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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死磕”共享单车:押金是押金 预付费是预付费

 水面桃李 2017-12-24

12月20日,中国消费者协会针对今年以来连续发生多起共享单车、网约车等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消费者押金、预付费后,将所收资金挪作他用等行为强调,企业任何情况下不得挪用消费者的押金,对预付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合同约定。


中消协还发出建议:因押金、预付费法律属性上有所区别,当采用不同管理制度,对于押金采取“预授权”冻结制度。并呼吁在《电子商务法》中明确做出立法规制。


据了解,今年以来,连续发生多起共享单车、网约车等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消费者押金、预付费后,将所收资金挪作他用,在运营不善或停止营业时,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悟空单车、町町单车、酷骑单车、小鸣单车、小蓝单车等共享单车企业因资金链断裂等原因相继停止经营,未退还所收押金、预付费逾10亿元,涉及消费者数百万人;又如易到约车拥有用户4000万,司机600万,收取预付费达60亿元。一度因资金运营困难,拖欠司机工资,造成消费者打车难、退款难、沟通难,引发群体投诉。

12月18日,广东省消委会就小鸣单车拖欠消费者押金、资金账户管理不规范等系列问题,以其经营管理方——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目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件,标志着共享单车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全国第一案正式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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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表示,目前,一些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挪用押金、预付费的情况比较突出,造成大量消费者押金难以退还。在推动解决消费者现实问题的同时,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费的立法规制,是从制度层面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治本之策。为此,中消协呼吁目前正在加紧制定的《电子商务法》中,明确做出立法规制,回应、解决电子商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中消协认为,押金是租用特定标的物的质押担保,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主要是担保合同的履行。押金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企业任何情况下不得挪用。预付资金是消费者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预先交付给企业用于自身消费的资金,其使用应遵守合同约定。因押金、预付费法律属性上有所区别,建议采用不同管理制度。对于押金,采取“预授权”冻结制度,防止押金流入企业资金账户,保证资金安全;对于消费者预付费,采取资金存管或者保证金提存制度,专款专用,防止挪用。


中消协同时建议:从资质限定、合同规制、履约担保、信息披露、费用退还、冷静期、退市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加以规制,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如何对押金和预付费进行存管,有业内人士和专家也给出了建议。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曾筱清认为,应当明确对于押金、预付费的管理。要建立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要明确预收资金托管机构、第三方存管机构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要有风险保证金、投资限制比例,资金安全情况要做信息披露,对于预收资金要由政府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防止非法移转。押金应当是自物权,在破产的时候可以行使取回权。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惠娟表示,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预付费的,建议建立类似发行债券的准入机制,经核准后才可以收取预付款;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披露有关预付款收取、使用信息;建立资金监管账户,要求其投保保证保险,作为收取预付款的条件。

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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