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g== 商务合作局! 兽药、饲料等行业的安全监管谁负责? 畜牧局! 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哪个单位牵头? 旅游局! 日前,浏阳印发《浏阳市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对全市30个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行明确,全面形成照单履职、照单监管、照单督查、照单追责的清单式安全监管责任体制。 为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浏阳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浏阳编制了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清单明确,浏阳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完成本领域和辖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贯、隐患排查治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健康监管等安全监管的共性责任。 同时,清单对浏阳全市30个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具体责任进行了细化,每个部门管辖的领域和行业、必须承担的安全监管职能、具体履职的要求都一一予以明确,以确保“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清单还指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并全面落实本级及本行政区域各部门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做到全覆盖,不留盲区。 “该清单进一步厘清了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今后,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都有对应的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浏阳市安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清单的出台,旨在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合力,消除安全生产监管盲区、实现安全生产无缝监管,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据悉,该规定将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浏阳市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 为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责任清单。 一、共同责任清单 (一)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 (二)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研究解决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解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 (四)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定期进行督查考核。 (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并组织实施。制定和实施本行业领域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专项督查,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预防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六)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按照法定时限向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参与和配合由市政府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辖区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检查,细化安全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八)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某个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依法依规履行各自的安全监管职责,牵头部门应充分履行牵头、组织、协调作用,配合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协助工作。 (十)承担市委、市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部门责任清单 (一)发改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执法装备、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以及隐患治理等项目根据市政府统筹安排分年度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 3.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时,应当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按程序核准、备案项目,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相关审批手续。 4.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城市门户站以外输送管道)的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牵头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牵头负责全市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协调乡镇(街道)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5.负责全市沼气和风力发电、太阳能等新能源生产利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统筹协调全市铁路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安监局 1.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 2.依法承担全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依法承担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4.依法承担全市非煤矿矿山、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5.承担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6.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 7.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统计分析工作。 8.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9.依法牵头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三)经信局 1.负责指导全市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机械设备制造工业、造纸工业、水泥制造工业、纺织服装工业、汽车制造工业、家电制造工业、电子工业、通讯制造工业、民用船舶制造工业、日用杂品制造工业、烟草工业、塑料工业、陶瓷工业等行业的规划引导和准入管理,推动企业改善生产装备条件,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业设备;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工业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2.负责对全市电力供应、电力生产(风力发电、水力发电、太阳能发电除外)、电力设施建设与改造维护、通信行业等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做好申报备案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安全工作。 4.指导、协调、督促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工业园区、工业小区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5.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四)教育局 1.负责教育综合改革工作中涉及学校安全重大问题政策性调研的安全监管;负责监管全市教育系统综合安全工作。 2.负责本系统所属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安全事故。 3.负责全市教育教学设施、校舍、教育技术装备的安全监管。 4.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成人教育学校及教育部门主管范围内的民办学校和社区学校的安全监管,牵头组织查处非法办学、无证幼儿园等违法行为。 5.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保卫、突发事件和应急管理,组织并监督检查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及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检查学校加强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6.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有关职责,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监督校车运输服务企业履行校车运营管理协议,将发现的校车运输服务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送有关监管部门处理。 (五)住建局 1.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建筑节能、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市政工程、建筑物改造、城市建筑拆除工程、轨道交通建设等建筑业的安全监管,负责依法组织和参与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2.依法履行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依法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3.承担全市燃气热力行业的安全监管,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 4.承担城市给排水和城镇污水处理、城市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安全监管。 5.负责全市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桥梁、城市绿化和园林、城市公园、广场、动物园、游乐园的安全监管。 6.履行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职能,指导、督促、协调各相关部门、房屋所有权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搞好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村镇建设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指导农村建筑施工(包括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7.负责全市混凝土搅拌场(属于其他行业监管的重点项目自建临时混凝土搅拌站除外)等建筑建材行业的安全监管。 8.负责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9.负责所属的五环公司、监理公司、设计院等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0.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1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严把施工许可和综合竣工验收关。 