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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月梅的商标文087 再驳一下关于“推销替他人”服务的鬼话

 昵称7tPAk 2017-12-25

有人在公众号后台这样留言:


这就是那个所谓的流行言论:


不知道这段话是哪个“科普”作家说的,完全不科学也丝毫不专业,我都不知道从哪儿驳起?


直接说结论吧:我认为绝大多数企业没有必要注册第35类的“推销替他人”和“广告”等服务,该类服务均是指为别人提供的服务,王婆卖瓜时的自卖自夸不属于这类服务。所以,不管企业经营什么商品和服务,都可放心地自己为自己做推销和打广告。就像在家做饭给自己吃,不需要在餐厅服务上注册个商标一样。


至于第35类的“替他人推销”是个什么服务,可以参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京知民终字第1828号判决中的这一段:


本院认为,“替他人推销”应是指帮助“他人”销售商品的行为,其既包括为销售者的具体销售行为提供单次的促销或推销的行为,亦包括对销售者日常销售行为提供常规性服务的行为,但该服务并不包括经营者“自己”作为销售主体销售商品的行为。因零售、批发服务均是销售者以自己名义进行对外销售的行为,故其不属于“替他人推销”的服务范围。至于商场、超市的服务是否属于“替他人推销”,则需要作具体区分。如果商场、超市等自己作为销售主体对外销售商品,则该服务不属于“替他人推销”。但如果其仅是为销售者在其购物场所内的销售行为提供相应服务,则该行为属于替他人推销。


这起案件是侵权案件,也可以点开链接《张月梅的商标文039 推销(替他人)服务和零售、超市是什关系?答案是没关系。》看我之前写的文章,那是一起确权案件中的判决。


所以,仅仅开个超市卖卖东西,是不属于“推销替他人”服务的。就算你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注册了商标,也和开超市、便利店没什么关系。现行的中国商标法体系下,超市和便利店根本就没有被纳入到商标注册可接受的服务项目中。换句话说:在超市和便利店两项服务上,根本就不被核准商标注册。谁也没有注册商标,当然谁也不能用注册商标来阻止你开一家超市或者便利店。


不过商标法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绝对不是写着玩的,是真真切切地落实在每一个案件里的。而且除了商标法,我国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


说什么开了一家“耐克”便利店卖鞋,不卖耐克的鞋,耐克并不能拿你怎么样?这玩笑开的有点大。不信你开一家试试?看看耐克会怎么样。除非你每一双鞋上都写着不是耐克,否则不管是消极隐瞒还是故意误导,只要顾客误以为这鞋是耐克鞋,你都侵犯了耐克的商标权,而且就算你写着“不是耐克”都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点也可能触犯刑法。


我知道不少人天天琢磨着怎么钻法律的空子,我也相信这些人迟早一定也有机会感受下法律的权威。


只是在这个谣言比真话传的快的年代,在这个什么鬼话都有人信的年代,在这个笑贫不笑娼的年代,在这个热衷于空手套白狼的年代,就会出现如此不着调的言论,就会出现把注册商标这样严肃的法律事务当做大白菜一样扎堆卖的事情!真是!真是!!真是!!!不知道用什么词表达我的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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