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权致劳动者损害,劳动者是否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 陈某是某施工公司的员工,2014年7月份某日在一施工现场施工,在现场因某电梯有限公司未将电梯井防护措施与防护警示装置完善到位,陈某不慎掉入10米深的电梯井,身体遭受重创,经司法鉴定,陈某一级伤残,需一人终身护理,陈某已获得本施工公司的工伤保险赔偿,欲又起诉电梯公司请求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主任律师解答: 陈某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可知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劳动者具有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的双重主体身份,有权获得双重赔偿。第三人侵权致劳动者损害,劳动者是否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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