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最新】新三板交易制度修订新旧对照表

 贾律师 2017-12-26

【版权声明】: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本公众号删除。

来源: 资本市场大数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


法规修订
对照表

第二章 转让市场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节 转让方式

第十三条

  股票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竞价转让方式之一进行转让。


第十四条

  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应当有2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第十三条

  股票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竞价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有2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的股票,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式;除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外,其他股票采取竞价转让方式。

  单笔申报数量或转让金额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规定标准的股票转让,可以进行协议转让。

  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导致的股票转让,可以申请进行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股票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应当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条件。具体条件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竞价转让方式包括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采取集合竞价方式的股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根据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为其提供相应的撮合频次。

  采取连续竞价方式的具体条件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拟变更为协议或竞价转让方式的,挂牌公司应事前征得该股票所有做市商同意。

第十七条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拟变更为竞价转让方式的,挂牌公司应事前征得该股票所有做市商同意。

第十八条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为其做市的做市商不足2家,且未在30个转让日内恢复为2家以上做市商的,如挂牌公司未按规定提出股票转让方式变更申请,其转让方式将强制变更为协议转让方式。

第十八条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为其做市的做市商不足2家,且未在30个转让日内恢复为2家以上做市商的,如挂牌公司未按规定提出股票转让方式变更申请,其转让方式将强制变更为竞价转让方式

 要点提示 


1. 盘中转让方式集合竞价、做市二选一(基础层:一次集合竞价;创新层:五次集合竞价);

2. 盘后转让方式:协议转让;

3. 新增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导致的股票转让,可以申请进行特定事项协议转让。

第三章  股票转让一般规定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条

  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第三十条

  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协议转让除外。

第三十六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做市商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做市商在做市报价过程中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第四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采取做市、协议和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即时行情实行分类揭示。

第三十九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采取做市和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即时行情实行分类揭示。

 要点提示 


1. 删除对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的规定;

2. 股票转让方式删除协议转让。

第四章 做市转让方式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节 做市商间转让

第六十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做市商间转让股票,其成交价格应在该股票当日最高、最低成交价之间;当日无成交的,其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前收盘价的110%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90%。

第六十六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做市商间转让股票,其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或当日最高成交价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或当日最低成交价中的较低者。

第六十八条

  做市商当日从其他做市商处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七十二条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收盘价为该股票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七十条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收盘价为该股票当日最后一笔成交前15分钟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要点提示 

  1. 配套盘后协议转让和线下特定事项协议转让;

  2. 收盘价调整为该股票当日最后一笔成交前15分钟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

第五章 协议转让方式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十三条   

  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转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股票转让,可以进行协议转让。

第七十五条

  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

  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确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票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意向委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定价委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第七十四条   

  投资者可以采用成交确认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主办券商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成交确认委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成交约定号等内容;拟与对手方通过互报成交确认委托方式成交的,还应注明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

  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成交确认委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

第七十六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和成交确认申报。

  意向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定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成交确认申报。












  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成交约定号等内容;若投资者成交确认委托中包括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其对应成交确认申报指令也应包括相关内容。

  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

第七十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收到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成交确认申报后,如系统中无对应的定价申报,该成交确认申报以撤单处理。


第七十九条

  每个转让日的9:30 至 11:30、13:00 至15:00为协议转让的成交确认时间。

第七十七条   

  每个转让日的15:00至15:30为协议转让的成交确认时间。

第八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成交确认申报和与该成交确认申报证券代码、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定价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成交确认申报与定价申报可以部分成交。成交确认申报股票数量小于定价申报的,以成交确认申报的股票数量为成交股票数量;成交确认申报股票数量大于定价申报的,以定价申报的股票数量为成交股票数量。成交确认申报未成交部分以撤单处理。


第八十一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第七十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协议转让的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

第八十二条

  每个转让日 15:0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证券代码和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的未成交定价申报进行匹配成交。


第八十三条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开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第一笔成交价。


第八十四条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以当日最后30分钟转让时间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为当日收盘价。最后30分钟转让时间无成交的,以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为当日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八十五条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每个转让日的即时行情内容主要包括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成交价、当日最低成交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以及定价申报的价格、数量、成交约定号等。



第七十九条   

  协议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协议转让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股票成交总量。    

第八十六条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布当日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双方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等。

  股票转让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每个转让日结束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布当日每笔协议转让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双方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等。

  股票转让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要点提示 


  1. 协议转让优化调整为盘后协议转让和特定事项协议转让;

  2. 盘后协议转让适用于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转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