12.根据职责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全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使用登记工作。 (六)公安局 1.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以及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负责城镇公共停车场(点)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对有关非法违法生产企业依法停止审批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2.负责对烟花爆竹(包括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下同)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包括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依法查处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运输、储存、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收缴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监督销毁过期民用爆炸物品,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 4.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焰火燃放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并监督其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5.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依法对公共场所及相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制定大型活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 6.负责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等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7.负责旅馆业、公章刻字业等特种行业和开锁业安全监管工作。 8.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组织部署下,会同安监局、交通运输局、食药工商质监局和文体广电局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行为。 9.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重大灾害事故及其他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10.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剧毒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管理工作,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七)民政局 1.负责对全市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敬老院)的安全监管。 2.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负责民政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的安全监管。 3.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安全监管。 4.组织、指导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托老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抓好福泽园安全监管。 6.负责中福在线营业厅、福彩投注站安全监管。 7.负责所属二级事业单位(浏阳市社会福利院、中心光荣院、军休所、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站、婚姻登记处、烈士陵园)的安全监管。 8.协助做好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八)财政局 1.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的支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2.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配合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替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有关工作。 3.配合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4.会同安全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用提取、使用政策。 5.负责全市会计人员培训机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安全监管工作。 6.协助、配合做好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并明确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责任分工,安全生产工作内容纳入年度考核。 (九)人社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技工学校和再就业培训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2.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的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足额及时发放工资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培训工作,落实工伤预防宣传培训费用;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4.负责工伤认定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指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5.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6.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工作;会同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国家、省、长沙市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7.负责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8.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的安全管理。 9.负责人才选调、人事考试、人才交流活动的安全管理。 10.负责本系统各类服务办事中心的安全管理。 (十)国土局 1.负责矿产资源勘查监管,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持证矿山的车辆超载运输、证照到期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 2.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监管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将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矿产资源规划,组织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3.负责对地质勘查行业、地质勘查项目及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等实施安全监管;负责对全市矿山地质环境的安全监管。 4.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和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5.在办理采矿许可和用地许可时,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与周边生产生活设施的安全距离严格把关。 6.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料审查。 7.负责违法用地上违法建筑的清理认定工作并依法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8.负责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征地拆迁、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等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9.及时依法处理安监等部门移送的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行为。 (十一)交通运输局 1.负责全市重大交通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其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工作;负责职责管辖范围内道路交通建设工程(含农村客运站场和公交站场)、道路交通设施工程(包括维护改造)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负责职责管辖范围内公路的管理及养护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对全市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培训、邮政快递等)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职责权限负责交通运输企业相关许可工作,把好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制度关;督促检查、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客运(含校车)运输线路、客货营运车辆、货物配载服务和出租汽车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5.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及所辖单位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参与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全市铁路、道路、水路、航空、邮政等各种运输的综合协调和衔接。 8.负责全市文明交通建设工作的安全监管。 9.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应急预案。 10.督促、指导全市船舶、渡口的安全工作。 (十二)水务局 1.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包括农村水电站)建设与运行的管理,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和工程安全监管。 2.负责局属水利建设工程、水库、水务设施、水电站及直属站所配套电网等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职责范围内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务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4.负责局属各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5.牵头负责对本地区河道采砂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与交通运输和国土等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河道采砂的非法采砂行为。 6.负责全市防洪工作,组织指导编制山洪灾害防治实施方案,对山洪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7.负责村镇供水工程建设监管,指导、监督村镇供水行业的服务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村镇供水工程的运营管理。 (十三)农业局 1.