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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来了!军队经适房核心法律问题解疑

 woodheadpeter 2018-01-01

超面积如何认定?

经适房什么情况下属于超面积?即住房套内建筑面积与阳台建筑面积之和,超出购房人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与阳台控制面积标准之和的面积。而购房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和阳台控制面积标准,按批复售房方案核准的相应职级确定。可见,是否超面积要看批复售房方案时核准的职级来定,而非有一概而论的统一标准。

2006年中央军委下发《关于加强军队高中级干部住房管理的若干意见》之后新建的军队经济实用住房,配建的阁楼和地下室超过相应控制指标的,应计算建筑面积部分计入住房套内建筑面积。其中,阁楼层高2.2()以上部分建筑面积折半计入,地下室建筑面积按三分之一计入。即超出部分并非一比一计入套内面积。

擅自对军队经济实用住房进行改建、扩建、添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围护结构,以及占用院内或者周边土地擅自建设的房屋、砌筑的围墙或者扩挖的地下空间,应当恢复原貌。确实无法恢复的,按规定核算相应面积。即住房改扩建后,确实无法恢复原貌的可以比照上述规定核算套内面积。

由于涉及个人财产所有权,超面积住房核算与腾退清理违规住房要依据法规政策执行,明确区分和界定法律责任,决不可以清理整顿为由行侵权越权之实。

哪些已建经适房不得出售?

建设地点位于军事行政、公寓区等不符合营区划区管理要求的;

战区职()以下干部住房建成平房、独门独院独立小楼,或者建筑容积率低于0.5的;

军职(含)以下干部住房建建成两户一栋,或者建筑层数(不含阁楼和地面架空层)低于四层,或者建筑容积率低于1.0的;

住房超面积70平方米以上的;

其他经战区级单位认定不宜出售的;

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青海省的军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报中央军委批准,可适当放宽限售条件。具体应以相关文件为准。

                                             

不可出售的经适房已经售出的该怎么处理?

不得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已办理的应予收回,逐步调整置换符合标准的住房;

未置换住房前,标准内部分按公寓住房租金标准计租,超面积部分2倍计租,超面积1倍以上部分4倍计租,其中:超面积70平方米以上1倍(含)以下的,可以选择租住,但夫妇去世后子女不能承租,可按父母生前待遇购买单元式住房;个人申请腾退的,优先安排符合标准的住房;

超面积1倍以上、1.5倍(含)以下的,分步组织腾退置换,由战区级单位逐项目制定置换方案。其中,军职以上干部住房置换方案,报中央军委审批;

超面积1.5倍以上的,由战区级单位逐户明确置换时间表,立即整改,限期腾退。其中,因患重大疾病的离休干部(含遗孀)需延期腾退住房的,专项申报中央军委审批。

超面积或后期改扩建的住房如何计算和收取购房款?

以房改成本价购买住房,超面积50平方米(含)以下部分,按经济实用住房价计收购房款;超面积5070平方米()部分,按经济实用住房价的300%计收购房款,但最高不超过购房当年同地段商品住房评估价格;

以经济实用住房价购买住房,超面积50平方米(含)以下部分,按不低于经济适用住房价的110%计收购房款;超面积50--70平方米()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的300%计收购房款,但最高不超过购房当年同地段商品住房评估价格。

军队经适房可以出售、继承、赠与吗?

购房人足额补交售房款后,由军队统一核发《已购军队住房权属变更登记许可证》,可按规定办理房屋继承、遗赠、夫妻间房屋转移及变更、离婚析产的权属变更登记经适房是否可以等同于商品房进入房地长市场交易以及如何交易?目前暂无明确法律规定。

哪些人员的经适房超面积不做加价处理?

三种情况:原经适房拆迁后重新安置的住房已经做过加价处理的经适房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的遗孀、伤病残退休军人(军队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1级至6级残疾,或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院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作退休安置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购买的经适房

超面积核算后房款如何缴纳?

超面积核算后加收的房款,由住房管理单位按照核定的加价金额组织收缴,纳入单位住房出售收入管理;

不符合经适房出售条件的住房,现住户继续承租的,原缴纳的购房款返还本人。置换住房时,按照经济实用住房装修标准予以补助;本人申请原住房装修补偿的,由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凭原始票据结合折旧年限评估作价,经审计核实,公开公示后予以补偿,报纪检部门备案;

返还个人的购房款和补偿的装修费,由住房管理单位从住房出售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按预算编制渠道逐级申请解决;

经适房处理涉及的其他问题,由战区级单位依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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