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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宋朝基层武力与胥吏的发展及转变

 适应期 2018-01-02

(一)巡检与土兵

  巡检作为官称,大体始于唐代中叶,主要是置于盐池产地、交通要道和军队等地方;唐朝也曾出现巡检使一词。①到五代,巡检是一种使职、差遣,而不是职官,位低职重,其设置不论在地域或结构的层次上,都大大突破唐时规模,职能也比唐代扩大。巡检职能的改变,体现了唐末五代中央与地方权力角逐的现象;当藩镇分割了中央部分用人权的同时,中央政府则透过差遣的办法,又将一部分用人权力收归中央。②

  宋代巡检与其所属的土兵是中央集权的重要表征之一,其设置更为普遍与复杂。经过宋太祖、太宗二朝的征战、招纳,藩镇割据局面消除,中央威权逐步加强,五代时期巡检使担负监督地方军镇势力的职能逐渐消失;反之,募兵御边与维护境内治安,成为巡检新的职责。宋初为防御辽、夏进犯,以及避免五代藩镇之势重现,朝廷任命一批熟识边防事务的将领,充任巡检,率兵守边,这些人“位不高,则朝廷易制,久不易,则边事尽知”。③既能发挥御边的作用,又有利于集权中央。此外,为了加强维护宋境内的社会秩序,镇压反叛,宋廷则于远离城邑的多盗之区,设巡检、置寨兵,以强化治安缺口,稳固政权。到了宋与辽、夏关系趋于稳定之后,担任戍边重责的巡检,不仅数量减少、辖区缩小,地位也有降低的趋势。尤其自神宗以后,西北地区的巡检,不论辖区或地位都有明显的缩小与下降。反之,由于境内经济活动蓬勃,而宋廷为了增加财政税收,实施茶、盐专卖制度,导致境内外的茶、盐走私活动频繁,甚至武装护卫,不仅威胁地方治安,更影响政府的财政收入。如虔、汀两地的走私者,活动区域辽阔,“往往数十百为群,持甲兵、旗鼓往来虔、汀、漳、潮、循、梅、惠、广八州之地。所至劫人谷帛,掠人妇女,与巡捕吏卒斗格,至杀伤吏卒,则起为盗,依阻险要,捕不能得。”④这种现象自仁宗以来即已出现,并引起朝廷重视。宋廷为镇压私贩武力,开始在县中增设巡检,并提升其地位。⑤仁宗在诏书中即说:“国家设巡检、县尉,所以佐郡邑,制奸盗也。”⑥此后,巡检与县尉共同成为宋朝维护基层社会治安的重要武力。

  巡检在维护地方治安的任务上所负的责任,更为繁重。基本上,县尉负责县城及草市的治安,属于民防性质;巡检则负责维持乡村治安,对付大股寇盗,“不得与闻州县事”,⑦驻所也偏设于地形险要之处,军防性质较强。巡检的任用资格虽多,但仍以武职官员为主,任期稍长,其中武学生及武举出身的人是出任巡检的重要资历。⑧而县尉一般是由文官担任,偶有兼差武臣的情形。   

巡检统属的成员性质上属于军人,早期包括禁军、厢军、乡兵和土兵,后来则以招募当地的土兵为主。巡检早期的职责是监督境内的地方军及边境防御外患,军事性质很强,因此,以统辖正规军的禁军为主力是势所必然的;但随着境内治安任务的加重,禁军的适任性也面临考验。禁军由于多是外地人,实行轮戍制,对驻扎地区内的山川地理、人情风俗均不娴熟,对付地区性的变乱不容易发挥弭乱之效,有时反而成为地方肇祸之源。因此,轮调式的禁军能否胜任维护地方社会秩序的任务,颇引起争议。苏辙就曾说:“国家设捕盗之吏,有巡检、有县尉,然较其所获,县尉常密,巡检常疏,非巡检则愚,县尉则智,盖弓手乡户之人,与屯驻客军异耳。”①显示部分朝臣对外来的军队能否有效维护本地治安,有许多疑虑。为了改善此一现象,元丰年间,宋廷曾令以土军替代,但到了元祐二年(1087),又有朝臣指出,土兵多亲戚乡里之人,容易互相遮庇,建议以其半复差禁军。但随后朝臣亦认为“禁军所至,往往一心惟望替期,又不谙习彼处道理”,建议仍依元丰法,一律招土兵代之.从徽宗之后一直至南宋,除极少数例外,宋廷均以招募本地人为土兵,维护地方治安。②如南宋初,虔州土豪陈敏因组织家丁讨捕走私、保卫乡土有功,被任命为巡检。后来,在福建地区成立的地方军——左翼军,就是以他的家丁及当地的土兵为基础。③从上述巡检职能及所辖成员的变化,显示北宋末年起,宋廷的政策已由以戍边御敌及贯彻中央统治力(禁军)为重,转为以维护境内陆方治安(土兵)为重。

