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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与刑事犯罪案件

 百战归来 201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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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四起事故(案件)


一个摊主在小商品市场使用电器不当,引发火灾,烧死隔壁摊位4人。

一个工人操作失误,错将氮气管阀门打开,容器内正在检修作业的4名工友窒息死亡。

一个保姆在客厅玩火,想制造一点麻烦给主人看看,不料烧死了主人家4口。

一个汉子在一片拆迁区域内摆弄火工品(炸药),一不小心引起爆炸4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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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四起事故其中二起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二起认定为“刑事犯罪案件 ”

“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事故调查系统展开,事故处理全面开花,事故赔偿水涨船高, 生产安全事故重要的“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未调查清楚不放过、事故的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广大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

二起认定为“刑事犯罪案件”的事故处理走的是司法途径,公安机关调查、检察机关起诉、相关法院判决。这个“保姆”这个“汉子”行为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足以对被害者和整个社会有所交代。法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程序合法。立即拉出去,“咔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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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了一大批责任单位和个人,调整了许多法规制度规定和管理运行机制,教育了行业领域的许多单位个人,赔偿了大量的费用给受害者。

“刑事犯罪案件”处理则直接指向导致事故起因的“犯罪嫌疑人”,围绕“犯罪嫌疑人”展开调查,最终给“犯罪嫌疑人”定罪就完事了。不需要处理责任单位和个人,不需要去调整许多法规制度规定和管理运行机制,不需要教育了行业领域的许多单位个人,不需要赔偿了大量的费用给受害者,如有赔偿也是通过民事诉讼指向“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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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两种事故处理方式无所谓“正确”与否,各自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程序进行。但很明显的是,其产生的社会功效不尽相同。前者是注重社会运行系统治理,后者是惩治罪犯彰显正义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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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一律师在“保姆纵火案”辩护中,将“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部分内容借鉴到“刑事犯罪案件”辩护过程中,名曰“查清事故真相、厘出物业公司责任,排查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检查消防救援是否及时”“督促物业和消防完善救援制度,将千千万万个类似灾难消灭在萌芽状态。”这个律师好像在干安全评价师的活,法院当然不答应,责令其回归“正道”,律师愤然摔门而出,搞得此事在社会上纷纷扬扬、一地鸡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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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过程分析将会得出一个隐性的结论,如果能将生产安全事故“转化”为刑事犯罪案件,那将会“省事得多”,也“和谐得多”、“稳定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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