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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如何判断信用证下开证行的拒付通知是否有效?

 飞狼异族 2017-12-31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明确规定了开证行的拒付通知必须同时满足若干条件,方为有效,否则,开证行将无权宣称单据不符。因此,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出口商应具备准确识别开证行拒付通知是否有效的鉴别能力,以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一


案情概述


一份适用UCP600的自由议付信用证,其中规定:某品名的货物数量为300200张,金额为2795462美元,允许分批转运及转船至佛州马那提港或坦帕港,最晚装船日为某年8月15日,信用证到期日为该年8月31日。该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全套3/3正本清洁已装船海运提单。


该年7月16日,出口公司作为信用证下的受益人,开出商业发票两份:号码为YF0602的商业发票所记载的该商品266684张、金额为2483361美元;号码为YF0603的商业发票所记载的该商品33516张、金额为312101美元。


同年8月10日,出口公司签发号码为YF0602、金额为2483361美元的汇票一式两份和号码为NODAW617的清洁已装船租船合同提单一份。8月11日,出口公司开具了号码为YF0603、金额为312101美元的汇票一式两份和海运提单一份。


8月25日,出口公司将上述商业发票、汇票及提单交付议付行。同日,议付行分两次将上述单据寄给境外开证行。


开证行于8月29日收到该单据,并于9月2日回复议付行称:“我们保留我们所有的权利,同时,我们已经联系申请人以得到他们对下列不符点的弃权。单据中的不符点是提交了租船提单而非海运提单,我们保留单据,风险你们承担,听候处理。”


9月3日,开证行向议付行兑付了号码为YF0603的汇票项下金额312101美元。9月11日,议付行收到开证行第二次函电,该函电称信用证申请人(即进口公司)已经拒绝单据。随后,开证行退回了金额为2483361美元的单据。


受益人与开证行就上述拒付通知是否有效发生争议。


案例剖析


在上述案例一中,开证行9月2日发出电文中的“我们保留我们所有的权利……”这一措辞只能解释为尚未行使拒付的权利。因为开证行对受益人或交单行而言,其主要权利就是拒付不符单据的权利,既然保留所有权利,当然意味着该权利暂时不行使,也即暂不拒付。


也就是说,该声明没有明确拒付的意思表示,未能反映出开证行拒付的意思,因此并不符合UCP600关于拒付通知有效要件的规定,之后发出的任何电文均不能改变这一无效状态,因而无权宣称单据不符。


本案中开证行在支付了部分款项后,拒付剩余款项并退回了相应单据,其行为构成违约,因此,法院判决开证行应承担支付信用证项下剩余款项及利息并承担赔偿出口公司损失的责任。由该案可知,开证行不应对是否拒绝单据模棱两可




案例二


案情概述


一份自由议付信用证涉及价值28.2万美元的某化工产品,议付行为任何银行,付款日为提单日起90天,装运港为新加坡任意口岸,卸货港为中国上海,最迟装运日期某年10月10日,贸易术语为CIF中国上海,信用证有效日为该年10月25日。此外,该信用证还规定,受益人须提交2/3套已装船清洁提单。


出口商作为受益人,向议付行提交了包括两套(2/3)提单在内的全部单据。该年10月26日,开证行收到单据,经审单后发现有六处不符点,并将拒付理由告知了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同时在向进口商发出的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的银行附言栏内留言,要求进口商于该年10月31日前由授权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公司印章后送交开证行。


进口商于限期内在该通知书付款人栏内签署了“同意承兑并到期付款”的回执意见,并在该文件上加盖了进口商的财务印章。但是,该年11月1日,开证行仍然基于以上单据不符点做出拒付处理决定,并将拒付决定以电文方式发送给了交单行。


出口商由此与开证行发生争议。


案例剖析


在上述案例二中,依据UCP600第十六条的规定,即便开证申请人接受了不符点,开证行也拥有是否接受不符点的最终决定权。如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开证行的利益,防范进口商与出口商恶意串通坑骗开证行。


本案中,据开证行调查,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已经被进口商凭出口商提供的一套(1/3)提单提走,导致开证行对信用证下货物失去控制权。此时,如果开证行也同意接受不符点单据的话,万一进口商到期未能偿付开证行款项,开证行就将面临钱货两空的巨大损失。果然,随后进口商因为经营不善而陷入了资不抵债的困境。


相关法规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在第十六条“不符单据及放弃与通知”中明确指出,开证行的拒付通知必须同时满足如下四个条件方为有效,否则开证行将无权宣称单据不符:


❶ 必须给予交单人一份单独的拒付通知。


❷ 拒付通知必须声明:银行拒绝兑付或议付;银行凭以拒绝兑付或议付的各个不符点。


❸ 拒付通知必须表明单据的处理方式,即银行持有单据等候交单人进一步指示;或开证行持有单据直至收到申请人通知弃权并且开证行也同意接受该弃权,或在同意接受弃权前从交单人处收到进一步指示;或银行退回单据;或银行按照先前从交单人处收到的指示行事。


❹ 拒付通知必须以电信方式发出,或者,如果不可能以电信方式通知时,则以其他快捷方式通知,但不得迟于提示单据日期翌日起第五个银行工作日终了。



文章来源:《中国海关》杂志2017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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