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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财、产保全规定最高院财产保全新规亮点!(内附指引流程图)

 昵称51532971 2017-12-30
新规出台前,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保全财产,需提供确切的可供被保全的财产线索,房产、机动车等财产可委托律师进行查询,但被保全人银行账户等却无法查询,更谈不上向法院提供账户信息,《规定》史无前例的规定了在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明确的可供保全财产时,法院可以酌情裁定采取措施,虽为“酌情裁定”,但已突破了原有财产保全的规定。在执行保全裁定的过程中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同时对法院通过查询获得的财产信息也作了保密规定。
《规定》第十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具体的被保全财产。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诉讼保全时,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具体被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规定》第十一条:“诉讼保全裁定未指明具体的保全财产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申请保全人应当在申请书中写明被保全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请求查询的财产数额和范围等事项。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请求保全的数额范围内,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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