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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皇历”——《时宪历》

 RK588 2017-12-31

        历法是根据天象变化的自然规律来计量较长时间间隔、判断气候变化、预示季节来临的法则。我国颁行历法历史悠久,相传最早的历法是夏朝的《夏小正》。

        中国古代是以农业为国家命脉的农耕社会,靠天吃饭,因此对气候变化的关注,对历法的颁布,成为历代帝王重视之事。古往今来,“帝王之治天下,以律历为先;儒者之通天人,至律历而止。历以数始,数自律生,故律历既正,寒暑以节,岁功以成,民事以序,庶绩以凝,万事根本由兹立焉。”可见,历法的制定不仅影响岁时农耕,更蕴含深刻的政治意义。汉代的《太初历》、唐代的《大衍历》、宋代的《应天历》、元代的《授时历》、明末的《崇祯历书》等历法的颁行,都充分体现了各代帝王对历法的重视。

        清顺治元年(1644年)七月,礼部提出:“定鼎燕京,应颁宝历。据钦天监称,改用新法推注已成,请易新名。伏候钦定,以便颁行”。随后清廷发布摄政王多尔衮谕令,依据耶稣会士汤若望呈《西洋新法历书》(即原明《崇祯历书》)修订的“新法正历”作为新王朝的法定历书,以《时宪历》之名颁行天下。

《清实录》中关于顺治元年颁布新历的记载

        顺治二年(1645年)规定,每年的十月初一日颁行次年《时宪历》,若遇新君即位、皇帝“北狝”“西狩”等特殊情况,颁历时间则有不同。乾隆帝即位后,为避其 “弘历”之名讳,改“历”为“书”,更名为“时宪书”。钦天监依例,于九月初将新刻成的历书,送至太和门交内务府官转呈皇帝御览。十月初一日,诸王贝勒暨文武各员接受颁赏,在午门外须穿朝服行礼跪领。

        由于清代疆域辽阔,全国统一定于十月初一日颁行历书,在送达一些边远地区出现新年已至而历书未到。因此,各省府州县另有颁行历书的时间表。钦天监因此于每年二月初,即将推算完毕并刊刻成板的下一年度《时宪书》式样呈送御览。待皇帝批复后,照式刊刻刷印。于四月初,以“厚毯包裹、坚木夹板、粗壮麻绳封缚”,送交兵部驿递,转行颁发各省。历书除通行的汉文本外,还有颁布给各地驻防将军及蒙古、回部等各郡王贝子伯克数量不等的满文、蒙古文及批红汉书本《时宪书》。

兵部为发给蒙古、新疆、青海、西藏等地将军《时宪书》事咨文

广东某官员收到御赐《乾隆六十四年时宪书》谢恩事奏折

        值得注意的是,上图谢恩折中“乾隆六十四年”的表述,多被认为是乾隆帝在乾隆六十年(1795年)让位嘉庆帝后在内廷使用的非官方纪年。而此折所见该名官员收到的《时宪书》仍沿用乾隆年号,可能是作为对太上皇权威尊重的一种礼遇,或是凸显一定范围内的君臣特殊关系,故仍称乾隆而并未改作嘉庆。但就现存实物所见,另有通行本嘉庆年号的《时宪书》,也许,这才是正式颁行天下臣民的“正本”。

《大清嘉庆元年岁次丙辰时宪书》

        各王公大臣、官员接到颁赏的《时宪书》后,依例呈折谢恩。地方布政使会动用正项经费,将《时宪书》照式印刻,并钤盖各省所存钦天监时宪书印信。该印专用于每年翻刻《时宪书》后钤印。

山西布政使陶正中为请颁布《时宪书》的奏折

        印刻好的历书,每本官价定为银一分二厘,严禁私刻或提价贩卖,违者将从重治罪。地方督抚大员如查究失职,一并严处。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宫档案中就有记载地方官查办私刻历书贩卖书板或书册的多起案件。

《雍正十一年时宪历》封底载对伪造历书者的惩处

        除上述兵部向蒙古、新疆、青海、西藏等王公、伯克、活佛、扎萨克等颁历以示统辖外,《时宪书》还体现在“朝贡体系”下的宗藩关系。每年朝鲜差使进京,迎取《时宪书》,由礼部负责接待、赐宴或行文户部发给赏银。琉球国使用的《时宪书》,则向由闽浙总督负责颁发。

礼部尚书达椿等为朝鲜差使来京领《时宪书》应赏给银两事题本

        一部“皇历”并不仅仅是记日指时之用,而是凝聚着颁赏刊刻印行的整套制度体系,蕴含着丰富的政治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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