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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首次披露股价操纵惊人细节,你怎么看?

 永不放弃纳百川 2017-12-31

所谓无利不起早,上市公司及某些机构和个人之所以甘冒违法,甚至犯罪的风险,无非各种利益驱使使然。以文峰股份为例,2017年1月证监会下发的〔2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文峰集团于2014年12月22日签署协议,转让其持有的文峰股份11,000万股股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88%)给陆永敏,经查,该股权转让实际是以自然人陆永敏的名义代文峰集团持有,但文峰股份在历次公告中均为如实披露。证监会以文峰股份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文峰股份、文峰集团、陆永明等16名责任人进行了处罚。

据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团队的沈涛律师介绍,2017年其开始以证监会的处罚为依据,代理部分受损股民向文峰集团、文峰股份、徐长江等责任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但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本案不仅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而且同时涉嫌联合操纵文峰股份股价即操纵市场。根据被告文峰股份提交的徐翔的刑事判决书及原文峰股份董事长徐长江的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来看,徐长江与徐翔合谋操纵股票价格很可能才是造成股民损失的真正原因。

在徐长江刑事案件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14年原文峰股份董事长徐长江欲减持文峰股份股票,经与徐翔多次见面合谋后达成一致:由徐翔负责二级市场股价并接盘徐长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部分文峰股份股票,徐长江转让部分股票后控制文峰股份尽快完成股权过户手续,发布股权转让、高送转等利好信息,徐翔则通过二级市场连续买卖操作,控制文峰股份股价和交易量,以达到共同拉升股价,实现高位减持套现目的。股价拉升后,徐长江减持文峰股份股票,双方约定减持底价按照每股14元计算,超出部分五五分成。

根据双方约定,2014年12月21日 徐翔以其母亲郑素贞的名义与文峰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文峰股份股票。按照约定文峰股份发布《关于股东股权协议转让暨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并于2014年2月28日发布《2014年度报告》,披露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并派发现金红利3.6元的分配预案。通过徐翔及徐长江的一系列操作,文峰股份股价开始大幅攀升,涨幅一度达到451.6%。2015年4月7日至5月13日, 徐长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文峰股份股票,套现67.617亿余元。

根据法院认定,在短短36天内, 徐长江通过减持文峰股份股价套现67.61亿元,盈利达51.48亿元,缴税款17.40亿元,违法所得达34.07亿元。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获取如此巨大收益后, 徐长江直到徐翔被立案调查都没有将应分给徐翔的10元支付给徐翔。在如此巨大的利益面前,任何人想不动心都难。只有用法律的手段,才能堵住其蠢蠢之心。

证券市场是个信息市场,同时又是信息极不对称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中,中小股民处于弱势地位。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中小股民将成为任人宰割的羔羊。如果不能让违法行为人付出远超出其获利的代价,违法者仍会纷至沓来,而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不但需要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更需要中小投资者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向违法行为人追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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