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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娱乐法俱乐部之日常讨论总结

 Twinklingv2b4z 2017-12-20


这真的是一个好用心的群啊,群友们纷纷贡献自己的智慧,每天的群信息滴滴滴个不停,一直以为是在瞎聊呢,没想到每天的内容都是这么干货满满,快要与太阳肩并肩了。

(本文由星娱乐法俱乐部成员郭晓菲根据群友聊天记录整理,俱乐部成员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施云雯、融孚律师事务所王钺翰为主要发言人

俱乐部群日常干货系列

与一线大牌演员合同的注意事项

星娱乐法公众号之前已发表过针对影视剧制片方与有经纪合约的一般艺人(国内二线及以下)签署的影视剧聘用演员合同的框架及注意事项(链接请点击:影视演员聘用合同闭门会议讨论成果梳理(附合同模板)),就与一线艺人签署演员合同的注意事项,在星娱乐法俱乐部群成员的讨论和上述文章的基础上,补充整理如下:

1.关于拍摄期间的计算:1)是否按照妆发时间计算拍摄时间,连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多少小时;如果计算妆发时间,可能为配合其他演员赶进度和时间拍摄时要求该大牌演员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卸除妆发造型;2)协商确定拍摄期间是否要求必须在剧组驻守,比如拍摄期3个月,要3个月内至少40-50天是在剧组;3)可以用兜底条款约定,比如服从剧组管理,服从导演的拍摄安排;

2.主创人员不得涉及黄赌毒政事件,不能醉酒(部分可以这么约定),同时约定违约责任;黄赌毒约定的期间包括拍摄中,拍摄完一段时间或者至少首轮播出完毕;

3.关于艺人照片、宣传照的使用,协商约定肖像素材可以使用,用途限于与该剧宣传发行有关的用途,注意演员在素材中的位置,尤其是多人照时的位置是否有特殊要求;使用形式明确是单人照、合照或者群相;

4.涉及品牌广告植入的,分情节植入及植入情节片段的后续宣传使用,与演员协商价格,确认价格后成本转由品牌方支付;

5.注意控制因大牌演员对自身演技要求过高要求反复重拍补拍导致的拍摄成本超过预算的问题;

6.是否同意演对手戏演员因档期原因使用替身;发生过的案例是使用替身拍摄结果拍摄作品评价不良导致演员名誉受损;

7.如果是经纪公司方代表演员签署演员聘用合同或者表演服务合同的或者够咖位有话语权的演员方建议在合同里付款条款中增加以下条款:如果甲方在协议有效期内暂停拍摄致使协议未能得到完整执行的,甲方应在暂停之日即付给乙方剩余服务期限总服务费的60%(比例可议),并结清服务期限内已实际工作天数的应付服务费。如甲方重新启动该项目,乙方需在档期上尽力配合。继续工作后的服务费标准以乙方同期演出服务费标准另行协商。 

关于品牌广告情节植入合同

区分软中插和品牌露出,一般在剧本阶段已经基本确定内容形式及捆绑的演员,区分植入情形对待:

1.品牌植入涉及演员费用,建议同时需要注意增加演对手戏演员的费用;避免演对手戏演员未拿到费用产生争议纠纷(制片方和品牌角度都需注意);

2.植入情节宣传推广使用,建议一般制片方提供的物料为准,一般不允许品牌方擅自使用或修改(物料形式:视频、宣传单、海报、片花等;宣传推广渠道媒介形式,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发布微博的条数)、(制片方角度,非品牌方角度)

3.注意不能与代言品牌冲突,使用中不得让人误认为是代言(从演员角度的条款)。


关于植入广告与演员的酬劳

区分不同的广告形式,来确定是否应该支付演员的植入广告部分的酬劳:

1.中插(指作品播放过程中另行跳出的非作品内容本身的画面)的植入,应该与艺人约定报酬,而且不应当在演员聘用合同中约定,应另行签署合同。因为,中插实质上就是广告,出品方提交审片肯定也不会把中插拿到广电去审。艺人在中插中的表演,性质上属于广告中的演员/模特,如果还在广告中有为产品做证明的言行,则构成代言。所以,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开签合同,独立去谈是合理的。

2.影视作品中的产品植入(无论是露产品的隐形植入还是露品牌的显性植入),艺人不能要求额外支付费用。虽然现实中面对大牌艺人会妥协,但从整个行业平衡发展的角度,应当予以抵制。艺人因作品中的直接品牌植入而要额外报酬的不合理处在于:

a.代言广告呈现的内容,通常是艺人以自己的真实身份为品牌做推广,为品牌服务的是艺人本人;而作品中的软植入,作品中呈现出的情节画面,不是“艺人本人”,而是其所扮演的“角色”,是该角色和故事情节在推广,本质上是作品的所有者在为品牌推广。即便观众实质上会知道这个角色是那个艺人扮演,但法律上的属性,还是不同。

b.艺人根据剧本在演戏,只要拍摄的内容与剧本中涉及其角色的部分,或者整个剧的剧情主线无实质性改变(这个在演员聘用合同里要约定),则艺人无权因使用何种道具、具体说什么样的台词、背景中有什么样的品牌画面而拒绝出演(除非双方把剧本全文作为附件,约定拍摄过程中一个字都不能改)。

c.作品中放入什么物品和品牌,从影视创作的角度,属于具体影视制作内容的一部分,行业分工是由制片人(此处包括出品方和制片人)或导演决定,不由演员决定。

d.在法律属性上,作品中的植入如同作品结尾字慕中打的各类企业鸣谢一样,本质上都属于商业推广。按照行业惯例和文广局的要求,结尾字慕也是完整作品中的一部分。既然结尾字幕可放各类企业信息,正片中当然可放(法律属性层面,不是商业利益层面)。

e.通过作品中植入商业品牌获得回报,跟通过请大明星做主演导流观众,在商业本质是一样的逻辑,合理正当。

f.但我们应该抵制影响作品正常艺术表达的植入(比如变形金刚中出现的蒙牛酸酸乳),因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艺人抵制此类植入,应当支持。

关于电影主控方先与编剧约定电影开发会给编剧10%的优先投资权,当主控方不想拍摄该剧本将该剧本整体转让的,受让方不想接受该10%的优先权如何处理?

1.一般该条款约定的比较粗糙,给编剧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投资权,不一定能行使;受让方角度实操做法可能是将剧本大纲及全部投资金额书面告知编剧,限定其在一定时间内书面反馈或者要求在限定期限内将对应10%的投资款到账,无反馈或者未到账的视为放弃;

2.从受让方的角度,可以找第三方公司出价高于编剧继而让编剧无法行使该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第三方公司出价后再另行转让给受让方;(同等条件概念比较模糊)

3.如果出让方想保留优先权,可以出让方将自己想保留的优先权和该编剧的优先权一起打包约定一个优先权比例,并以出让方自己的名义的保留,同时保留出让方自行决定是否投资的权利以及对于自己预留的部分也可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后续如果编剧想行使优先权在打包优先权中转让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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