(二)县尉与弓手

  县尉及其所领的弓手是另一支宋廷维护基层治安,象征中央集权的武装力量。弓手一词自宋太祖于建隆三年(962)十二月《置县尉诏》中首次出现,成为宋代具有民政意义的基层武力,它也是宋太祖建政后强化中央权威的措施之一。赵匡胤在推行杯酒释兵权等一连串收兵权的做法之后,接受赵普的建议,复置县尉,由朝廷直接任命,以其领导弓手,来逐捕盗贼、维护地方治安。宋廷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原来属于私人武力的镇将之权责,并将镇将原来统辖的武装力量弓手,纳入朝廷行政体系之中,归中央掌握。县尉的复置和弓手隶属的改变,与其他军政措施同时推动、环环相扣,都是宋廷强化中央权威的重要措施。

  弓手是百姓职役负担中拥有武器装备,代表朝廷执行公权力的武装力量。宋廷将弓手改隶县尉之后,依各县户口的多少,编列固定员额,来处理地方治安事务,控制基层社会。宋廷在《置县尉诏》中,说明每县添差弓手的人数,视各县户口数多寡而定,从五十人至十人不等,但实际情况却视地区、户口及境内治安状况而异。例如乾德六年(968)和大中祥符七年(1014)规定弓手的人数,即较建隆三年有明显的增加。徽宗大观、政和年间为强化境内治安,各县均再增弓手,大县达百余人,小县亦有六十人左右。④南宋时期江淮防卫重镇的江阴,设有两名县尉及弓手二百人,人员编制远远超过初创时的数量。⑤担任弓手之人是当地百姓,依资产、户口多寡作为职役的标准。应役的弓手属五等户之中的第三等,与一般的力役有别。神宗行免役法后,曾支付弓手雇钱,但县府常无法支给,为了生计,迫使弓手做出诸多违法事务。⑥

弓手在两宋三百多年的历史中,随着宋境内治安及宋与辽、夏、金和战形势的转变,在役期、员额编制、器械配备与职务负担上有许多变化,也在维护地方治安与抗敌平乱上贡献力量。如建炎三年(1129)二月,金兵进犯淮南东路的招信军时,县尉率弓手百人英勇抗金,让高宗君臣得以从容渡江,在江南建立政权。①淳熙年间,负责敉平茶商赖文政之乱的辛弃疾,就在江西、湖南等地组织训练当地的乡兵、弓手,对付茶商,发挥因地制宜的战力,最后敉平乱事。②而蕲州的弓手和茶商武力也在嘉定十四年(1221)二月金兵攻城时,共同担负抗敌守城的任务。③

  从中央政府统治权力的发展看来,唐末到两宋,中央对基层社会的掌控有相当明显的变化。宋朝的巡检、县尉及其所属土兵、弓手,是构成宋代维护社会治安、巩固政权的基础,也是中央权威深入基层,削弱原有地方势力的重要举措。巡检、县尉是此一政治结构的主干,土兵与弓手则是基层实际执行者。这是宋太祖在建国后,为落实强干弱枝政策,加强中央的统治力,将巡检、县尉纳入县一级的军政体系,作为朝廷控制地方重要武力的结果。此一举措,和任命通判及监当官等的做法,以及逐渐建立的官员任期、轮调制度一样,均具有强化中央权威的政治作用,而这些作为与其他政策的逐步落实,也体现了宋朝是一个强化皇权的王朝。这种中央集权的现象,在政治运作制度化以及精干亲民官任职的时期,特别明显;在这个时候,弓手、土兵等基层武力,既是地方州县长官执行公权力的工具,也是中央统治力深入基层的象征。

  然而从徽宗时起,地方势力在基层社会的影响力逐渐增强。徽宗中期以后,宋朝内外多事,朝廷无力顾及地方事务;地方治安的维护不仅由地方人士担任,连维持这批武力的费用也由地方官府提供,④让地方势力在当地的社会影响力逐渐扩大。其后宋金爆发战争,方腊又掀起事变,内外交迫,朝廷无力维护基层社会的秩序,这些弓手、土兵等基层武力与自发性的民间自卫武力,参与勤王与维护乡里安全的任务;他们甚至取代部分正规军的角色,填补了政府统治力的空白,使社会力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⑤靖康之乱以后,大江南北由民间凝聚形成各种抗御女真的武装力量,以及绍兴以后,宋廷在岭南、湖南、淮南地区所组织建立的各种地方军与地方武力,如广东摧锋军、福建左翼军、湖南飞虎军、茶商军、两淮山水寨等发展的过程中,都可以看到各地区基层武力与民间自卫武力参与的痕迹。⑥

