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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害案件中是否存在共同加害问题探究

 仇宝廷图书馆 2017-12-18


来源:中国渭南网  

更新时间:2012-11-03

 

 

   轻伤害案件是指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行为人以暴力手段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被害人组织、器官结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损伤的案件。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轻伤害案件属于多发性案件,然而近年来,却有相当数量的轻伤害案件久拖不决,成为无法调解、无法起诉、无法审判的三无案件,而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就是在无法确定直接加害人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无法追究共同加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使得案件无法得到合理解决,严重的影响了司法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的社会效果,也给社会带了诸多不稳定的因素。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于2004年颁布的《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经公安机关依法侦查,确因证据欠缺无法查明致伤原因和直接加害人,不能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轻伤害案件,应当撤销案件。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参照此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办理轻伤害刑事案件必须查明直接致伤原因及直接加害人,如果伤害行为人为两人以上,而证据不能证明谁是直接加害人,则不能追究共同加害人的刑事责任。然而就是因为这种理解造成了三无案件的出现,直接影响了司法机关办理的轻伤害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那么轻伤害案件中是否可以追究共同伤害人的刑事责任?我们认为多人造成的轻伤害案件存在共同犯罪问题,可以追究共同加害人的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一、轻伤害案件中的共同加害人符合刑法关于共同犯罪构成要件,必要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共同犯罪,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故意,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行为。在多人对他人实施侵害的轻伤害案件中,首先从主观方面讲,所有参与伤害的行为人都具有共同的伤害他人的故意,在客观方面,所有伤害的行为人也都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并且对轻伤害结果的发生直接的影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的共犯。

 

  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件中的共同加害人是按照共犯论处的,所以轻伤害案件同样应当将共同加害人作为共犯论处。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多人伤害一人并致人重伤甚至死亡案件,如果无法确定或者排除直接致害人,对所有参与伤害的人均作为共犯论处,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只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其犯罪构成中除犯罪结果外都是完全一致的,所以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中,如果无法确定或者排除直接致害人,也应当将所有参与伤害的人均作为共犯论处。

 

  三、多人参与的轻伤害案件占有较大比例,其特点决定很多案件很难甚至无法查明直接加害人,引入共同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可以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成本。

 

  轻伤害往往是发生于民间纠纷、邻里纠纷引起的多人冲突过程中,参与人数多、场面混乱、情绪激动往往是案件的典型特点,所以事后调查的侦查活动很难反应案件的真实过程,直接加害人往往很难查明,甚至根本无法查明,从而导致案件处理陷入僵局。不论是调解,还是起诉、审判都无法继续进行,司法机关只能陷入无限止的反复论证之中。而如果引入共同伤害人的刑事责任,则司法机关完全可以在无法查明直接加害人的情况下,将共同加害人引入刑事程序,或使双方和解或起诉、审判。

 

  四、在轻伤害案件中确定共同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暂行规定》之所以规定只追究直接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主要还是考虑轻伤害案件属于轻微的刑事犯罪,行为人的恶性及社会危险性较小,认为打击范围越小,越能减小对社会的冲击。然而大多数轻伤害案件的起因都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被害方与加害方往往有着较深的积怨,如果不能明确他们之间的责任,双方根本无法心平气和的接受处理。加害方会以我不是直接加害人为由推卸责任,被害方则会以我是受害人,却得不到保护为由到处上访、申诉,其社会效果、法律效果都极差。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不论是从刑法理论的角度、还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又或是司法效果的角度,轻伤害案件存在着共同加害问题,可以追究共同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当然,我们认为鉴于轻伤害确属于轻微的刑事案件,在能够明确直接加害人的情况下,还是只应当追究直接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对其他人可以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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