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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管辖法院之汇总

 红尘炼心zhang 2017-12-27

离婚案件管辖法院之汇总

【想说】:呕心沥血,良心之作

一、被告经常居住地→被告住所地→被告居住地

1、被告经常居住地→被告住所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常居住地→被告居住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居住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条  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被告原住所地→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原告住所地→原告经常居住地

1、原告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经常居住地\原告住所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想说】:被告居住国外、失踪、被强制教育、被监禁→原告经居、住所

3、原告经常居住地\原告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

4、原告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之汇总

离婚案件的管辖

(一)国内离婚管辖

1.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①原则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经常性的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3.军婚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想说】:关于涉及军人的一般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审理,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由地方法院审理。

 

4、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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