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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社团法人
2018-01-01 | 阅:  转:  |  分享 
  
法人及社团法人第一、法人1、概念。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
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http://baike.baidu.com/view/4572429.htm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
律制度。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http://baike.baidu.c
om/view/3680880.htm制度理论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2、法人具有
以下一般特征:一、法人不是人,是一种http://baike.baidu.com/view/183605.htm社会组织,是一种h
ttp://baike.baidu.com/view/574577.htm集合体,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这是法人与自然
人的根本区别。它可以是个人的集合体,也可以是财产的集合体。不以组织集合体名义出现在民事主体,不能为法人。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它可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设定和承担民事义务。三、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它有自己
独立的权益,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3、中国法人分类按不同标准,对法人可以作不同的分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法人作的
分类有所不同。中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一、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又称法人企业。按中国《ht
tp://baike.baidu.com/view/115704.htm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企业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体。根据所有制性质和投资
方式的不同,企业法人又分为全民所有制法人、集体所有制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商独资企业法人、除此之外,
还有普通企业法人和联营企业法人的划分。依组织形态的不同,企业法人可进一步分为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二、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依法行使
职权,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种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国家机关只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才成为法人,
才是民事的主体。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http://baike.baidu.com/view/2279682.htm以国家的名义
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只能以平等民事主体,而不能以法定管理职能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只能以本机关所必需的后勤服务保障为限,而不能从事商
品生产经营等营利性活动。机关法人不以登记方式成立,而依法以决议、命令、决定等方式成立。三、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又称社会团体。中
国的社会团体是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具备法人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
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如基金会),行业协会(如科协、商会、书画社等),学术研究团体(如
各种学会),宗教团体,各种俱乐部等。四、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又称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
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服务组织。4、外国法人分类外国立法和学理对法人
的分类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同,在立法上和学理上有一定参考价值,分类如下:一、公法人与私法人公法人是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
或者公共团体依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者分担国家权力或者政府职能的法人;私法人是指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由私人依私法(如订立合同和捐助行为)
而设立的法人。除此之外还有两种学说,分别认为公、私法人的分类标准应为:设立依据和是否拥有公共权力。目前我国是综合了三种学说进行区别
的。公法人主要包括机关法人、某些事业单位法人。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私法人中又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类。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基础的
人的集合体,也称人的组合。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与学会都是典型的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
的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组合。各种基金会组织、寺院、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三、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社团法人中又分为营
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两类。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并分配给其成员为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公司等;非营利法人将所得收入不分配,而是继续用于社团的
发展。四、公益法人与非公益法人非盈利法人中又分为公益法人与非公益法人两类。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其活动的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慈
善组织等;中间法人是指既非以营利为目的又非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如同乡会、校友会等。第二,社团法人1、一般概念。社团法人,是以人的组
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所以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例如各种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等都是社团法人。美国学者格雷对社团法人作过
经典定义:社团是国家已授予它权力以保护其利益的人的有组织的团体,而推动这些权力的意志是根据社团的组织所决定的某些人的意志。社团法人
(简称社团),乃人的组织体而享有人格者。社团成立前须先设立,设立人究须几人,其他法律设有规定时,应依其规定(如“http://ba
ike.baidu.com/view/33348.htm公司法”第二条、“工会法”第六条),民法未设明文,解释上至少须有二人,最多
则无限制。法人亦得为设立人。社团设立行为,我通说认系共同行为,即各设立人以创造社团,使其取得法律上人格为共同目的,而为的平行意思表
示的一致。社团经设立后,尚须经主管机关的许可,办理登记,而取得法人资格。此通常需要经过一段相当期间。对于此种处于设立登记程序中的社
团,学说上称为设立中社团。此种设立中社团尚未具有权利能力,不得享有权利,负担义务,在此过渡阶段中,系由设立人或社员取得权利或承担义
务,其地位相当于http://baike.baidu.com/view/3660419.htm无权利能力社团。2、我国的概说。在我
国,“社团法人”属于学理上的分类,属于“私法人”中的一类。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私法人包含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按照法人的设立目的
为标准,还可以将私法人分为公益法人(如中国慈善总会)和营利法人(如公司),我国立法分类中的基金会属于财团法人,其他的法人基本上都属
于社团法人。其中公益法人相当于事业单位法人和公益性社团法人,它们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3条),并且不能作为保证人(《
担保法《第9条)。3、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区分意义在于,前者以人为基础,后者以特定财产为基础,导致以下差别;
一是设立行为的差别。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限于生前行为,并使二人以上所为的共同行为,表现为以设立法人为目的的订立设立合同并制定章程的
行为,简称社团章程行为;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是行为人所为的捐助行为,简称捐助行为,不限于生前行为,可以使死因行为。捐助行为,性质上
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得于生前为之,是为生前捐助行为,应订立捐助章程,订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财产,故为要式行为。捐助行为亦得以遗嘱为
之。此种遗嘱捐助,无另定章程的必要。二是设立程序的差别。财团法人一般以追求公益事业为目的,其设立在多数国家较为严格。社团法人内部形
态不一,依法适用不同的设立程序,其中非营利社团法人在许多国家只需登记即可。三是设立人地位的差别。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社团法人成立后,
取得社团法人的社员资格。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完成财团法人设立后,未必与财团法人有联系。四是变更和解散的条件不同。在社团法人,社员可以依
决议自动加以变更,还可以依决议资源解散。在财团法人,其目的、章程及组织的变更、管理方法的修改,或者解散,须由特定机构(如法院或主管
机关)依职权为之,不存在自愿决议的变更或解散。五是内部组织不同。社团法人以社员大会为意思机关或权力机关,董事会或理事会系依据其指示
进行管理,为自律法人。财团法人则无社员大会或意思机关,只有一个管理机关,依章程目的进行管理,属他律法人。财团法人有时设有受益人。我国民事立法迄今未采用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的称谓。学说上将属于企业法人的各种公司及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的各种协会、学会,解释为相当于传统分类中的社团法人。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将各种基金会归入社会团体法人,相当于传统分类中的财团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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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神的杲昃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