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的说,就是部门规章属于法律渊源,但规范性文件不是。 部门规章的法律渊源来自于我国的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立法法》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第七十五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宪法与立法法中有规章的表述,但没有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在实践中一般叫做“XX办法”,“XX规定”。 部门规章的设立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其实简单理解就是一个立法程序了。 但规范性文件则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我的个人理解就是属于立法和具体行政行为中间状态的一种行为,一般叫做《XX暂行办法》,《XX暂行规定》,可以理解为在立法领域的临时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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