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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央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专利管理制度

 草木青青33 2017-12-29

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专利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护本企业持有的专利,加强专利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利保护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包括《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本企业引进的专利、技术等知识权。

第三条     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专利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专利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企业的专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包含企业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企业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责任

第五条管理机构、职责与相关处室的分工

(一)管理机构

本企业专利管理领导小组,由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及规划发展处、法规办、财务部、治安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董事长为领导小组组长。

依托企业下属的规划发展处成员,设立专利管理办公室,作为企业专利管理的日常管理机构。专利管理办公室在专利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调各相关处室办理所有与专利工作相关的事宜。专利管理办公室须设有1名专职人员或数名兼职人员负责此工作。

专利管理领导小组是本企业专利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对于本企业专利的宏观管理,其中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企业专利技术工作的发展策略。包括:奖励制度的制定、专利技术引进、专利技术转让等;

2、审查本企业专利管理工作的有关办法制度,并做好及时修订。

3、指导、检查、监督本企业专利工作执行情况;

4、处理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因专利所发生的纠纷,保护本企业的专利权;

(二)相关处室职责分工

1、规划发展处负责集团公司内部的所有以企业名义申请专利的申报和管理工作,包括:专利申报、资料管理、保密工作、专利保护权的维护、与专利技术相关的政府支持资金的申请等工作;负责企业引进专利技术的资料管理和保密工作;在财务处的配合下做好我集团公司专利无形资产的评估等工作;编制专利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计划等。

2、法规办负责处理企业与外单位或个人的已发生的专利维权过程中的法律纠纷。

3、治安办协助专利管理办公室做好专利技术的保密工作。针对企业专利技术的泄密问题,治安办接受来自社会或企业内部的相关举报,并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

4、财务处协助规划处办理各种以专利为核心的政府支持资金的申请、已授权专利所产生的无形资产的评估,集团公司专利技术转让、集团公司专利引进等工作中的财务管理工作。

5、专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公司领导班子的指导下,负责我集团公司专利的实施、推广、转让和专利技术的引进。

第三章  日常管理制度

 

第六条企业建立成果归属判定制度。

(一)   个人专利活动。企业鼓励员工在工作之余依托企业的场地、生产线、资金等开展个人创新和专利创新活动,并以企业的名义申报专利;对于个人的非职务智力成果,企业予以尊重。企业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保护其创作者的署名权。

(二)  职务专利创作活动。员工的职务创作活动的智力成果,归属本企业,其作品、技术成果、设计、发明等申请权及权利归属企业,企业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保护其创作者的署名权。

以下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本企业:

1  为本职工作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  为本企业分配制定专项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  主要利本企业的资金、设备、材料等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4  来本企业学习、进修、实习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在本企业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除另外有协议外的智力劳动成果;

5  离开本企业1年内所完成的,与其在本企业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本企业分配的任务有相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企业员工的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不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在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注册或者授权前,需要确认为其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应向本企业专利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经审查后由专利管理办公室出具《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确认书》。

第七条专利查新、查索与申报制度。

企业在进行科技创新等渉及专利活动之前,相应部门必须进行查新以确定创新是否符合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能否产生真正专利。

()    本企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要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制定正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避免重复开发或者发生专利纠纷。

()    重大科研课题在立项、结题时应当进行查新和检索。

     ()    企业对涉及专利技术的申报或引进必须进行查新和检索,全面了解有关技术或产品的知识权状况,避免引进较为落后的专利技术或申报无价值的专利技术等问题的发生。

(四)企业专利的申报。在检索的基础上,企业专利的申报原则上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专利咨询机构”办理,以便进一步确定是否能够产生“有价值的专利”、同时委托专业的“专利咨询机构”代办专利技术申报事宜还可以为我方免费办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手续对接业务,减轻企业的劳动强度。

第八条  专利工作备案制度。

企业对于涉及专利技术的有关事宜实行备案管理,主要包括:科研的独立开发、合作开发、专利合同、专利转让合同、专利评估、涉及专利的企业批准文件、专利成果处理方案、专利纠纷的处理方案、具体的专利奖励措施、专利会议的决议、专利领导小组组成成员、专利管理办公室成员名单、专利中涉及范围人员名单、专利保护承诺书及相关的劳动合同、有关的专利规定、专利的财务处理等相关资料报专利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专利档案集中管理制度