  总之,宋廷是藉由基层武力深入地方,伸展王朝的政治力;但随着内外局势的演变,在实际执行上,反而使地方势力的角色与分量有逐渐加重的趋势。在两宋之际,内乱外患频仍,基层武力和自发性的民间自卫团体护卫乡里安全,在基层社会发挥实质影响力,以致南宋朝廷在重建政权后,弹性地调整强干弱枝政策,甚至藉此力量建立地方军.可见宋廷本欲利用基层武力,将统治力量深入基层社会,却由于政局的发展与时空环境的转变,让地方社会的力量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三)亲民官与胥吏

  由职役的民户及胥吏承担县级事务,是宋朝推动中央集权所形成的一项特色。先秦出现的乡里行政建置,到隋唐随着乡官制的破坏,乡里逐渐虚级化,到宋朝正式确立。刑名钱谷成为县政要事,县衙统揽基层事务,面对民众,承担繁杂的业务。一方面,宋廷为强化中央权威,应对社会现况的变化,不断修订颁布各项法条、规章、命令等文件,颁布到基层,作为执行规范,发布的文件中甚至包括行政程序,要求各级政府恪遵规程,照章办事。官员在处理政务时,不仅自主权受到限制,而且面对大量档案文书,难以切实掌握。另一方面,由于宋朝内外多事岁用浩繁,为了扩大财源,不断增加各项赋税名目与税则,加强稽征并摊派夫役与职役,加上土地租佃、交易、继承等财产转移的活动蓬勃,其中关于程序、公证及法律诉讼等,均涉及人民权益与官民关系。这些复杂多变的事务都须透过县衙转呈、运作、执行,难怪宋人就认为“当今作吏之难,莫若近民之官,于民尤近者,作县是也。”①

  实际上宋代的县衙面对民众的第一线人员,是少数决策性官员与大量执行事务的胥吏。宋代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有为数庞大的胥吏,根据王曾瑜的估算,北宋元祐年间胥吏总数约在四十四万左右,南宋时期所辖十六路的胥吏总数当在二三十万人。这些胥吏主要从乡村上户和坊郭户中招募或轮差而来:州县役差募不一,乡役多属差役。②他们人数众多,各有专司,在各地的名称也不相同。如台州县役人吏有前后押司、录事、前行、后行、贴司、书手、手力、斗子、库子、掐子、拦头、所由、杂职等;③乡役人则包括里正、户长、耆长、壮丁、保正、保长、承帖人、催税甲头等。④各县的监狱管理人员则有门子、狱子、杖直、押狱、节级以及替囚犯治病的医人。⑤福州辖下各县大约各有一百至二百名员额的胥吏,实际应不止此数。⑥在县衙服务的吏职,主要是承担国家二税及各项杂税的征收、治安及法律文书等业务,是县衙行政事务的实际操持者、面对民众的第一线人物。县役或乡役的吏员,多无俸禄,也没有出职为官的机会。⑦

  到南宋,胥吏已成为基层政治运作的要角。县衙的吏职不论是募或役,多长期任职于一个地区或机构,也用各种方式荐引自己的亲戚子弟人役承继其业务,有世袭化的趋向。⑧加上社会变迁,人口增加,江南农工商业发达,基层事务人员专业化与职业化的需求增强,逐渐使定期轮差的制度被雇募方式所取代。像乡书手最迟到北宋末期,就因须经常来往县衙,胥吏的属性大增,至南宋已明显成为专职的胥吏了。这些胥吏处在法令规章繁多、业务专业化的南宋,可以凭借其熟悉公文簿书、精通法令的专业知识和了解基层社会复杂生态,处理繁琐的地方事务,成为乡村管理体制的关键。⑨由于环境和能力的因素,使他们成为不究细务或缺乏行政经验的官员所倚仗的重要助手。⑩

宋代官员的任用制度,也加重了胥吏在基层社会的角色分量。宋王朝透过科举考试,拔擢了大量的士大夫进入官僚体系,并任之为亲民官;担任州县亲民官,是士人仕宦的重要经历。但宋廷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防范官员把持地方及澄清吏治,建立官吏任用制度,凡担任路、州、县的亲民官,需要回避本贯、寄居地、回避祖产和妻家田产所在地、回避亲属等,并遵守定期轮调的种种规定。避籍、避亲制度形成于仁宗朝,到南宋已趋完备,执行也相当确实,只有在父母年老或为优待元老重臣等较特殊的情况下,官员才可以与近地、守乡邦。这些制度的设计,虽未必能达到“官无徇私之嫌,士无不平之叹”的目的,不同朝代执行的宽严也有别,但总体而言,对澄清宋朝的吏治发挥了一些积极的作用。①