  3. 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导致的股票转让,可申请办理线下特定事项协议转让;

  4. 盘后协议转让交易时间安排: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每个转让日的15:00至15:30为协议转让的成交确认时间。

  5. 盘后协议转让的委托与申报:委托方式: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内容: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成交价格范围: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

  6. 盘后协议转让行情揭示情况:协议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协议转让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股票成交总量。每个转让日结束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布当日每笔协议转让成交信息

第六章 竞价转让方式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节 委托与申报


第八十一条   

  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基础层股票,交易主机于每个转让日的15:00,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

  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创新层股票,交易主机于每个转让日的9:30、10:30、11:30、14:00、15:00,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集合竞价的撮合频次。

第八十八条

  股票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每个转让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 11:30、13:00至 14:55为连续竞价时间,14:55至 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第八十二条   

  采取连续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每个转让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5为连续竞价时间,14:55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第九十一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限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9:15至 11:30、13:00至 15:00。




第八十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限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9:15至11:30、13:00至15:00。

  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每次集中撮合前5分钟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每个转让日9:20 至9:25、14:55 至15:00,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每个转让日 9:25 至 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采取连续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每个转让日9:20至9:25、14:55至15:00,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每个转让日9:25至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第八十六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超出该有效价格范围的申报无效。


第八十七条   

  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为前收盘价的50%至200%

  无前收盘价的,成交首日不设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自次一转让日起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第九十二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申报设置有效价格区间。开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20%以内;当日无成交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

  不在有效价格区间范围内的申报不参与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价格区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挂牌后无成交的股票,对申报不设置有效价格区间

第八十八条   

  采取连续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开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20%以内;当日无成交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

  挂牌后无成交的股票,对申报不设置有效价格范围

第二节 成交

第九十四条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按如下方式确定成交价:

  (1)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

无前收盘价的,取其平均价为成交价;

  (2)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无前收盘价的,取其平均价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转让以同一价格成交。

第九十条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取最接近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无前收盘价的,取其平均价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转让以同一价格成交。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九十六条

  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开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第一笔成交价。

  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通过集合竞价产生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第九十二条   

  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开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第一笔成交价。

  采取连续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通过集合竞价产生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第九十八条

  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第九十四条   

  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若未产生集合竞价参考价的,则揭示实时最优1档申报价格和数量。

  采取连续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成交价、当日最低成交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5个价位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5个价位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等。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成交价、当日最低成交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5个价位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5个价位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等。

第九十九条

  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分别公布相关股票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当日价格振幅达到30%的前5只股票;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二)当日换手率达到10%的前5只股票;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100%

  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股票转让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第九十五条   

  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分别公布相关股票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当日价格振幅达到30%的前5只股票;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二)当日换手率达到10%的前5只股票;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100%

  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排名分别计算。

  股票转让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要点提示 

  

  1. 交易时间安排:接受主办券商限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9:15至11:30、13:00至15:00。

  2. 采取连续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

  每个转让日9:20至9:25、14:55至15:00,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每个转让日9:25至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3. 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每次集中撮合前5分钟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4. 申报有效价格范围:前收盘价的50%至200%,无前收盘价的,成交首日不设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自次一转让日起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5. 行情揭示:

  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盘中产生集合竞价参考价的,在买一、卖一位置解释集合竞价参考价和匹配量,在买二或卖二位置揭示为匹配量;

  盘中未产生集合竞价参考价的,在买三、卖三位置分别揭示当前最优一档的买、卖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6. 一次集合竞价股票行情揭示:

  9:30、10:30、11:30、14:00各揭示一次行情;

  14:00—14:50每10分钟揭示一次行情;

  14:50—14:55每分钟揭示一次行情;

  14:55—15:00每12秒揭示一次行情。


  7. 五次集合竞价股票行情揭示:

  每次撮合前5分钟,即

  9:25-9:30、10:25—10:30、11:25—11:30、13:55—14:00、14:55—15:00

  每12秒揭示一次行情;

  除以上5个时间段外,9:15—11:30、13:00—15:00每分钟揭示一次行情。

第七章  其他转让事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节  除权与除息

第一百一十条

  除权(息)日股票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和有效申报价格区间的基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六条   

  除权(息)日股票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和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基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章  附则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超过”、“低于”、“高于”、“不足”、 “大于”不含本数,“以内”、“达到”、“以上”、“以下”含本数。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超过”、“低于”、“高于”、“不足”、“少于”不含本数,“以内”、“达到”、“以上”、“以下”含本数。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





