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是这样的,《红色娘子军》是梁信先生的一部文字作品,后来改变成同名芭蕾舞,当时大家都没有什么著作权意识,到来了1993年,大家法律意识上来了,双方签订了一个许可协议,梁信先生授权芭蕾舞团使用《红色娘子军》的改编权,合同有效期10年,酬金是5000元。 2003年合同到期以后,双方没有再订立新约,芭蕾舞团也没有支付过酬金,到了后来梁信先生委托律师起诉芭蕾舞团,认为合同到期后,芭蕾舞团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要求芭蕾舞团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芭蕾舞团作为中字头的单位,根本就没把梁先生放眼里,甚至都没有从北京找律师,而是找了四川的一个律师(不要问我为什么)应诉,称当初改编的时候,梁老也参与了,1993年签合同的事实,大家也说好了是“一次性解决”,不存在侵权,也不同意赔偿。 这个时候,法院非常为难,如果支持梁先生的观点,那么声名卓著的中央芭蕾舞团就这么栽了,如果支持中央芭蕾舞团的观点,又违反了《著作权法》,怎么办呢?法院就想:梁先生是要钱,芭蕾舞团是要剧,双方不矛盾啊! 于是法院判决:1993年的协议,不是一个授权的协议,而是关于改编权报酬的协议,约定了1993年到2003年的报酬是5000元,那么在这之后的报酬,双方应当另行约定,约定不成的,芭蕾舞团就赔偿梁先生的损失。 这个判决,可以说是非常牵强了,如果没有改编权授权,又谈何报酬?况且改编权授权了,表演者权要不要授权?法院都不考虑。法院考虑的是,如何找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尤其是原告能接受,不闹的方案。 果然,原告拿到判决之后,也比较满意,大家都是圈子里的人,闹得不好看也不行,能把钱拿到就不错了,如果中央芭蕾舞团识相的话,就该赶紧给钱,这么大一剧,一年才30万,这便宜大了。可是中自头的单位就是牛,一方面我不上诉,一方面我不执行,甚至我还要上网骂法官收了黑钱。 中央芭蕾舞团跳舞跳得不错,但法律实在不行,你如果不服,就上诉啊,又不上诉,又不执行,还要骂法官,这操作我是没有看过,只能说法盲也不过如此。现在法院照顾面子暂时没有强制执行,但事情闹大了之后,你看法院执行还是不执行? 脑子是个好东西。 |
|
来自: laodongjia > 《待分类》