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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本公众号删除。 来源: 资本市场大数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 第二章 转让市场
1. 盘中转让方式集合竞价、做市二选一(基础层:一次集合竞价;创新层:五次集合竞价); 2. 盘后转让方式:协议转让; 3. 新增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导致的股票转让,可以申请进行特定事项协议转让。 第三章 股票转让一般规定
1. 删除对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的规定; 2. 股票转让方式删除协议转让。 第四章 做市转让方式
1. 配套盘后协议转让和线下特定事项协议转让; 2. 收盘价调整为该股票当日最后一笔成交前15分钟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 第五章 协议转让方式
1. 协议转让优化调整为盘后协议转让和特定事项协议转让; 2. 盘后协议转让适用于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转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 3. 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导致的股票转让,可申请办理线下特定事项协议转让; 4. 盘后协议转让交易时间安排: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每个转让日的15:00至15:30为协议转让的成交确认时间。 5. 盘后协议转让的委托与申报:委托方式: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内容: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成交价格范围: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 6. 盘后协议转让行情揭示情况:协议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协议转让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股票成交总量。每个转让日结束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布当日每笔协议转让成交信息 第六章 竞价转让方式
1. 交易时间安排:接受主办券商限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9:15至11:30、13:00至15:00。 2. 采取连续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 每个转让日9:20至9:25、14:55至15:00,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每个转让日9:25至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3. 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每次集中撮合前5分钟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4. 申报有效价格范围:前收盘价的50%至200%,无前收盘价的,成交首日不设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自次一转让日起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5. 行情揭示: 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盘中产生集合竞价参考价的,在买一、卖一位置解释集合竞价参考价和匹配量,在买二或卖二位置揭示为匹配量; 盘中未产生集合竞价参考价的,在买三、卖三位置分别揭示当前最优一档的买、卖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6. 一次集合竞价股票行情揭示: 9:30、10:30、11:30、14:00各揭示一次行情; 14:00—14:50每10分钟揭示一次行情; 14:50—14:55每分钟揭示一次行情; 14:55—15:00每12秒揭示一次行情。 7. 五次集合竞价股票行情揭示: 每次撮合前5分钟,即 9:25-9:30、10:25—10:30、11:25—11:30、13:55—14:00、14:55—15:00 每12秒揭示一次行情; 除以上5个时间段外,9:15—11:30、13:00—15:00每分钟揭示一次行情。 第七章 其他转让事项
第十二章 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方式的确定
第三章 协议转让(集合竞价)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
第四章 做市转让方式变更为协议转让方式(集合竞价)
第五章 申请后续加入为股票做市
第六章 申请退出为股票做市
第七章 特殊情形处理
第八章 附则
附件修订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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