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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任丘:现实版“青恋”缘何以悲剧收场?

 黄律师的书屋 2017-12-17



▍文 祁彪

▍来源 民主与法制社


前不久,电视剧《青恋》在央视热播,该剧讲述了在上海工作小有成就的85后青年林深回到家乡云舍村,在遇到当地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的境况时,他挺身而出竞选村主任,为村民们寻找其他致富之道,为老百姓谋得了一份“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的出路。
    

然而,现实却往往比影视剧更加戏剧化,河北省任丘市出岸镇陈家营村村民李治玖经商致富后回村竞选村主任,原本以为可以带领乡亲共同致富,却不想阴差阳错,在当了一年多的村主任后被任丘市司法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指控。
    

此案从2016年5月开始,先后经历一审被认定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二审阶段应松年、姜明安、曲新久等法学家论证不应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从而发回重审,重一审控辩激烈交锋等阶段。今年11月17日,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重一审判决,再次认定李治玖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目前李治玖已经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5年年初的竞选风波


陈家营村是河北省任丘市的一个默默无闻的行政村,和千千万万个村庄一样,陈家营村村民世代以农耕为业。
    

然而,2015年的一场竞选村主任风波,却让这个村子在方圆百里内出了名,而这场风波的“主角”就是李治玖。
    

1956年出生的李治玖参加那场选举之时已近花甲之年。在此之前,他的两个儿子已经成家立业,他退出了摸爬滚打多年的建筑行业,定居在任丘市区享受晚年生活,而他决定参加陈家营村的村主任竞选,是在竞选前一晚才作出的临时决定。
    

综合案卷材料和采访调查,2015年1月27日晚,陈家营村村民张建勋向同村村民陈某来、李某华提议找一个能带领全村发家致富的人来竞选村主任,而李治玖是个“能人”,可以选李治玖。陈某来、李某华同意后,三人当晚就来到李治玖家,劝说李治玖参与竞选村主任。经再三劝说,最终李治玖同意参选。
    

2015年1月28日上午,陈家营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在该村村委会所在地召开,出岸镇政府副镇长边某居受镇政府委派,带领镇政府工作人员井某锋、田某涛等人到现场指导、监督、协助村民委员会进行选举工作,现场有镇政府的专门摄像机记录了当时的选举过程。
    

选举开始时,有不少村民质疑边某居“为何还没进行投票投票箱里就已经有很多票了”,同时有人提议把投票箱里的票倒出来,核对到底是谁投的票,边某居不同意。同时,部分村民认为村民代表不是民选的,有的村民代表不是本村的也不熟悉,希望能够了解村民代表到底是如何选出的。
    

李治玖来到选举现场后,提出要竞选村主任,并用一张A4纸写上“我李治玖自荐村主任”贴在了村委会所在地门口,并发表竞选宣言,表示当选后可以为村里捐款10万元,为村里办事。不论谁当选,只要是民选的村委会,李治玖就捐款10万元。
    

此后,李治玖又提出选举不应该在屋子里选,并要求在外面进行公开选,村民们开始附和李治玖的提议。
    

后来因人多且场面乱,边某居表示选举委员会集体辞职,他向上级请示后,宣布本次选举无法进行,选举失败。然后准备和镇政府工作人员一块离开选举现场。
    

而由于村民情绪激动,仍然围住镇政府工作人员并要求对上述质疑给出解释,直到出岸镇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镇政府工作人员才得以离开现场。

最终,这场选举以失败告终。

    

2015年2月16日,陈家营村进行第二次选举,这次选举没有选举委员会,由出岸镇政府以及陈家营村部分党员主持。本次选举前,统计该村有参选资格的总人数为547人,306人参加选举,投了306票,李治玖当选为陈家营村第十届村委会主任,陈占山和张建勋当选为村委委员。
    

原本事情到这里,只能算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选举过程中一场不大不小的风波,在村民自治选举过程中并不算罕见,但是随着一年多以后边某居的刑事举报,这件事情完全变了性质。


涉嫌聚众扰乱社会一审被判有罪


2016年4月17日,任丘市公安局接到边某居报案,称李治玖等人在2015年1月28日的选举现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选举失败。


2016年4月19日,任丘市民政局出具《关于出岸镇陈家营村第十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调查报告》,认定2015年1月28日的选举流程符合《河北省村委会选举办法》的相关规定,程序真实有效。
    

2016年5月12日,任丘市民政局出具《关于出岸镇陈家营村村委会换届选举情况调查报告》,认定李治玖等人到村民家中拉选票,并威胁村民不选他们,以后不给村民办事,因此2015年2月16日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情形,此次选举无效。
    

2016年5月16日,任丘市公安局对李治玖、陈占山、张建勋等人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立案侦查。次日,李治玖等三人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6年9月23日,任丘市检察院以李治玖等三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向任丘市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说:“2015年1月28日上午,被告人李治玖伙同张建勋、陈占山等人到陈家营村村委会选举现场公开质疑选举不合法并煽动村民闹事,造成选举失败,并导致村民围堵主持选举的出岸镇政府工作人员……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求其刑事责任。”
    