企业的专利依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由专利管理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

(一)     项目档案管理。在所有的课题(包括本企业自行研究、委托或者合作研究、招投标项目的研究课题),从立项起到结题止,专利管理办公室就应对项目全程跟踪,掌握科研、开发等工作的每一阶段进程。在每一阶段进程和科研工作完成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试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相关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项目负责人归档。在项目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项目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专利管理办公室提交全部各种载体的完整资料,按照要求完成归档手续后方可结题。如文件资料没有归档,或归档不完备,管理部门有权不予验收。

前款所述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书、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图纸、声像制品、论文、手稿原始资料等。

(二)专利分类管理。对于专利等智力劳动成果实行分类动态日常跟踪管理。

(三)  涉及专利的相关档案材料,集中统一管理、保管,并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制度。原件严格控制,需要相应复印件或物品的,经主管领导审批,由专利管理办公室审核登记备案后方可借出。

第十条   专利保密、专利保护承诺制度

(一)     企业划定科技开发区域、商业秘密保护区域,未经许可,非科研人员和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到相应资料、物品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划定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或为无关人员进入该涉密场所提供便利。

(二)     产品开发和职务智力成果活动期间,应当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传递与职务智力劳动相关的信息。

(三)     在劳动合同中,加上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单位的专利擅自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不得为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服务或提供便利。

(四)员工在进入本企业工作时,须签订《遵守〈企业专利管理办法〉承诺书》。无论任何原因离开该本企业前,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试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科技成果、作品、设计成果,所掌握的客户资料(包括不限于客户订单、通讯方式等)全部交回,并有责任保护本企业的专利,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五)  建立参观访问控制、陪同制度。参观访问者一律佩戴有专门标志的胸章,并按照指定路线和范围在专人陪同下,有组织地进行参观访问。

(六)  提交的新产品在国内外参加展览会,涉及专利保护问题时,须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备。

(七)     企业内部各部门以及全体员工,未经专利管理领导小组签署的授权书,不得擅自复印、打印、借阅与专利相关的证件或资料。

第十一条    专利保护制度

企业各部门、各级领导应充分认识专利的重要性,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坚决制止、杜绝由不正当行为造成的专利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和结合本企业实际,发挥专利在企业竞争中的作用。

(一)企业积极进行专利登记、备案、申请确权等工作。对于有一定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在不能及时采取上述措施的前提下,均应视作商业秘密予以内部保护,即在确定专利保护方式前,任何人不发表成果论文,也不得以委托鉴定、展览、广告、试销、赠送产品等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严防专利等技术成果被他人抢注。

(三)  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专利管理办公室,跟踪专利的登记注册、授权情况,发现可能对本企业专利有冲突的情形,应通过专利管理办公室采取积极措施,运用法律规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异议或启动相应的程序解决。

(四)任何机构和个人,发现侵权或者侵权的可能,应采取积极措施配合专利管理办公室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下解决问题。

(五)企业聘请专利法律专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对企业的专利保护提供帮助。

第十二条   企业建立专利宣传制度

本企业设立专利宣传平台,用于与专利相关的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已授权专利的无形资产评估

已授权专利属于公司的无形资产,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企业财务会计上反映。

在国内外科技开发、市场交易等产权变更时,必须进行已授权专利进行评估,重大的事项须经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批准,报专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四条   专利合同制度

(一)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保护专利的条款。

(二)  订立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专利管理办公室审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

(三)  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等专利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并根据许可的权限范围、时间、地域等因素综合确定许可使用费。

第四章    

第十五条  专利完成人员,有在相关专利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和获得相应荣誉、奖励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专利权被授予后,企业按照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给发明人或设计人一定数额的奖金。

专利技术及其他技术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要按照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设计人酬金或提成。

在国家或企业主管部门(公司)所组织的专利评优活动中获得名次的专利技术,除国家或企业主管部门所给予的奖励之外,企业另外再给予专利发明人一定数额的奖励。

第十七条  未经专利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签字授权,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本企业所有的专利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违反本规定,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擅自许可使用本企业专利,或造成本企业专利流失和损失的,本企业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给本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要求其进行相应的赔偿,侵权行为触犯刑律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本规定的执行,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专利保护工作,企业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精神或物质奖励,或通报批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专利的保护时效及其它产权界定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之规定,以最大限度保护本企业专利、促进本企业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专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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