法规修订
对照表

第一章 总则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股票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或竞价转让方式之一进行转让。挂牌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可以变更股票转让方式。

  股票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竞价转让的实施条件、竞价转让方式的确定及有关变更要求,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条

  做市转让方式和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确定及变更适用本指引。

  连续竞价转让的实施条件、连续竞价转让方式的确定及有关变更要求,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行制定。

第三条     

  申请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就股票采取何种转让方式作出决议。

  挂牌公司拟申请变更股票转让方式的,其股东大会应当就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事宜作出决议。挂牌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2个转让日内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公告决议内容。

第三条

  申请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就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作出决议。

  股票挂牌时拟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全国股转系统按照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确定其股票集合竞价撮合频次。

第四条

  挂牌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可以变更股票转让方式。

  挂牌公司拟申请变更股票转让方式的,其股东大会应当就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事宜作出决议。挂牌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2个转让日内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公告决议内容。

 第二章 申请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方式的确定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股票拟变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全国股转系统按照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确定其股票集合竞价撮合频次。

  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调整时,全国股转系统将在其市场层级调整生效当日对其股票的撮合频次进行调整。

第四条

  股票挂牌时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提交挂牌申请材料的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股票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申请(附件1);

  (二)关于同意公司股票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决议;

  (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股票挂牌时拟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提交挂牌申请材料的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股票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申请(附件1);

  (二)关于同意公司股票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和挂牌提示性公告(附件4、附件5))中披露其股票转让方式。

第十一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和挂牌提示性公告(附件4)中披露其股票转让方式。

第三章 协议转让集合竞价)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条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挂牌公司申请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2家以上做市商同意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并且每家做市商已取得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挂牌公司申请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2家以上做市商同意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并且每家做市商已取得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作出有关变更转让方式的决议后3个月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做市转让方式申请(附件6);

  (二)挂牌公司关于变更股票转让方式的决议;

  (三)做市商为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申请(附件7);

  (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作出有关变更转让方式的决议后6个月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做市转让方式申请(附件5);

  (二)挂牌公司关于变更股票转让方式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做市商为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申请(附件6);

  (四)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转让日内出具意见,并于出具意见当日(T日)收市后通知挂牌公司和相关做市商。挂牌公司应当于T日在指定网站公告。

第十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转让日内出具意见,并于出具意见当日收市后通知挂牌公司和相关做市商。挂牌公司应当于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意见当日在指定网站公告(附件7

第十三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自T+2转让日起该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相关做市商应当履行对该股票的做市报价义务。

第十五条   

  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自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意见之日后第二个转让日起该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相关做市商应当履行对该股票的做市报价义务。

第四章 做市转让方式变更为协议转让方式集合竞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四条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挂牌公司申请变更为协议转让方式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股票所有做市商均已满足《转让细则》关于最低做市期限的要求,且均同意退出做市;

  (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挂牌公司申请变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股票所有做市商均已满足《转让细则》关于最低做市期限的要求,且均同意退出做市;

  (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作出有关变更转让方式的决议后5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方式申请(附件8);

  (二)挂牌公司关于变更股票转让方式的决议;

  (三)做市商同意退出做市声明(附件9);

  (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作出有关变更转让方式的决议后10转让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申请(附件8);

  (二)挂牌公司关于变更股票转让方式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做市商同意退出做市声明(附件9);

  (四)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转让日内出具意见,并于出具意见当日(T日)收市后通知挂牌公司和相关做市商。挂牌公司应当于T日在指定网站公告。

第十八条  

  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转让日内出具意见,并于出具意见当日收市后通知挂牌公司和相关做市商。挂牌公司应当于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意见当日在指定网站公告(附件10





第五章 申请后续加入为股票做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协议转让方式的,自T+2转让日起该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协议转让方式,相关做市商停止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并应当按照《转让细则》有关规定将该挂牌公司股票转出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第十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自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意见之日后第二个转让日起相关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相关做市商停止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并应当按照《转让细则》有关规定将该挂牌公司股票转出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第十九条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做市商拟后续加入为该股票做市的,应事先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后续加入做市申请(附件1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接受申请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15:00至17:00。

第二十一条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做市商拟后续加入为该股票做市的,应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后续加入做市申请(附件11。全国股转公司接受申请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1530至17:00。

第二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收到申请后,在3个转让日内出具意见,并于出具意见当日(T日)收市后通知提出申请的做市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申请的,该做市商应当于T日在指定网站公告,并于T+1转让日开始履行对该股票的做市报价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申请后,在3个转让日内出具意见,并于出具意见当日收市后通知提出申请的做市商。

