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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报:提醒】谈话函询要避免三个误区

 昵称8358064 2017-12-28


周绍勇

开展谈话函询是推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手段,虽然与后三种形态尤其是第四种形态相比,只能算 “微手术”,但运用第一种形态时往往涉及内容点多面广、政策性强、难于把握,做好做实绝非简单易事。这就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在运用范围、工作流程、成效发挥等方面,抓住重点、严格把握,避免陷入三个误区。

谈话函询前要明确运用范围,避免“无的放矢”

作为一种方法和手段,谈话函询是管党治党之“矢”,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管党治党之“的”,只有明确靶心,才能击中要害。要划定整体区间,牢牢把握“三个可以谈”“三个优先谈”和“三个不能谈”等重要原则,针对群众反映或者执纪监督中发现的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科学设定运用谈话函询的范围边界,并在工作中结合实际,不断科学完善。要突出重点范围,盯紧党员干部“履新期”“闪光期”“调整期”在思想政治、履职尽责、工作作风和道德方面出现的问题,把问题发现、控制、解决在萌芽。要注重灵活把握,尤其要分清什么情况适应哪种形式,不断提升谈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既不可对严重问题“以谈代查”,也不可眉毛胡子一把抓。

谈话函询中要严格把握流程,避免“摆花架子”

开展谈话函询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程序性都很强的工作,要扎实做好每一道程序、每一个环节,避免陷入形式主义误区。要进一步规范谈话函询的各个环节,不断完善处理建议、审批同意、谈话函询、整改落实跟踪等各项工作制度,注重环节之间的衔接,不断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谈话过程要避免“走过场”,在事前要做足准备,理清谈话思路,明确谈话重点;事中要敢于动真碰硬,谈清问题症结,谈透整改方向;着力提升谈话方式技巧,注意拿捏分寸,使谈话函询真正达到“四两拨千斤”的功效。整体把握形态转化环节,对于谈话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注重根据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辩证施策,及时从第一种形态向其他三种形态转化。

谈话函询后要注重配套跟进,避免“见好就收”

要克服纯粹“为谈而谈”,单纯把谈了多少人、多少次作为工作成绩的错误思想,不能“一谈了之”“谈而无果”。要充分运用谈话结果,建立谈话函询台账,完善党员干部谈话函询信息库,把谈话函询信息运用于干部廉政考核、绩效考核和干部考核,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参考。建立完善后续跟进机制,采取定期定比例复核、抽查等形式监督跟踪谈话函询效果,督导整改落实,做到谈话结果有“下文”,整改落实有“回音”;而对于谈话函询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案件审查部门。充分发挥教育警示效应,谈话函询情况可以在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等一定范围内公开,切实达到谈话函询一个,警醒教育一片的综合效果。(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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