负责对农作物生产(烤烟除外)、职责范围内农产品初加工、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等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技术推广过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经营安全监管及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职责。 2.负责对全市农业机械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承担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职责,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运输机具等农业机械的登记、安全技术检验、牌证管理和非道路农机安全事故处理、农机驾驶及操作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3.负责全市农业专业合作社(不含林业、养殖、渔业专业合作社)、休闲农业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处理非道路交通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负责扶贫、新农村建设、农科教、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等安全管理。 (十四)林业局 1.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全市各类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除外)、湿地公园、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及基层林业直属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依照《长沙市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履行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2.负责对直属企事业单位、全市木材加工和木、竹制品制造行业、林木花卉行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营林(包括采种、育苗、清山、炼山、整地、造林、幼林抚育、森林管护)、木材生产(包括采伐、集材、木材装卸、木材运输)、退耕还林、国土绿化、森林病虫防治、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监测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国有林区、国有林场内消防、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林业机械、森林旅游、森林食品药品加工、林区基础设施等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五)文体广电局 1.负责依法对文化(网吧、歌舞厅、卡拉OK厅、游戏室等)体育(游泳馆、滑雪场等)市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文物保护(不可移动和馆藏文物、考古勘探、文物挖掘等)单位、印刷经营单位、出版物经营单位等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广播电视传输管线(含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全市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以及体育活动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单位、文博场馆、艺术剧团、图书馆、文化馆(站)、体育馆、影剧院(欧阳予倩大剧院等)、出版发行等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电影发行、放映市场(电影院、录像放映厅等)及广播影视播出的安全监管。 4.负责对全市游泳、潜水、滑雪、攀岩、蹦极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社会公益文化事业(包括公共图书馆、文化馆、重点文化项目建设、农民健身工程建设与使用等)的安全监管;负责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对印刷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印刷烟花爆竹等包装装潢印刷品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6.参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部署的有关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的工作。 7.牵头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艺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公众聚集场所、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督促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新闻媒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宣传职责,义务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9.指导和管理大型体育比赛的安全工作。 10.负责全市各类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电影和新闻出版市场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六)卫计局 1.负责全市卫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急救站等医疗机构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幼保健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等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牵头负责全市理发店、美容美发店以及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医疗废物、放射性医疗物品处置中的疾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职业病统计报告管理工作。 5.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学校传染病防治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工作。 6.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中的医疗救治工作。 (十七)城管局 1.负责对城区市容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城区清扫保洁等提供环境卫生公共服务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城区卫生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转运处理等环卫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区早夜市、摊区、临时摊点、洗车场(点)、公共卫生间及其设施等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对邻路围墙围挡、闲置用地的围挡设施实施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城区乱牵乱挂、乱设摊点、乱搭建乱堆放、乱涂画乱张贴等违法违规行为。 2.负责城区户外广告、招牌等户外设施和城区户外宣传活动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公共水域(浏阳河、淮川河、济川河城区段)卫生保洁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牵头组织查处在城市主要街道、居民小区等特定区域从事喷漆、切割、电焊、粉尘原料制品加工以及产生异味、噪音、烟雾和粉尘等污染周边环境的活动,以及在临街废品收购店外经营和堆物影响市容观瞻、垃圾收容处置等的经营性活动。 4.负责查处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工程,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及单位实施强制拆除,并对违法建筑拆除工程进行安全管理。 5.负责各建制镇、园区、景区城管工作相关业务指导,协调配合建制镇、园区、景区,加强乡镇城管执法领域安全管理工作;承担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分局)的中心镇、园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责任。 6.负责职责范围内市政工程设施的抢险抢修,做好城市环境卫生的维护与管理。 7.负责对城区渣土车辆运输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8.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场、建筑垃圾处置和工程渣土堆场(渣土受纳场)安全管理工作。 9.负责全市爱国卫生(服务外包公司)和农村改厕工作过程中的安全监管。负责病媒生物防治和卫生创建过程中的安全监管。 (十八)环保局 1.协助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核安全和辐射安全,负责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2.负责放射性污染物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安全保卫制度,制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3.负责对企业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固体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4.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5.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和放射性物质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对废弃矿井的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指导。 6.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职责,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7.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生态破坏事件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立案处理;牵头协调相关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开展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十九)食药工商质监局 1.负责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场所食品安全及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及职责内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3.负责对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等列入国务院《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检测及进出口实施监督管理。 4.负责监督全市城乡集贸市场(为经营者提供的集中公开经营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以及其他民用物品的相对固定的公共交易场所)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和协同有关部门查处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5.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6.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原材料等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产地的烟花爆竹和销售劣质烟花爆竹行为。配合相关部门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7.负责产(商)品质量监督工作,承担组织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国家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 8.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9.