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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字盖章后就真的生效了吗?

 万宝全书 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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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少不了要和合同打交道。合同末尾,经常会写上这句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时起生效。”那么,合同签字盖章后是否真的生效了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让我们先了解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所谓合同成立,是指签约各方经过要约和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表明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其构成要件有三个,缺一不可:一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签约人;二是签约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三是签约人的意思表示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对签约各方均产生法律效力,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其构成要件有四个,缺一不可:一是签约主体合格;二是合同内容合法;三是合同形式合法;四是意思表示真实。

可见,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合同生效合同成立属于合同订立范畴。它强调意思自治,其核心要件是“合意”。它要求签约方必须就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关注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是对合同事实的判断。

合同生效属于合同效力范畴。它强调国家干预,其核心要件是“合法”。它要求签约主体、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和意思表示均符合法律规定,关注的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对合同法律价值的判断。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同时,《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还规定,附生效条件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或生效期限届至生效。因此,准确地讲,合同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时起生效”的前提是“本合同为依法成立的合同。”换言之,如果合同没有依法成立,那么即便双方签字盖章了,合同也不会生效。所以,合同生效建立在合同成立的基础之上,但是合同成立并不等同于合同已经生效。

那么,如何判断合同是否生效了呢?一言以蔽之,关键是看其是否“依法成立”。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签约主体是否合格?

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类。

自然人根据其行为能力的不同,又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成年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举例一:一个七岁的小男孩想让父母给他买智能手机,父母不同意。于是,小男孩瞒着父母拿了两千元的压岁钱去商场买了一部华为手机。父母知晓此事后,找到卖手机的店家,要求退货退款。那么,小男孩的父母有权要求退货退款吗?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小男孩七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小男孩和店家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因小男孩无缔约能力而无效,其父母有权要求退货退款。

对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而言,同样存在主体是否合格的问题。法人和非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限制在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之规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会必然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但是如果超越经营范围违反了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则这种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举例二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因此,甲方如果在尚未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和乙方签署了由甲方提供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合同,那么,即便甲乙双方对合同条款均无异议,这份合同也是无效的,因为甲方不具有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资质。

可见,签约主体的合格性是判断合同是否生效的第一要件。

(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导致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要合同内容违反上述任一情形,该合同便为无效合同。

举例一:王先生与李女士感情不合,心生离婚之意。为让自己在离婚中分得更多的财产,遂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低价出售给好友张先生。张先生知晓该套房屋虽然登记在王先生一人名下,但实际上属于王先生和李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在这种情形下,由于张先生与王先生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李女士的利益,两人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举例二:我国《枪支弹药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因此,凡是涉及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的合同,均会因合同内容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而导致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里规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指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而且是效力性强制规定,不是管理性强制规定。如果违反的是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之类,或者违反的是管理性强制规定,则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三)合同形式是否合法?

关于这一问题,我们需要认识到三点:

第一,合同并非仅限于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合同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并非只限于书面形式。除书面形式外,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也是可以的。

第二,有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及借款合同(自然人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应采用书面形式。《担保法》则规定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以及定金的约定应以书面形式约定。

如果应该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那么合同并未成立,自然也就不会生效。但是,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虽然未采用书面形式,也可视为已经成立。

第三,“其他形式”包含行为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其他形式”包含行为形式,即当事人通过实施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方式订立合同。其中,“作为”属于明示的意思表示,“不作为”属于默示的意思表示。

举例一:你到自选商场购买商品,直接到货架上拿取商品,那么,你在支付价款时便和商场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在交易过程中,你并没有采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和商场订立合同,但是你以你的行为和商场订立了合同。

举例二:甲公司(供货方)和乙公司(购货方)之间存在长期供货业务关系,并在二者之间形成了这样的交易习惯:乙公司在收到甲公司发出的订货单或提供的货物时,如不及时向甲公司表示拒绝接受,则推定为乙公司同意接受,合同成立。在这里,乙公司以其“不作为”的行为方式和甲公司订立了合同。需要注意的是,“不作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有法定或约定、存在交易习惯的情况下,才可视为同意的意思表示,其他情形下的不作为则视为不同意的意思表示。

(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意思表示是指内心的真实想法通过某种外部形式表示出来。它是内心意思和外部表示的结合体。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缔约过程中,违反了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平等与自愿,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合同便不能真实地反映签约人的内心意思,将会导致合同的可变更或可撤销。

举例一:你通过房屋中介公司签署了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一年到期以后,中介公司同意你续租房屋,你于是提前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下一个季度的房租。不久,房东找上门来,说他和中介公司之前签署的房屋托管合同已经到期了,他不再委托中介公司托管这套房屋,他现在要收回房屋。在这种情况下,你只能搬出这套房屋,但是你可以你受到中介公司欺诈为由,向法院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你预付的房租,并赔偿你因此遭受的损失。

举例二:张某开车不小心撞倒了李某,李某被蹭了一点小伤,估计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加上不会超过四千元钱,但是李某的家人立即叫来了一大群亲戚,围着张某进行各种威胁,逼迫张某答应赔偿三万元才让他走。张某很害怕,就在对方准备好的《赔偿协议》上签了字,答应两天内赔偿李某三万元。显然,张某在《赔偿协议》上签字系胁迫所致,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张某可主张撤销《赔偿协议》。

举例三:刘老先生已八十高龄,因病重入院抢救,急需一大笔医疗费。刘老先生无生活积蓄,其唯一的儿子刘某也收入菲薄。万般无奈之下,刘某准备卖掉自己的唯一住房为父亲筹钱治病。邻居李某听说此事之后立即找到刘某,欲以比市场价低50%的价格购买刘某的房子。刘某实在不愿意以这么低的价格卖房,可如果按照市场价卖房,恐怕难以很快卖出。刘某无奈之下只能与李某签署《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以低于市场价50%的价格将该房卖给李某。但刘老先生出院后,刘某便后悔了,于是拖着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那么,《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还是无效呢?在这个案例里,李某在明知刘老先生住院急需医疗费,但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的情况下,主动找到刘某,以低于市场价50%的价格购买房屋的,显然属于乘人之危,而刘某低价出售房屋,完全是出于无奈,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刘某可以李某乘人之危为由,主张撤销《房屋买卖协议》。

举例四:你去商场购物,买了一大堆商品,其中有一件商品标价5569.00元,但你看成556.90元了,结账时你发现自己看错价格了。那么,你可不可以主张不要这件商品呢?答案:完全可以。理由是你对标的物的价格产生了重大误解,因此,你和商城之间建立的买卖合同可以撤销。

举例五一位大一学生去理发店理发,事先没有问价钱,以为最多花几十元。理完发后,店家才告诉他理发价格是700元。那么,这个学生是否应该因为自己没有事先问清价钱而支付700元呢?答案:这个学生可以不付700元,按照当地同类理发店的市场价付款即可。因为店家利用了学生社会经验的欠缺,乘机漫天要价,致使店家和消费者(该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因此,学生和店家之间形成的理发服务合同属于显示公平的合同,学生可以主张变更合同,参照市场价支付理发费。

结语

综上所述,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只是表明双方缔约过程完成了,并不等于合同已经生效。只有合同从缔约能力到意思表示,从内容到形式,这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才能说明合同生效了。因此,我们在签署每一份合同之前,都应该仔细审查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否齐全。如果合同的生效要件欠缺,那么,即使签字盖章也不能表明合同就生效了。因为,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自成立之时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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