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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中可以同时约定资金占用损失和违约金

 芬芳家园阿芳 2017-12-27

股权转让协议中可以同时约定资金占用损失和违约金

【案件概况】

2013年12月30日,甲乙双方签订了《股权及资产转让协议书》,约定乙方以9700万元对价受让甲方100%的股权及其对应不动产,任何一方违约均要按照股权及不动产转让总价款的30%承担违约金。2014年1月16日,甲方依约按照乙方的要求和指示,将甲方的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2014年1月10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万元,乙方因自身原因无法按照协议约定于2014年1月20日前向甲方依约支付剩余8700万元款项。后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乙方承诺在2014年1月27日前向甲方支付1000万元,乙方承诺如在2014年1月27日前未向甲方支付1000万元的,自愿向甲方支付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乙方实际支付之日期间每日1.5万元的资金占用损失,如乙方在2014年2月17日前仍未向甲方支付1000万元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向甲方承担9700万元股权及不动产转让总价款30%的违约金。乙方承诺剩余7700万元款项至迟在2014年3月21日前付清,自愿向甲方支付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乙方实际付清之日期间每日7万元的资金占用损失;如乙方在2014年3月21日前仍未能付清剩余7700万元款项的,乙方违约,乙方向甲方承担9700万元股权及不动产转让总价款30%的违约金。2014年5月13日,甲方与乙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书》,确定乙方截止本协议签订时,乙方陆续向甲方共支付6600万元款项。现达成补充协议约定:根据2014年1月22日的《补充协议书》,经甲乙方共同确认:期间资金占用损失计算至2014年5月31日止,双方确认合计900万元且对此不持任何异议,甲方有权从已支付款项中优先扣回上述资金占用损失。剩余4000万元股权及不动产转让款,乙方承诺至迟于2014年9月30日前清偿完毕,自2014年6月1日起按月27.5‰起算资金占用损失,按月支付。如乙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义务,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已收取款项不予退还,乙方承诺按9700万元股权及不动产转让总价款的30%承担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和清偿剩余股权及不动产转让款和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后乙方未能按期履行协议,甲乙双方就是否应同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和违约金发生争议。

【法律分析】

乙方应自2014年6月1日起同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和支付违约金。

第一,自2014年6月1日起按月息27.5‰计算资金占用损失系甲乙双方在2014年5月13日在案涉第二份《补充协议书》中达成的合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之规定。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违约金数额应以实际损失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乙方仍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以双方违约金约定过高,要求调整违约金。对于双方违约金的计算依据,甲方并没有提交其产生利息损失之外还存在其他相关损失的证据,双方又对资金占用损失予以了约定,因此应兼顾合同履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双方约定违约金予以调整,同时考虑资金占用损失的因素。

第三,双方约定的资金占用损失不是违约金,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不宜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守约方获得的赔偿除了实际损失外,还可以获得不超过实际损失30%的违约金。本案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并偿付资金占用损失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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