负责对本市的认证活动、认证产品、检测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10.负责化妆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药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1.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中的计量器具实施计量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中的计量器具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12.负责保健食品、酒类流通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3.依法负责职责范围内查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二十)商务合作局 1.牵头协调全市商品流通和商贸服务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对外劳务输出、再生资源回收、二手车、旧货流通、汽车报废等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牵头组织对物流市场、商务会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网点布局规划和行政许可初审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成品油供应工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打击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 4.配合、协助监督民爆公司的安全管理。 (二十一)粮食局 1.负责对全市粮食流通(包括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储备、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执法。 2.负责全市粮食收购、加工、仓储单位和粮站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全市粮食仓房等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粮食行业的重点建设项目、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二)旅游局 1.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对全市旅游行业的执法检查;牵头制定全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清单。 2.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全市在旅游局备案的旅游重点(大)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工作。 3.统筹协调对旅游景区涉及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 4.依法指导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 5.负责对全市旅行社进行日常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类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乡村旅游区点、星级餐馆的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旅游突发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旅游景区(景点)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指导旅行社企业对旅游团队的安全责任事故进行救援和处理。 7.牵头负责漂流旅游的行业安全监管,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8.负责指导旅游节庆活动(旅游局备案)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三)畜牧局 1.负责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渔政渔港和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权,负责对渔业船舶、渔业船员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渔业船舶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负责对全市畜牧水产养殖单位、生猪定点屠宰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和兽医实验室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渔政管理,打击电鱼、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 (二十四)住房保障局 1.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职责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屋信息中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的安全监管工作。 4.负责浏阳河市场等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房屋白蚁防治灭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五)工务局 1.代表市政府行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业主职能,依法负责对项目承包单位的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负责查验工程承包单位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并与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配合参与有关监管部门对所承建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指定的其他项目施工建设(水利、交通除外)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据合同协议追究违约责任外,应依法向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移送处理。 (二十六)株树桥水库管理局 1.负责株树桥水库枢纽工程管理和防洪、度汛、调度、抢险和水库安全的监管。 2.负责水库水质监测、分析和水样送检的安全监管。 3.负责株树桥水电站及局属企业的安全监管。 4.负责水库库区渔政、水政和水源保护的安全监管。 5.负责协调管理水库下游小溪河的灌溉及设施安全。 6.负责株树桥水库及其所属设施的建设施工、保养、维护、检查等安全监管工作。 7.负责履行《长沙市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规定的有关管理职责。 (二十七)森林公安局 1.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安全工作。 2.编制全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指导乡镇(街道)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3.依法实施森林消防监督,指导全市涉爆企业、危险品仓库周围的森林消防隔离带建设。 4.依法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未履行防火责任和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 5.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林业生产用火安全管理。 6.负责全市森林防火责任体系建立与监督检查。 7.负责全市森林公安民警、森林消防总队、各乡镇森林防火大队参与扑救森林火灾的安全管理,指导、协调全市各乡镇参与扑救森林火灾。 8.负责查处非法捕猎野生动物、非法采集、移栽保护的林木、植物、非法采伐竹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八)公路局 1.负责所辖公路桥梁及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养护、大中修、危桥加固改造、安保设施等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所辖干线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造物的审查监督。 3.负责所辖干线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安保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所辖干线公路危险点段和危桥整治、隧道的监督管理。 4.负责所辖公路路政巡查,依法查处车辆超限运输及其他路政违法行为,维护公路的完好畅通。 5.负责实施所辖干线公路路网规划建设、技术改造、组织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安全监管。 (二十九)气象局 1.负责雷电灾害、气象灾害防御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2.负责气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3.负责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4.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监管,负责人工影响天气标准作业站点建设和维护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进行监管。 6.负责气象工作站和气象设施的安全监管。 7.负责查处违法刊播气象信息的行为,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三十)浏阳市地方海事处 1.负责全市海事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2.负责浏阳市辖区海事综合监管,负责划定并管理禁航区、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 3.负责组织水上巡逻和交通管制。 4.负责对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进行现场监管。 5.负责渡运安全监管。 6.负责依法查处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7.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全市船舶进行现场安全检查。 8.负责浏阳市辖区内的旅游船艇(摩托艇、游艇、游船等)安全监管工作。 三、其他事项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并全面落实本级及本行政区域各部门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做到全覆盖,不留盲区。对排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依法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或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市自来水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市住建局管理为主;城建集团、工业新城投、水建投、大围山旅游投、交通建设投资公司、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公司等市属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由相关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监管为主;市财政局对市属国有企业(市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安全监管予以协助配合。 (三)市属国有企业(市属国有控股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浏阳供电公司、邮政公司等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附则 (一)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二)本规定自2018年1月 1日起施行,原《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浏政办发〔2014〕1号)文件废止。 (来源:浏阳安监 | 长沙安监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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