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荣昌人注意了 下月起城区公共停车位都要收费|路内|停车|收费

 木乐119 2017-12-19

    华龙网6月25日12时31分讯

    荣昌区路内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路内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路内车辆停放秩序,确保市民安全便捷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2014〕5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城区内路内停车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 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城区路内停车服务收费日常管理工作,兴荣公司下属子公司重庆市昌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收费工作。

    第四条 城区路内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区发展改革委按照重要商圈内高于重要商圈外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

    第五条 城区重要商圈划分由规划、市政、公安、商务等部门提出意见,由区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六条 城区路内停车服务收费对象为核载人数9人(含9人)以下的小型客车、准载0.25吨以下的微型货车、三轮车及电动四轮车,非此类车辆不得停放。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抢修救灾车免收停车费。

    第七条 城区路内停车服务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停车收费管理人员工作期间应当统一着装,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区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对停车收费的监督管理,路内停车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区发展改革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涂改停车泊位,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承担赔偿,并按照《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路内停车位内的机动车受损或者车内财物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或者报警,路内停车服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自身过错造成道路停车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道路停车管理的行为,由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拖移车辆:(一)在允许停放路段以外停放的;(二)未按照规定缴纳路内停车服务费的;(三)未按照停车位标线、停车类型停放的;(四)在道路停车位内未按照道路顺行方向停放的。

    第十三条 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扰乱单位、公共场所、交通工具等秩序或寻衅滋事,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且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路内停车收费路段发生变化的经公告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