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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不容忽视,需加大监管力度

 丢丢4599 2018-01-03

互联网金融风险不容忽视,需加大监管力度

诚然,互联网金融是时代发展的新兴产物,给市场经济带来了诸多活力。但是,创新的同时也暗藏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市场的手有时会失灵,需要科学的监管,趋利避害,才能对经济发展产生积极作用。

互联网金融监管刻不容缓,我们目前采取的监管方式是分业监管,即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这“一行三会”分别负责各领域的审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监管模式是机构监管,即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设置监管部门和监管权限。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和复合性特征,我们目前的监管体制需要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各职能之间需要加强沟通,不能只分不统,应该设立新型机构跨部门协同监管。

互联网金融风险不容忽视,需加大监管力度

在监管模式上,需要研究一种与机构监管相对应的功能监管,即特定的金融活动由特定的监管者监管。以金融活动本身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分类,无论何种性质的金融机构,只要从事该类金融活动便要受到该主管部门的监管。这种监管模式能够有效避免监管竞次、监管套利等风险。

除了上述的传统监管模式,也可以引入一些创新的监管模式。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室副巡视员、国务院参事室金融研究中心秘书长张韶华在“新时代大数据法治峰会”上提到的“沙箱监管(Regulatory Sandbox)”便是其中一种。沙箱(Sandbox)概念源于计算机技术,通俗理解就是箱子里面装着沙子,无论如何调整,沙子都在箱子里。互联网金融产品更新的速度是监管难题,监管太严会限制创新,压制市场活力,太松又可能积累大量风险问题。对于创新金融产品,监管部门可以设置特定范围,如市场准入、法律法规、权利救济等。对该产品在特定范围内测试,监管部门严密监控测试情况,最终判定该产品是否可以正式进入市场。另外,沙箱监管的可控性使消费者有机会在测试过程中了解相应风险,更多创新金融产品进入市场的同时也增加了市场的竞争活力。

另外,从消费者权益保障的角度监管。首先,完善相关立法。互联网金融立法相对完善的是第三方支付领域,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对“客户权益保障方案”只是涉及,并无具体方案。法律法规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需要进行明确规定。传统金融业的投资理财,需要对投资对象进行一系列程序繁琐的考察,体现了投资行为的审慎性。但互联网以快捷高效为特点,看几页网络上的宣传资料,手指一按便可投资,法律法规严格规定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减低虚假宣传的机会。

互联网金融风险不容忽视,需加大监管力度

其次,建立完备的第三方托管制度。互联网金融目前的第三方托管大多是有名无实,仅仅将客户资金直接转入本企业在第三方机构建立的账户,并未真正实现客户资金的“安全隔离”。互联网金融机构想要挪用资金、“携款潜逃”,还是可以轻松操作的。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托管,需要消费者在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建立一个与网贷平台账户相对应的二级账户,实现第三方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的有效监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挪用资金等犯罪行为的出现。另外,还可以实行企业破产后备托管,这种方法主要保护P2P参与主体的相关权益,当网贷平台破产后,可将平台上期限尚未到期的合同托管到第三方,从而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

互联网金融风险不容忽视,需加大监管力度 

最后,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监管经验,如美国的存款延伸保险制度、英国的金融服务业补偿计划有限公司,提前为消费者准备保险金,当出现挤兑危机、企业破产情况时,可以使用保险金先行赔付,最大程度减少消费者的损失。

互联网金融具有快节奏、高风险的特点,需要进行科学监管。经济基础高速发展的同时,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应及时调整,快速有效地适应经济发展的节奏,借鉴各方面的先进经验,寻求科学创新的监管模式,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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