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规定: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所以,国家机关中的劳务派遣人员,也可以构成受贿罪的主体。千万不要以为自己不是公务员身份,就可以肆无忌惮。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根据笔者搜集的税务局劳务派遣人员受贿案件材料,总结如下:
(例子在后面……)
下面是根据时间降序排列,近年来发生的十例税务局劳务派遣人员受贿案:
一、乔某受贿、滥用职权案 乔某,女,1990年1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汉族,中共党员,原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兰山区分局直属征收局工作人员(聘用)。 受贿金额:3.5万元。 裁判结果: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裁判日期:2017-06-30 二、路薇受贿案 路薇,女,1983年6月6日出生,于2010年11月经北京文者汇中劳务管理顾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派遣至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工作,2011年6月至2014年7月在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担任协税员岗位工作。 受贿金额:指控300余万元,自称100余万元。 裁判结果: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裁判日期:2017-03-29
三、方某受贿案 方某,2010年12月7日至2014年12月6日由甘肃人才派遣股份有限公司派遣至兰州市地方税务局专业化分局报税大厅,从事前台受理工作。 受贿金额:6.5万元。 裁判结果: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0000元。 裁判日期:2016-08-25
四、鲁继珍受贿案 鲁继珍,2010年12月起被甘肃人才派遣股份有限公司派遣至兰州市地方税务局从事征收员工作。2014年6月,被告人鲁继珍辞职。 受贿金额:55万元。 裁判结果: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200000元。 裁判日期:2016-08-24
五、王某受贿案 王某,2010年11月起被甘肃人才派遣股份有限公司派遣至某某地方税务局从事助征工作。2014年8月,被告人王某辞职。 受贿金额:6万元。 裁判结果: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0000元。 裁判日期:2016-08-04
六、樊某受贿案 樊某,受聘于重庆西部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5月被派遣到重庆市江北区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交易征收税务所工作。 受贿金额:58.49万元。 裁判结果:有期徒刑三年。 裁判日期:2016-07-10
七、李某等受贿案 被告人李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深圳市福田区地方税务局征收科协税员,住深圳市龙华新区。 曾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洪湖,原深圳市福田区地方税务局征收科协税员,住深圳市罗湖区。 受贿金额:李某39万元,曾某7万元。 裁判结果: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曾某有期徒刑两年七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裁判日期:2016-06-17
八、孙思源受贿案 孙思源,案发时系深圳市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协税员,户籍地深圳市南山区,暂住深圳市。 受贿金额:9万余元。 裁判结果:有期徒刑五年。 裁判日期:2015-05-15
九、王孛受贿案 王孛,重庆市沙坪坝区地方税务局协税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受贿金额:58.06万元。 裁判结果: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 裁判日期:2015-04-15
十、陈蕴祥受贿案 陈蕴祥,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系原广州市荔湾区地方税务局协税员,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受贿金额:286.55万元。 裁判结果: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三十万元。 裁判日期:2014-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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