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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裁判质量 严格公正司法——福建漳浦县法院关于一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情况的调研报告

 余文唐 2017-12-25

    案件质量是审判公正的前提和保障,是决定公正司法最重要最直接的因素,也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近年来,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逐年增加,上诉案件也逐年增多,案件发改率居高不下。近期,该院成立课题组,对2015年上诉案件的发回重审和改判情况进行专项调研,分析了发回重审、改判原因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基本情况

    2015年漳浦法院共受理各类诉讼案件6630件,审结各类诉讼案件5686件,判决结案3003件,上诉400件,上诉率为7.03%;当年二审结案中,发回重审41件,改判19件,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为2.0%。

    二、原因分析

    从调研情况看,事实认定存在问题17件,程序存在问题23件(其中释明权行使不当21件,鉴定程序瑕疵2件),法律适用错误5件,实体处理不当4件,其他11件。从这次调研的情况看,被二审发回重审和改判的原因主要有: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1件,占1.7%),认定事实错误(3件,占5.0%),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4件,占23.3%),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5件,占8.3%),认定事实正确但处理不当(4件,占6.7%),违反其他法定诉讼程序(23件,占38.3%),出现了新证据(8件,占13.3%),其他事由(2件,占3.3%)。

    三、对策建议

    1.提高法官责任意识和案件质量意识。从立案开始,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基本情况、案件管辖或主管、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仔细进行全面审查。开庭前,主审法官和合议庭成员要掌握案件的基本案情,奠定庭审要查明的事实及庭审方向、思路,要归纳固定争议焦点;庭审中,法官要熟练驾驭庭审,不放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任何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要心存侥幸,不要认为当事人应该不会上诉或二审法官不会发现。要严格按照诉讼程序法律规定和办案规范审理案件,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原则,不断提升案件的裁判质量。

    2.正确全面及时行使法官释明权。一审法官要树立全面释明的理念,对法官释明权可能行使的范围和领域要全部行使到位,并记入庭审笔录或者释明笔录。此外,要明确规定未释明发回重审的边界问题。如果一审法官未行使释明权不影响当事人另案主张实体权利的,是否可以不必发回重审?建议上级法院作出明确规定,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

    3.强化法官审判业务培训。定期组织法官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学习培训,不断提升审判业务能力。同时,要进一步强化裁判方法和裁判技能训练,增强基层法官理解与选择适用法律的技能,避免因法律适用错误或理解不当引起改判。

    4.强化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指导和沟通。上级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之规定,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或审判业务文件、发布指导性或参考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总结审判经验等形式,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规范和统一裁判标准。同时,下级法院应进一步加强与上级法院之间的常态化沟通、交流、学习和案件研讨,认真总结上级法院裁判尺度,归纳上级法院裁判认定标准,最大化减少与上级法院的裁判争议和认识差距。

    5.强化审判管理,提升案件质量。强化审判管理,可以提高审判决策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审判活动规范有序运行,强化法官办案的质量意识、责任意识,防止和纠正审判工作存在的偏差,全面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水平。因此,应通过强化审判管理构建内部案件质量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案件质量。

    一是强化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功能作用。审判委员会要集中精力研究讨论和解决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重大、疑难案件,衡平和指导同类纠纷的裁判标准,整合统一法律适用的尺度。

    二是完善规范合议庭运作。合议庭作为裁判案件的重要审判组织,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案件评议等程序,集思广益,扩大司法决策过程的民主性,确保案件质量。

    三是建立法律适用协调机制。要建立上下级法院之间、同一法院各审判机构(相关业务庭)之间、审判组织之间法律观点、法律认知和法律适用协调机制,建立和推行相关专业审判的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审判长联席会议、专业法官会议、疑难案件研讨等制度的作用,定期召开系列案件、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研讨,统一法律观点,统一裁判标准。同时,设立案件会诊研判制度。及时总结、及时披露改判案件中出现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避免同样的原因造成案件不同批次的大范围改判。

    四是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案件评查制度。将法律适用列入案件评查的检查内容,对法律适用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发布情况通报,提醒全体法官在今后的审判中加以注意,促进法官对某一特定法律问题的统一认识。对发现的错案,凡属法官主观原因造成的,进行严格处罚,并载入法官业绩档案,奖优罚劣,加强对法官公正司法的监督。

    五是规范审判权行使。对审判权行使的各环节进行合理分解,注重分权制衡,明确各个工作岗位人员的具体职责规范及工作目标要求,强化合议庭职责和院庭长的监督指导职责。

    (课题组成员:林振通  谢  凤  蔡雄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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