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5年8月,XX区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在位于X区XX节X号楼有人擅自装修改变承重结构,经现场勘验该房屋承重结构被改变,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后当即叫停了施工。 经查,X某系该违法装修行为的实际实施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8月15日,执法人员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始终拒绝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催告,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时人仍未履行,执法人员将该案件移交至XX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XX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查,于11月对X某下达了行政裁定书,要求当事人在限期内缴纳罚款、滞纳金、执行费。 二、法律链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点睛 本案应注意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时人仍未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当事人始终拒绝缴纳罚款,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时人仍未履行,因此执法人员将该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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