑的基本步骤及计算

时间:2014-10-21  |  作者:李双杰  |  浏览:1138

基本步骤为确定量刑起点、确定基准刑、确定宣告刑。下面文章中就量刑的基本步骤及计算进行详细的介绍,欢迎大家的阅读,希望能带来更好的帮助!

一、基本步骤为确定量刑起点、确定基准刑、确定宣告刑。

具体步骤如下:

(1)确定相应法定刑幅度。

(2)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在量刑起点基础上确定基准刑。

(4)用犯罪未遂、中止、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从犯、胁从犯、未成年犯、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等共12种法定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得到一个量刑结果。

(5)用自首、立功、积极赔偿等犯罪事实以外的酌定量刑情节进行调节,得到拟宣告刑。

(6)根据拟宣告刑依法确定宣告刑。

说明:

A.12种法定量刑情节分别是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B.酌定量刑情节主要有自首、《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累犯、前科劣迹、对弱势人员犯罪、在灾害和突发事件期间犯罪、被害人过错。

二、相关概念的内涵与特征

()量刑起点概念与特征

1.概念: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2.特征:

(1)量刑起点是针对具体犯罪而言,区别于根据抽象个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量刑起点幅度,由法官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比照抽象个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的量刑起点幅度内确定

(2)量刑起点是指一般既遂状态下所应判处的刑罚

(3)量刑起点是一个刑罚点,而不是一个幅度。

()基准刑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是指在不考虑非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根据犯罪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2.特征:

(1)基准刑就是全部犯罪构成事实所应判处的刑罚。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量刑情节事实(如自首、立功)所应影响判处的刑罚不在基准刑之内。

(2)基准刑=量刑起点+应增加的刑罚量

(3)基准刑体现刑罚目的对犯罪构成事实的全部需求

(4)基准刑体现了犯罪构成事实应判处刑罚量的审判经验值。

()犯罪事实与量刑起点、基准刑的关系

1.犯罪事实包括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1)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概念:指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特征并达到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最起码的构成要件,就具体犯罪而言,就是基本犯罪构成事实。

(2)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主要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超过基本犯罪构成的加重结果事实。

(3)例:《刑法》第234故意伤害罪:甲持刀故意伤害致3人轻伤,其中致1人轻伤就是该案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致另外2人轻伤就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刑法》第264盗窃罪:乙盗窃2000元人民币,盗窃1000元就达到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那么,2000=1000+1000元,其中 1000元就是该案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而其中的1000元就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2.犯罪事实与量刑起点、基准刑的对应关系

基准刑 = 量刑起点 + 应增加的刑罚量

基本犯罪构成事实=====》量刑起点

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应增加的刑罚量

基准刑 ===== 一般既遂状态的犯罪事实

一般既遂状态的犯罪事实 = 基本犯罪构成事实 + 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基准刑=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也即量刑起点)+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应增加的刑罚量)

()宣告刑及相关计算公式

1.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

从理论上讲,通常把犯罪构成事实视为定罪情节,定罪情节以外的,与行为人或其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与人身危险性程度,并决定是否适用刑罚或免除处罚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就是通常所说的量刑情节。例如:甲故意伤害致2人轻伤,事发后自首,那么在该案中,故意伤害致2人轻伤就是定罪情节,自首就是量刑情节。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及相关计算公式

(1)单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方法: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公式:基准刑*(1±调节比例)

例:某一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件的基准刑是10年,假如被告人只有自首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减少基准的10%,那么,自首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可表示为:10*(1-10%)

(2)多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方法:

A:只有法定的量刑情节

计算口诀:部分连乘

公式:基准刑*(1±调节比例)*(1±调节比例)

例: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又是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 ,计算公式为: 基准刑*(1-50%)*(1-20%)

B:只有酌定量刑情节

计算口诀:同向相加、逆向相减

公式:基准刑*(1±同向调节比例)

例: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的30%,又有积极赔偿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计算公式为:基准刑*(1-30%-20%)

C:同时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

计算口诀:部分连乘、部分相加减

公式:基准刑*(1±法定情节调节比例)*(1±法定情节调节比例)*(1±酌定情节调节比例±酌定情节调节比例)

例: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又是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具有累犯情节,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同时又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则计算公式为:基准刑*(1-50%)*(1-20%)*(1+30%-10%)

三、注意事项

计算时是应采用上述公式,但不得突破《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确定宣告刑的原则,具体如下: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

(6)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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