  全国股转公司同意申请的,该做市商应当于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意见当日在指定网站公告,并于次一转让日开始履行对该股票的做市报价义务。

第二十一条     

  挂牌公司提交将股票由做市转让方式变更为协议转让方式申请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停止接受做市商后续加入为该股票做市的申请,已经接受申请的,中止审查。

第二十三条  

  挂牌公司提交将股票由做市转让方式变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申请后,全国股转公司暂停接受做市商后续加入为该股票做市的申请,已经接受申请的,中止审查。

  挂牌公司撤回相关申请或相关申请被全国股转公司出具不同意意见的,全国股转公司将重新开始接受做市商后续加入为该股票做市的申请,已经接受申请的,继续审查。

  挂牌公司相关申请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的,全国股转公司停止接受做市商后续加入为该股票做市的申请,已经接受申请的,终止审查。

 第六章 申请退出为股票做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二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和由协议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6个月的,不得申请退出为该股票做市。后续加入的做市商为相关股票做市不满3个月的,不得申请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第二十四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和由集合竞价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6个月的,不得申请退出为该股票做市。后续加入的做市商为相关股票做市不满3个月的,不得申请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第二十三条     

  做市商拟退出为股票做市的,应事先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退出做市申请(附件1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接受申请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15:00至17:00。

第二十五条

  做市商拟退出为股票做市的,应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退出做市申请(附件12。全国股转公司接受申请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1530至17:00。

第二十四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收到申请后,在3个转让日内出具意见,并于出具意见当日(T日)收市后通知申请退出的做市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申请的,该做市商应当于T日在指定网站公告,自T+1转让日起停止履行为相关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并应当按照《转让细则》有关规定将该挂牌公司股票转出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第二十六条

  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申请后,在3个转让日内出具意见,并于出具意见当日收市后通知申请退出的做市商。

  全国股转公司同意申请的,该做市商应当于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意见当日在指定网站公告,自次一转让日起停止履行为相关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并应当按照《转让细则》有关规定将该挂牌公司股票转出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第七章 特殊情形处理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五条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该股票做市商不足2家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有关情形发生当日(T日)收市后在公司网站公告相关情况:

  (一)该股票做市商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二)该股票做市商被暂停、终止从事做市业务,或被禁止为该股票做市。

  自T+1转让日起,该股票暂停转让。暂停转让期间,挂牌公司应当每5个转让日在指定网站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

第二十七条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该股票做市商不足2家时,全国股转公司于有关情形发生当日收市后在公司网站公告相关情况:

  (一)该股票做市商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二)该股票做市商被暂停、终止从事做市业务,或被禁止为该股票做市。

  自上述情形发生次一转让日起,该股票暂停转让。暂停转让期间,挂牌公司应当每5个转让日在指定网站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第二十五条所述情形导致股票暂停转让的,相关股票在以下情形发生后恢复转让:

  (一)该股票做市商在T+30个转让日内恢复为2家以上;

  (二)挂牌公司在T+30个转让日内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协议转让方式

  (三)依据《转让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强制将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协议转让方式

  因发生上述(一)、(三)情形,股票恢复转让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恢复转让前一转让日在公司网站公告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发生第二十七条所述情形导致股票暂停转让的,相关股票在以下情形发生后恢复转让:

  (一)该股票做市商在30转让日内恢复为2家以上;

  (二)挂牌公司在30转让日内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

  (三)依据《转让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强制将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

  因发生上述(一)、(三)情形,股票恢复转让的,全国股转公司于恢复转让前一转让日在公司网站公告相关情况。

第八章  附则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中涉及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申请材料出具意见的,相关时长自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申请材料的次一转让日起算。如需申请人补充材料的,审查期限自材料补充齐备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自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自2018115起施行。





附件修订对比





1. 关于股票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申请

1. 关于股票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申请

2.关于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申请

2.关于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申请

3.做市商为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申请

3.做市商为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申请

4.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挂牌并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提示性公告

4.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挂牌的提示性公告

5.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挂牌并采用做市转让方式的提示性公告


6.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做市转让方式申请

5.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做市转让方式申请


6.做市商为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申请


7.  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做市转让方式的提示性公告

8.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方式申请

8.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申请

9.做市商同意退出做市声明

9.做市商同意退出做市声明


10. 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提示性公告

10.后续加入做市申请

11. 做市商后续加入做市申请

11.退出做市申请

12. 做市商退出做市申请




来源: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