  这些回避及轮调的规定,却对地方行政产生了不少负面作用。如轮调制度的实施,会形成“郡县之臣,率二岁而易,甚者数月或仅暖席而去”,②“或未能尽识吏人之面,知职业之所主,已舍去矣”③的现象。而避籍制度所造成的语言障碍,沟通不易的情况,均使官员对他们所任职的地方以及所担任的职务多所隔阂,曾巩就对这个现象有很深刻的分析。④以致除极少数强敏干练的官员尚能做到“吏不敢欺,民不被害”⑤之外,大多数县政事务都要委诸胥吏。叶适就说:“国家以法为本,以例为要,其官虽贵也,其人虽贤也,然而非法无决也,非例无行也。骤而问之,不若吏之素也;蹔而居之,不若吏之久也;知其一不知其二,不若吏之悉也,故不得不举而归之吏.官举而归之吏,则朝廷之纲目,其在吏也何疑。”⑥说明由于胥吏熟悉法条规章,对地方民情风俗的了解比较彻底,使得官员在处理具体事务时,需要多倚仗他们。而且县政庞杂,县令实无法亲自处理这么繁琐的事务,许多事都要委由胥吏去办理。

  宋政权南渡后,基层事务专业化的属性加强,胥吏在政务运作中的分量更重。叶适指出其缘由说:“渡江之后,文字散逸,旧法往例,尽用省记,轻重予夺,惟意所出(按指吏)。其最骄横者,三省、枢密院、吏部七司、户、刑,若他曹、外路从而效视,又其常情耳。”⑦这就给予胥吏操控基层事务的空间,形成“吏强官弱”或“公人世界”的局面.宋廷规定县令的职责巨细靡遗,甚至需亲自定时为监狱牢门开锁,⑧但实际情况却与规定相违。以法律裁判而言,胡太初就指出:“在法,鞫勘必长官亲临,今也令多惮烦,率令狱吏自行审问,但视成款佥署,便为一定,甚至有狱囚不得一见知县之面者,不知吏逼求贿赂,视多寡为曲直,非法拷打,何罪不招.”⑨真德秀也指出:“访闻诸县,闻有轻置人囹圄,而付推鞫于吏手者,往往写成草子,令其依样供写及勒令立批,出外索钱。”⑩以致舒璘有“官员迭更,

未必皆贤,贤者尚不能尽察,万一非贤,吏辈诛求,上下势散,内外情隔,非委之吏,事必不集,集事在吏,非贿不行”①的评论。这些意见显示胥吏在南宋文臣的眼中多属负面,且是吏治败坏之源。而且这种评价,从宋人的言论到今人论著中都不断出现。不论这样的评价是否公允,却也反映官少吏多、官员回避、轮调制及基层业务的繁重等现象,其中更说明了胥吏在宋代基层社会具有实质的影响力。

  胥吏在基层社会的地位,和他们在地方社会的中介性角色也有密切关系。胥吏操持县政的做法对基层吏治的伤害及其负面影响,固然常为人所诟病,也遭到官员的鄙视。他们一方面与官户同属形势户,却也是官员刻剥资取的对象。袁采就说:“惟作县之人不自检已,吃者、著者、日用者般挈往来,送馈给托,置造器用,储蓄囊箧,及其它百色之须,取给于手分、乡司……其弊百端,不可悉举。”②说明胥吏是官员剥取地方资源的主要管道,甚至是与官员均沾利益的共同体。但他们同时是当地社会的成员,与地方权势之家有着盘根错节、公私兼具的关系,是当地社会的主流力量之一。这种现象均使得胥吏成为被批判的对象。

  不过,从长远政治发展来看,当基层武力与行政事务都由当地人士担任,便出现权力转移的可能性.在宋代县一级的行政区中,基层政治运作是由维护治安的弓手和土兵,以及执行的胥吏和担任职役的民户,共同操作实际业务。他们介于官民之间,角色是双重的:一方面要奉行朝廷的命令,听从地方长官的指挥,在乡里执行公权力,以伸展中央统治权的身份,现身于基层社会。但另一方面,这些人均来自地方。他们本身就是当地社会的一分子,在地方上也有一定的身份,是地方上具有实质影响力的群体;有时则会为维护自身或地方利益,与其他的权势之家相结,共同对官府施压,影响地方施政,被朝廷视为败坏吏治,甚或是阻断中央统治力深入基层社会的一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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