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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全过程施工篇—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合同价款的约定(八)

 阳光男孩007007 2017-12-19


一、合同类型的选择

1.1 新《规范》对合同类型的规定

4.4.3款明确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而原《计价规范》中未对合同类型做规定,在实际中,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可调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若不采用单价合同,失去了实行工程量清单的真正意义。国际上通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订的FIDIC合同条件、英国的NEC合同条件以及美国的AIA系列合同条件等,主要采用的就是固定单价合同。

1.2 新《规范》对合同类型的应用理解

(1)新《清单规范》下的实行单价合同的进一步理解

此处的单价合同就是固定单价合同,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及范围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及范围外,允许调整。调整方式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在合同中约定。

(2)新《清单规范》下能否实行总价合同?

新《规范》并不排除“总价合同”,对于总价合同来说,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具有合同约束力(量不可调),工程量以合同图纸的标示内容为准,此工程量以外的其他内容一般赋予合同约束力(可调),以方便合同变更的计量和计价。

1.3 新《清单规范》对总价合同的的选影响

实例一: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甲方提供了工程量清单,但是清单中的量有误,比实际的少,这样的情况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另外,如果清单中有漏项,而施工中必须做的,这种情况又由谁来承担?

实例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装饰工程中某些材料未设计和甲方都未明确标准,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报价较低,实施过程中甲方提出了具体标准和要求,造成了材料费超出报价,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解决依据:08《清单规范》中3.1.2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4.1.3规定: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解决结论:对于这个案例,虽然签的总价合同,但是因为用了清单计价模式,如果是招标人原因清单编制中导致的量有误或漏项等原因,应该由招标人承担责任。而不应该由投标方承担。

总结总结:固定总价不变有2个前提要同时具备

(1)实际竣工图与招标时的施工图一致,无任何设计变更发生(2)实际结算的清单内容和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内容完全一致

如缺一就够不成固定总价合同,按规定进行调整。


二、合同价款约定内容和事项

新《规范》总则4.4.4中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9项事项进行约定。若合同中没有对此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新《规范》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369号文)第七条也对合同价款约定作了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的有关事项进行约定,二者很相似。


三、新《规范》对合同价款约定是市场涨价风险的规定

3.1 问题由来

旧《规范》由于对此缺乏具体规定而导致风险费用范围和幅度划分不清最终不能结算。

3.2 新《规范》4.1.9规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3.3 划分原则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风险,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

3.4 合同对于材料涨价风险未明确(约定)时的处理方法

基本原则是: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根据我国目前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根据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发布人工成本信息,对此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人工费不宜纳入风险,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由投标人全部承担。


四、新《规范》下承包人合同谈判及专用条款约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新版《清单规范》规定,如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作了具体约定,按合同执行,未作约定的,才按照规范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对可能引起纠纷的问题做出约定,这样在结算、审查以及发生经济纠纷时,就可按合同专用条款得约定执行。施工单位应将投标阶段记录下的有利和不利的因素及所采取的措施在合同中加以利用和规避,注意应注意以下方面。

①施工单位必须利用签订合同的机会,把工程量清单不准确不完善可能引起的变更、现场洽商签证,以及合同履行期间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等引起合同价格的各种变化,争取用相应的预防措施和解决方法用合同专用条款加以约定。

②针对工程量增减引起的措施费用如何调整的问题做出明确的约定。例如可以约定以下三种调整办法:在合同中约定“按工程措施费占工程总造价的比例调整”;或“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乘以一定系数调整”;或者规定“一般情况下措施费用不调整,只是到工程量增减到一定程度再按一定方法调整”。

③应明确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及允许对价款进行调整的范围。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也应约定调整方法。有关物价波动的范围、调价规则等,则需要在施工合同中做出明确、详尽的约定。

④应在合同中约定因非承包方责任导致的工期延长后产生的材料、设备、人工等的市场价格变动调整办法。通常合同中约定合同工期内的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办法,但对工期延长后的市场价格波动,是否允许调整未作明确的说明,容易引起争议。

⑤双方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双方应承担的具体责任。业主提供设备材料时,应在合同中要求业主提供单价分析表。因为不少业主在施工招标文件中约定甲供材料的单价较低,施工单位在进入报价按单价较低的价格进入,而在实际施工中甲供材料的采购价却明显偏高,在对甲供材料作抵扣时如不与之明确约定,往往会发生纠纷。

⑥明确结算方式。如果有多个工程,则应在条款中约定具体单个工程的结算和付款期限,以免业主将单个工程的结算拖延至整个工程完工后才进行。应对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如何申请拨付,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定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做出详细规定。

⑦合同术语应界定清楚。如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以及“业主通知为主”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别。无论采用哪种,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⑧不可抗力应量化。对自然灾害达到什么程度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实践中发、承包双方很难达成共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震等自然灾害程度予以量化。

⑨合同中应约定担保条款,降低风险。如施工方在向业主提供履行担保的同时,也应要求业主向施工方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业主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与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如果没有约定担保条款,一旦工程款不能及时拨付,会给承包方带来损失。

总之,对施工单位而言,建筑市场僧多粥少以及工期长、技术复杂、资金投入量大等特点,经营风险很大。风险虽然难以避免,但通过正确、合理地运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风险在很大程度是可以降低的。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发承包方利益的法律文件,施工企业应充分认识和积极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合法权利,并以此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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