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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震海律师:法律实务中如何对技术合同进行审核

 高山凌风 2017-12-31
我国《合同法》第322条规定:“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对技术合同的定义,技术合同可以划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以及技术服务合同。
在日常的法务工作中,如何对技术合同进行审核?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合同如何区分?
哪些情形会出现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324条对技术合同的一般规定: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文将结合技术合同的类别,逐条分析《合同法》324条的适用和注意事项。
一一、
技术合同的项目名称
技术合同的项目名称应当简明、规范,技术合同的项目名称通常需要反应技术合同标的的名称。如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合同的标的
在技术合同中,如果没有具体的技术成果的描述,而仅仅约定转让或开发技术,则合同的标的就不具有特定性和确定性。
技术开发合同以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业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为目的,其所指向的技术成果是尚未面世的技术成果,在审核技术开发同的标的时,需要注意这里的“新”技术成果是指在订约之时当事人尚未掌握的新的技术、产品、工艺或者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
技术转让合同中,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22条第1款:“……但就尚未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不涉及专利、专利申请或者技术秘密的知识、技术、经营和信息所订立的合同除外”可知,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现有技术成果,区别于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三类:
一是已经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二是没有获得专利的技术,通常称为专有技术,这类技术未向社会公开,但可以通过秘密的方式转让知识、工艺程序、操作方法等;
三是其他技术。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等。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转让一词不同于通常财产所有权的让渡,根据《合同法》342条,“转让”一词包括所有权和使用许可权两种含义,包括将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关于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56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的区别在于:在技术服务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技术服务工作,以解决特定技术问题,而技术咨询合同的当事人则无此种订约目的,即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并不需要为委托人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
从广义上讲,笔者认为,技术咨询合同也属于技术服务合同的一种,技术服务一词是一个范围较为宽泛的概念,但我国《合同法》将这两种合同并列,故需要在审核合同的时候,需要关注二者的区分。另外,在技术服务合同中,受托人主要掌握的是公有技术,即已经进入共有领域的技术,根据《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3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技术转让的名义提供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或者在技术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标的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但是技术提供方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符合约定条件的,按照技术服务合同处理,约定的技术转让费可以视为提供技术服务的报酬和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技术转让合同中,让与人所转让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如专利权、技术秘密等。
综上,在审理合同的过程中,需要明确合同的标的,对技术成果要求进行详细的、精确的描述。

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关于技术合同的履行,应该根据技术合同的标的来确定技术合同的形式要求,且并非所有技术合同均要求具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等内容。
如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具体的履行内容包括技术开发合同经费的支付、技术资料和原始数据的提供、开发失败的风险约定、研究开发的进度、期限和技术成果的交付等。
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具体履行内容则包括实施许可的专利名称、内容、专利号、实施许可的期限、地域及方式等。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可与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机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保密条款对于技术合同是十分重要的条款,除专利技术外,技术合同的标的一般都是不对外公开的,一旦公开,其经济价值就大大下降,因此在合同中应当对需要保密的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事项、范围、期限、责任等作出具体的约定。
如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具有新型的特点,一般只有研发人员才了解该技术成果的具体特性及应用。因此,需要明确约定研发人员不得向第三者泄露技术秘密。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让与人与受让人都应当承担保密义务。因为让与人已经了解其所转让的技术成果的内容,如果让与人向受让人转让技术之后,又向他人泄露了该技术成果的内容,则受让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其所受让的技术成果的价值也将贬损。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对于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保密条款尤为重要,《合同法》第347条专门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附有保密义务。《合同法》第351条还规定,违法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另外,由于技术的秘密性,受让人在缔约过程中,需要先了解技术秘密的内容,才会决定是否订立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因此,受让人需要在技术秘密合同订立之前先承担保密义务。
对于技术咨询合同,依据《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或者受托人提出的咨询报告和意见未约定保密义务,当事人一方引用、发表或者向第三人提供的,不认定为违约行为。”因此,在审查合同的过程中,需要关注保密条款的约定。

风险责任的承担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本身是一项高风险活动,故在技术合同的履行中,如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受托人所研究开发的技术是作为“新”技术存在的,而非现有的技术成果。因此,在研究开发中,由于现有的知识水平、技术水平的限制,经常面临者不可预知的、可能导致技术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风险。
我国《合同法》第338条第1款对风险的承担规定为:“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权利瑕疵的风险,我国《合同法》第349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合同法》第351条规定:“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另有约定”仅是对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内部约定进行分担,并非排除让与人向第三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在技术咨询合同中,受托人所提供的咨询和报告意见只是为委托人作出最终的决策提供参考,具体的决策工作是由委托人自己作出的,而非由受托人作出的。所以,依据《合同法》第359条第3款,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关于此条款涉及的内容非常,本文不做详尽论述。技术成果的归属涉及委托作品、合作作品,职务作品等问题的研究,后续以专门的文章做分析。

验收标准和方法
验收标准和方法是确定当事人是否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据。此处所说的验收,注意是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就研究开发人或受让人等所交付的技术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而进行检验。研究开发验收标准既可以由当事人直接约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也可以由双方直接约定具体标准。

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价款主要是指在涉及技术成果权属的技术转让合同中受让人应支付的对价;报酬主要是指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所应支付的金钱,而使用费主要是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中被许可人应支付的金额。
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根据《合同法》第331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这里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用于报酬,研究开发费用主要是指完成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成本,比如购买研究必须的设备仪器、研究资料、试验资料、能源和试制、安装以及获取情报资料等费用,而报酬则是研究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将研究开发经费的一定比例作为使用费和科研补贴,不单列报酬。
在技术咨询合同中,委托人所支付的报酬中通常是包含费用在内的。因此,在委托人支付报酬之外,受托人一般不得再向委托人请求支付相应的费用。《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3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试验测定等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承担。”因此,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费用或就费用的负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由受托人承担该费用。
在技术服务合同中,委托人应当在接受工作成果时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根据《合同法》第360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在接受工作成果是“支付报酬”。因此,即使技术服务合同中未约定委托人应支付报酬,委托人仍负有此种义务。

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关于这两个条款可以参照合同法的一般条款进行约定,在技术合同中没有特别的情形。

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我国《合同法》虽然没有规定需要对名词和术语进行约定,但是技术合同的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对其中的专业名词和术语进行解释既有利于当事人明确自身所应承担的义务,也可为日后出现的争议提供参照标准。
根据《合同法》第32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将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在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可以依据这些具体的文件进行确定。
作者简介


郑震海律师,福建莆田人,兰州大学毕业,鼎企律师团队创始人。
郑震海律师负责鼎企律师团队的管理工作,负责企业法律服务产品的研发,带领团队研究各类复杂、疑难商事、民事案件。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商事仲裁/企业内部交易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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