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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辅导】不得不看!营改增后,您还认为企业无偿借款不需缴纳增值税吗?
2017-12-25 | 阅:  转:  |  分享 
  
【办税辅导】不得不看!营改增后,您还认为企业无偿借款不需缴纳增值税吗?

2017-12-18?宁波国税

营改增前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需要交纳营业税

Part1对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需要交纳营业税已成共识。

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即使关联方之间没有发生利息往来,由于涉及融资转让定价,税务机关有权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出借方的利息收入,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础。

Part2?非关联企业无偿拆借资金不需要交纳增值税是源于对营业税的记忆。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营改增后单位之间无偿借款要交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未将非关联企业无偿拆借资金列举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36号文将原营业税的“视同销售”概念进行了扩充,涵盖了所有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范围,(只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举例:

问:A公司用自有资金向B公司提供一笔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为1年,无偿使用,到期一次还本。假定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6%,借款利息属于贷款服务适用税率6%。

答:A公司应纳增值税10006%÷(1+6%)6%≈3.40万元

同时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06%÷(1+6%)≈56.60万元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无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借款要交增值税,自然人无偿提供借款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

视同销售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注: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目前暂定为10%)

无偿贷款涉税风险

Part1增值税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存在被反避税的可能。

根据文件规定价格无偿属于价格明显偏低,特别是关联企业之间可能存在谋取税收利益等不合理合理商业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Part2?所得税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第一百二十三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来源:宁波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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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郭东gd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