在一审庭审中,针对控方的指控和提交的以多组证人证言为主的证据,李治玖等三人的辩护律师主要提出了三方面的辩护意见:首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体是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侵犯的对象特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而本案涉及的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秩序;其次,该罪的客观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社会秩序,三被告人在选举现场质疑选举的公开透明以及李治玖自荐村主任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聚众扰乱”的行为;最后,当时的录音录像显示,镇政府工作人员打电话问:“选举委员会的人怎么还不来,让他们快点来。”同时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是镇政府工作人员做了选举委员会该做的所有工作,换句话说,和起诉书表述的一样,是镇政府主持了选举工作,严重违反了选举法的规定,因此选举的失败是因为选举本身就是违法的,和三被告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但是,任丘市法院一审认定,为了使李治玖当选当届村主任,被告人李治玖、张建勋、陈占山等人在当日的村委会选举现场,以质疑选举的合法性为借口,煽动村民起哄闹事,先由被告人李治玖进行煽动性讲演,以如果当选捐款10万元等为诱饵游说在场参加投票选举的村民,被告人张建勋、陈占山等人在现场随声附和、喊叫、起哄,致使选举现场秩序被严重破坏,村民不再投票,选举委员会成员辞职回家,导致当日选举被迫停止和村民围堵出岸镇政府工作人员的后果。
    

2017年1月13日,任丘市法院作出“(2016)冀0982刑初57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治玖、张建勋、陈占山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二审被发回重审


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治玖等人提出了上诉。同时,经过当地电视台对此案一审宣判情况的报道,“李治玖等人参选村主任被判刑”迅速成为当地人谈论的热门话题。
    

而在沧州市中院二审阶段,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等法学专家在针对此案召开的专家论证会上,就李治玖等人的竞选行为如何定性、其竞选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出岸镇政府在这次选举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任丘市民政局对陈家营村村委会换届选举是否有权作出无效认定等问题进行了论证。
    

与会专家经过论证后认为,村民自治的核心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李治玖等人的竞选行为是公民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这一宪法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的行为,也是作为村民行使村民自治权的正当行为。李治玖等人的竞选行为,自始没有聚众和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发生,也没有产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实然结果,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构成,不具有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不应给予刑事处罚;任丘市出岸镇人民政府在本次选举中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违法取代村民选举委员会直接主持村委会选举,违法宣告选举终止等,其行为在法律上应宣告无效。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李治玖等人有权提出质疑和表达不同意见;任丘市民政局无权对出岸镇陈家营村村委会选举作出无效认定,根据村委会组织法规定,只有县、乡(镇)人民政府才有权处理村民自治中的选举效力问题。
    

随后,该专家论证意见被李治玖的辩护律师提交到了沧州市中院。
    

沧州市中院于2017年4月19日出具裁定书,以一个相对折衷的方式作出了处理:以一审认定三被告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有些证据需要庭审质证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质证拉锯战:辩方排非申请被驳回


案件进入重审阶段后,控辩双方围绕相关证据展开了拉锯战。
    

在重审开庭前,李治玖的辩护律师向任丘市法院提交了一份《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请求法院将井某锋、田某涛等多名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证词认定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理由是“公安侦查卷宗显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2016年4月17日9时28分接到边某居的报案,对李治玖、张建勋及陈占山的立案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而公安侦查人员对井某锋、田某涛等人的调查取证时间为2016年4月16日,公安侦查人员对上述证人调查取证的时间均在公安机关接到边某居的报案之前,该侦查行为显然已违反法定程序。”
    

但是,在重审开庭阶段,合议庭当庭驳回了该申请,理由是控方提交了关于取证不违法的相关证据。
    

辩方提出既然合议庭驳回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请求合议庭传唤上述证人到庭接受质证,合议庭仍旧予以了驳回。
    

在庭审中,辩方提交了一份“2017冀0982行初16号”行政判决书和该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任丘市民政局提交的答辩状,用于证明任丘市民政局2016年4月19日和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两份《关于出岸镇陈家营村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调查报告》属于讨论、研究或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并不是结论性信息,存在不确定性,不能对被告人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作为刑事案件定案的依据。
    

针对上述证据,控方认为,虽然民政局出具的报告存在不确定性,但仍可作为证据使用。
    

而为了证明陈家营村村民没有参加过村民代表的选举,也没有接到过选村民代表的通知,主持选举的是镇政府工作人员,本次选举不合法,辩方还提交了105名陈家营村村民的证人证言,合议庭传唤了其中10名证人代表当庭作证。
    

而控方认为李治玖扰乱的是广义上的镇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秩序,不是选举秩序,因此,围绕选举合不合法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之间存在相互矛盾,镇政府工作人员指证李治玖三人是在选举现场故意通过演讲实施聚众扰乱选举秩序的行为,而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明确认定李治玖一直是在竞选村主任,有的村民趁机起哄,周围的人鼓掌。这两组证据相比,作为书证的出警记录显然更具有稳定性,因此可以认定李治玖等人的行为是正常竞选行为。”李治玖的辩护律师说。
    

然而,2017年11月17日,任丘市法院作出重一审判决,仍然认定被告人李治玖、张建勋、陈占山等人在当日的村委会选举现场,以质疑选举的合法性为借口,煽动村民起哄闹事,先由被告人李治玖进行煽动性讲演,以如果当选捐款10万元为诱饵游说在场参加投票选举的村民,被告人张建勋、陈占山等人在现场随声附和、喊叫、起哄,致使选举现场秩序被严重破坏,村民不再投票,选举委员会成员辞职回家,导致当日选举被迫停止和村民围堵出岸镇政府工作人员的后果,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李治玖、张建勋、陈占山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本案中定罪的主要证据都是有非法证据嫌疑的言辞证据,而选举现场有全程录音录像,李治玖等人在选举现场做了什么说了什么、是否构成犯罪、选举到底是由谁来主持的、是否合法等问题都可以通过录像显示得一清二楚,目前我们已经决定上诉,并在重审二审阶段继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和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李治玖的辩护律师说。
    

记者就此案件采访任丘市法院的主审法官,该主审法官表示拒绝接受采访。案件走向如何,本社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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